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退休員工返聘每天工作時間是多少
法釋2010 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也就是說,你們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定的每天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法律規定的約束。具體工作時間由雙方約定。
Ⅱ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現行《勞動法》沒有「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的規定。這是因為退休人員返聘後,不受《勞動法》的調節。
也就是說,「退休返聘人員」返聘後,與單位並非是勞動關系而應該屬於僱傭關系。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比如說,勞動者不得同時與2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用工關系。而在僱傭關系中,雇員僅在雇傭工作的范圍內聽取、接受僱主的指示,除此之外,雇員不受僱主的任何管理和約束,還可以先後為不同的僱主提供勞務。
因此, 在崗職工與退休返聘人員的享受和待遇也是不同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解除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公司要繳納社保等。而雇傭工則除了工資,無其他的福利待遇。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Ⅲ 返聘提前退休人員每天可以工作多久
應該就是正常上班的狀態吧……每天8小時,每周5天……
這是法律規定的,必須遵守法律嘛……返聘的提前退休人員,也得遵守這個法律啦……
Ⅳ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待遇問題勞動法中是怎樣規定的
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一般原則上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即可。
退休人員在退休後,已依法退出勞動領域,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即享有退休待遇並在社保機構領取退休工資、報銷醫療費用、因病亡故的可領取撫恤金。退休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後,雙方建立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疇,不能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即使發生爭議也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故,《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對勞動者的保護也不適用:
(1)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勞動法》第七條)。
(2)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權利(《勞動法》第十六條)。
(3)勞動合同的期限及試用期的特別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二十一條)。
(4)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的條件及限制、經濟補償(《勞動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勞動法》第四章)。
(6)最低工資保障(《勞動法》第四十八條)。
(7)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及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8)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勞動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員被聘用的,退休人員和聘用單位之間基於此種勞務關系,故聘用單位不需要為退休人員繳納社保,可隨時解除聘用協議,並不給予經濟補償。
因而,聘用單位對於退休人員的責任而言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勞務報酬,二是工傷的處理。至於退休人員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傷害,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員的工資報酬、醫療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勞務關系等方面的爭議在實務中一般不大,主要風險是發生工傷後如何處理爭議較大,對於聘用單位的風險也較大。
Ⅳ 退休人員受聘後的工作時間是否是每天6小時
退休人員返聘後是單位的勞務工,也就是單位的臨時用工,臨時工每天的工專作時間由單位來決定屬長短,沒有規定返聘人員工作不能超過6小時,工作時間可以是每天6小時,也可以8小時,10小時,或許更長,這個是由單位來決定的
Ⅵ 退休返聘合同只能簽一年么
法律並未對退休返聘協議期限有明確的規定。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內或超過法定容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
勞動合同意思自治,為自主選擇,具體時間是沒有相關規定的。但是為法律風險考慮,建議簽訂一年。
(6)退休返聘人員受工時限制嗎擴展閱讀:
從法律層面來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有規定: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可以看出帶薪年休假是針對受勞動法及公務員法調節的主體設定的,而退休返聘人員是不適用於上述兩法的。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享受基本退休養老待遇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法定條件,勞動者從而進入社會保障體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Ⅶ 2020年退休返聘不得超過幾年
退休返聘時間沒有規定,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僱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包括:受僱傭者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在原工作崗位延長一定的工作時間;受雇者離退休後被原用人單位應聘回原單位從事同種或不同種工作;受雇者離退休後在勞務市場重新進行擇業,到原用人單位之外的單位工作的情況。(7)退休返聘人員受工時限制嗎擴展閱讀:退休前的勞動糾紛可以 退休後屬於勞務關系,有糾紛直接起訴 《勞動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2、雖然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由於你被拖欠的是8月份的工資,且你已經終止了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與其還在幻想經理信守諾言卻一次次落空,還不如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更為有效。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時間限制的,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的規定。 2、雖然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但由於你被拖欠的是8月份的工資,且你已經終止了與單位的勞動關系,與其還在幻想經理信守諾言卻一次次落空,還不如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更為有效。
Ⅷ 退休返聘有年限規定嗎
關於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採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於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
Ⅸ 退休人員返聘最新規定是什麼
退休人員返聘規定如下:
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