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領導退休後,追究違紀違法被處分,怎麼降底退休待遇
退休後被追究違紀違法被處分怎麼降低退休待遇?一,受紀律處分一般不會降低退休待遇,如果要降低退休待遇,在處分決定里會說明怎麼降低退休待遇。二,如果違法犯罪受刑事處罰,判處了有其徒刑實刑,那就要取消退休待遇了。如果是判緩刑,有可能不會取消退休待遇,但肯定要降低退休待遇。
⑵ 退休人員在任期間違反黨紀政紀怎麼處理
已經退休的人員,如果發生違法黨紀政紀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比如黨內警告,記過,或者開除黨紀,涉嫌犯罪的,可以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至於政紀,因為已經退休,不涉及政紀處理。
⑶ 怎樣處理違紀退休職工
忍!了解其為什麼會出現如此情況看能否幫助他仁義待人,換位思考。讓其主動認錯
⑷ 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違法後監委如何立案處理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也已經納入了監委的監督范圍,退休人員違法並不會隨著他退休而不受法律制裁。監委有自己的辦案程序。
⑸ 公務員退休後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一、關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紀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犯,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處分種類和標准,給予行政處分。但考慮到他們已退出公務員隊伍,不是在職國家公務員,因此,可不作處分決定,而按照其所犯錯誤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應給予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應給予降級處分的,以退休時的級別為基礎,降低一個級別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3.應給予撤職處分的,以退休時所擔任的職務為基礎撤銷一職以上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對於因違紀應給予開除處分的,一般不再給予開除處分,改為撤職處分,應以退休時的職務為基礎,給予撤銷三職以上職務的撤職處分,其中對於擔任副主任科員以下職務的公務員,給予撤銷二職以下職務的處分,撤到最低職務,即辦事員職務,按照規定重新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後,重新確定其基本退休金。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對處分前已經發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污、受賄等嚴重問題,但尚不夠給予行政、刑事處罰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
1.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以上處分的,均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不同比例減發基本退休金。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撤職行政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所受處分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相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被查處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一)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二)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
⑹ 退休人員能否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就已退出了公務員隊伍,故不宜對其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但是但監察部於2001年月13日頒發了《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於國家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以及泄密,貪污、賄賂等嚴重違紀行為,但尚不夠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根據其所犯錯誤,比照應受到的行政處分的種類,按以下辦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當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當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的,按照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後的基本退休金為基數,按下列不同比例監發基本退休金:
(1)、應當給予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
(2)、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並按撤職處分相應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並按降低三職以上職務,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二、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因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行政處理及待遇問題。
1、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羈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處罰期間的生活費按照《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人函[1999]177號)辦理。
2、退休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者退休後觸犯刑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決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三、對於退休後的國家公務員因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6)企業退休人員違紀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行政處分包括: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⑺ 對退休人員如何使用黨紀處分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
01
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
02
關於「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並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並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於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於×××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⑻ 違規提前退休人員的人怎麼處理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⑼ 違規提前退休人員的人怎麼處理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堅
決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1-4)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
對於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和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按《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的辦法計發,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部分不予彌補。對於按紡織企業提前退休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要按照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6號)的規定減發養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退職情況的清理工作。企業要開展自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的提前退休要嚴格按規定進行糾正。對存在問題而不主動進行清理的企業,要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講清道理,爭取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對被清理的人員要妥善安置,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情
況和下一步加強管理的措施及處理結果寫出書面報告,並填報《清查和糾正1998年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統計表》(附後),一並於5月10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由勞動保障部匯總後上報國務院。
五、加強領導,切實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退職的危害性,切實加強領導,將其作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職審批結果。企業對職工退休、退職的報批要嚴格把關,切實維護職工參加勞動和享受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即可恢復職工退休和退職的審批工作。職工從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之日起領取養老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⑽ 退休人員不是黨員,違紀後應如何處理
如果退休人員是在職期間有違紀行為,在退休後才發現,可以給予政紀處理,取消他的退休待遇,停發退休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