Ⅰ 監察法監察對象一般是指什麼人
監察法監察對象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1)監察法退休人員是監察對象嗎擴展閱讀: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政務公開工作和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Ⅱ 鄉鎮供銷社(集體企業)主任(已退休,非黨員)屬於監察對象嗎紀委監委可以對其進行處分嗎
已經退休的人員,原職務已被免去,所以,不是監察對象。紀檢委不能對他們做出處分決定。
他們在職時或者離職後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在職時發生的職務犯罪行為,依照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果構成犯罪,應由公安機關依法管轄。
2. 退休後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法律和以及其他規定予以處理。
Ⅲ 哪些人員屬於監察對象
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並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利,掌管行政事務的機關。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
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及其他經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譴、聘任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3)監察法退休人員是監察對象嗎擴展閱讀:
監察法的任務:
1、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
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2、實現監察全覆蓋。在我國,「政府」歷來是廣義的,而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實現由監督「狹義政府」公職人員到監督「廣義政府」公職人員的轉變,使監督不再有空白地帶。
3、整合分散的反腐敗力量。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於形成反腐敗合力。
Ⅳ 退休幹部是否行政監察對象
退休公務員不再是公務員身份,不屬於監察對象,但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實施的行為還是監察對象。
監察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Ⅳ 監察法監察對象范圍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公務員和參公管理人員:這是監察對象中的關鍵和重點。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8類:
1、中國共產黨機關公務員。包括:
(1)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2)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3)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4)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公務員。包括: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3、人民政府公務員。包括:
(1)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3)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4、監察委員會公務員。包括:
(1)各級監察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2)各級監察委員會內設機構和派出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派出的監察專員等。
5、人民法院公務員。包括:
(1)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2)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等。
6、人民檢察院公務員。包括:
(1)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2)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等。
7、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公務員。包括:
(1)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2)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8、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公務員。包括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公務員,以及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等單位的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主要是指除參公管理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比如疾控中心等的工作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包括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以及其他受委託從事管理的人員。根據有關法律和立法解釋,這里的「從事管理」,主要是指:
(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7)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Ⅵ 什麼是監察對象監察對象包括哪幾部分人員
監察對復象是《行政監察製法》規定的接受監察機關監察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二條的規定,監察對象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家管理機關,是國家機關的一種,它是由國家依法設立並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利,掌管行政事務的機關。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及其他經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譴、聘任等形式批准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Ⅶ 對退休人員如何使用黨紀處分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
01
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
02
關於「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並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並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於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於×××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Ⅷ 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退休屬於監察對象嗎
娛樂的話
那應該不是介紹對象的
因為他已經不在資金
恭喜恭喜你了
只要只要有使用權利的人
他都屬於檢查對象
Ⅸ 人民法院退休人員是否屬於紀檢監察對象
犯法就是犯法,跟退休與否無關,法律追究人的責任是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輕處罰力度的。
Ⅹ 參公管理人員退休後還是行政監察對象嗎
在職是行政監察對象,退休後解職無權了,不再是屬於行政監察對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