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洛陽市退休人員死亡後,撫恤金和喪葬費領取程序和所需哪些材料。
一般需要提交以下資料:
一、死亡證明書;
二、火化證(符合其它安葬方法的提交民政部門證明);
三、辦理人與死者關系證明書,以及近親屬委託書;
四、辦理人身份證;
五、指定銀行銀行卡。
『貳』 河南南陽退休職工的死亡撫恤金是幾個月工資啊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
豫勞社養老〔2007〕36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遺屬津貼制度,現就調整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村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待遇由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它
本通知規定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適用本通知。
退職人員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喪葬補助費。
本通知從2007年7月1日期執行。其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調整時間按機關離休幹部調整時間執行。
本通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叄』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撫費支付標准
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在國家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待遇的具體政策出台之前,為維護參保人員的正當權益,保持政策平穩銜接,現就調整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恤待遇等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豫勞社養老〔2007〕36號)規定執行。
二、參保退職人員2011年7月1日(含)之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照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發放喪葬補助金(費)的同時,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參保退職人員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退職生活費)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將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中:
(一)參保單位職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恤金標准仍按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執行,已經由用人單位按照36號文件規定支付過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
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其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後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其待遇領取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准發給。撫恤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後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恤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4個月的,以實際繳費年限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撫恤金。
四、《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遺屬待遇項目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我省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的遺屬生活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自《社會保險法》實施之日起予以取消。《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保人員,已經按照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發放的遺屬生活補助費暫時予以保留,繼續由原支付渠道按月發放,待國家政策出台後再進行清理和規范。
五、應當參加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准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六、參保離休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計發辦法另行制定。新辦法出台前暫按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文件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告。
『肆』 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2021年
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1、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二十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十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同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遺屬還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同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發放標准可以參照事業單位的標准來調整。
離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離遇休人員,為本人基本高退休費,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後按國家規定歷次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補助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負傷被確定為殘廢時,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死亡時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發給因工殘廢補助費,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補助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我國還規定有革命傷殘軍人補助費,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補助費,國家工作人員傷亡、病故撫恤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伍』 河南企業退休職工因病死亡喪葬和撫恤金怎麼計算
河南省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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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勞社養老〔2007〕36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遺屬津貼制度,現就調整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關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 、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退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所在省轄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3個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標准發給。
二、一次性撫恤金
在職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職工死亡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20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調整為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養老金20個月的標准發給。
三、遺屬生活補助費
從2007年7月1日起,對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給付的生活補助費標准調整為:遺屬是非農業人口,戶籍在省轄市市區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300元,戶籍在縣(市)鄉(鎮)的月生活補助費為220元;遺屬是農業人口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標准上另加20元。遺屬生活補助費從職工死亡次月起給付。遺屬待遇標准確定後,除我省統一調整標准外,不因遺屬本人居住地變動而改變。
職工有多名遺屬時,全部遺屬的月生活補助費標准之和,不得超過該職工生前月工資或月基本養老金。
四、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
在職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本企業養老保險人均繳費工資1個月的標准發給;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死亡時,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調整為按當月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1個月的標准發給。
五、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及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條件,比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具體是:
(一)職工供養直系親屬,范圍包括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上述規定范圍中的人員,以死亡職工工資或養老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職工死亡30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享受遺屬生活補助費。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三)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四)領取遺屬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生活補助費。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費條件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生活補助費。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規定的各項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規定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由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養老金的離退休人員適用本通知。
退職人員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喪葬補助費。
本通知從2007年7月1日起執行。其中離休幹部一次性撫恤金調整時間按機關離休幹部調整時間執行。
本通知內容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章) 河南省財政廳(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陸』 河南退休職工喪葬費和撫恤金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柒』 河南省對離休幹部去世發放撫恤金是只按養老金基數發放四十個月的嗎
依據:民 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部 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 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 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11〕192號)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捌』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大概是多少錢
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如下:1、喪葬補助費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其中本人基本養老金低於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死亡時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計發;2、一次性撫恤金標准:離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10個月計發。退休人員和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按本人死亡當月基本養老金的8個月計發。離休、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後,企業不再承擔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玖』 河南洛陽公務員離退休後,病逝的工資補助生前工資的多少個月,24個月還是40個月
40個月,去他們單位問下啊!
『拾』 2021年退休死亡撫恤金一覽表
2021年退休(退職)死亡人員撫恤金:
1.退休人員去世後,一般情況下家屬可以領取四類費用:養老金賬戶的余額、喪葬費、撫恤金和家屬生活困難補貼。
2.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至受供養人失去受供養的條件為止。
(10)河南省洛陽市退休人員死亡撫恤金擴展閱讀:
1.2021年9月1日起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中指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新規中明確,喪葬補助金按照企業職工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2.在職死亡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的撫恤金,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確定發放月數。其中: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繳費15年以上的,每多繳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3.退休(退職)死亡人員撫恤金,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