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需了解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間的用工關系能否按勞動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對該條的理解,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務關系。另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議紀要》第11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
二、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能否按照工傷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3)90號]第一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在原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不能比照工傷處理,生活困難的,可由企業酌情處理。但是依據前述對第一個問題的分析,離退休人員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在單位組織外出療養途中發生意外傷亡仍應按照工傷處理。
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四、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能否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根據《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作為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因此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統籌應列入破產財產予以分配。
五、執行程序中能否劃扣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復》[(2002)13號]的規定,為公平保護債權人和離退休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總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發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上述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時應當為離退休人員留出必要的生活費用。生活費用標准可參照當地的有關標准確定。
六、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應否視為勞動爭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而提起的訴訟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3年4月15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追索醫療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勞辦發(1995)96號]的規定,職工退休後雖與原用人單位已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其退休前在用人單位履行勞動義務是退休後享受退休金和醫療費的前提和基礎條件。因此,離退休職工為追索退休金、醫療費而提起的訴訟可視為勞動爭議。
⑵ 關於退休職工向企業追索退休金引起的爭議如何受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民事審判庭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的來函,以及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集體企業退休職工追索退休金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請示》(川高法[1993]13號)一並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職工退休後雖然與企業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在退休職工在崗期間履行的勞動義務,是其退休後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前提和基礎條件,而且退休金的計算標准要由企業提供依據。因此,我們認為,由於企業核定退休金標准或企業發放退休金而引起的退休職工與企業行政之間的爭議,可視為勞動爭議。我們同意四川省高級法院的第三種意見,可比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⑶ 退休年齡有爭議如何處理
摘要 你好,如發現工齡不對,參保職工向單位提出申請,由單位社保經辦人、負責人對職工原始檔進行審核,靈活就業人員由檔案託管部門社保經辦人、負責人對職工原始檔進行審核,經審核確需修改工作年限的,攜帶職工個人原始檔案到參保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審核。
⑷ 退休人員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怎麼處理
應按勞務關系處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⑸ 勞動者退休後,要求重新計算工齡爭議如何處理
繳費年限認定,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般稱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行政行為,退休人員不服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⑹ 企業退休返聘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退休返聘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不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與以下職工之間為勞務關系: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下崗待崗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企業停薪留職人員;其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退休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應使用的什麼法律
不管是什麼單位企業你如果是因為勞動糾紛產生的遵義你都可以使用勞動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⑻ 當職工到達退休年齡時,企業對其以前的錯誤給予行政處理發生的爭議應如何處理
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爭議仲裁疑難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47號)的規定版,要求企業對已到達權退休年齡的職工,應予辦理退休手續,終止勞動關系,對其以前所犯錯誤未及時依法處理的,則不得予以處理,比如對該職工予以除名、辭退、開除等。另外,依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能否給予退休職工開除處分的復函》(勞辦力字[1992]29號)的規定,退休人員不能適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件》,困此,用人單位不能對退休人員再實施各種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理。
⑼ 國家對企業反聘退休人員有何規定
退休職工不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按勞務關系處理,遭受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
四、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報酬和科研成果轉化收益應依法納稅。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⑽ 企業與社保機構發生退休年齡爭議如何辦理
企業與社保機構發生退休年齡爭議,還是以社保局的認定的年齡為准。因為社保局是專門的審查退休年齡的專門機關,企業與社保機構有爭議,最後還是社保局確定的檔案里的年齡為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