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河北省委辦公廳關於2016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工資待遇何時兌現
除了上海復今年上漲的養老金已制發到退休人員和北京、天津、浙江將在9月底前把今年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河北省人社廳正在制定實施細則並抓緊報批,養老金增加部分從2016年1月補起。
B. 河北省2016年退休職工工資調整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日前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版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權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掛鉤調整體現為「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與繳費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並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傾斜予以照顧。
最近以來,河北省政府正在按照這個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細則,預計調整提高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要等待一段時間,但都是從2016年1月開始補發的。
C. 河北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政策為何
河北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政策為何?2020年河北養老基金調整方案重新出來了,進入七月份,全國各地養老金的調整都陸陸續續的公布了調整政策,七月底前確保企退休人員發放的養老金全部能夠發放到位,機關事業單位基本發到位,基本發放到位,今年約有四五百萬人參加養老保險,是非常高的一個水平。
一般來講,如果是普通人建議。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領取相應的養老基金。
D.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什麼時候漲工資
2016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事業單位人員,從2017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養老金,大部分省市已在七月份支付單位,下余省份在三季度應當能夠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關於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總體調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5%左右確定。
三、調整辦法。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要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照調整辦法大體統一的原則,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定額調整要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要體現「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機制,可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要合理確定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三部分比重,增強調整辦法的激勵性導
E. 有人說2016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漲工資是真的嗎
今年已經有19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准。調整之後,從最低工資標準的絕對數上來看,全國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最高的仍然是上海,分別達到1820元和17元,今年全國已有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23個省(區、市)發布了2014年企業工資指導線。
19地區上調最低工資標准 平均增幅收窄
25日,人社部年終會議上透露的數據顯示,今年已經有19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准。
這19個地區分別為:重慶、陝西、深圳、山東、北京、上海、天津、山西、青海、甘肅、雲南、四川、江西、貴州、內蒙古、河南、浙江、江蘇、河北。
調整之後,從最低工資標準的絕對數上來看,全國月最低工資標准和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最高的仍然是上海,分別達到1820元和17元。
從最低工資增長幅度看,今年最低工資平均漲幅較往年出現下降。人社部透露的數據顯示,今年19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准,平均增幅在14.1%。
雖然增長幅度達到了兩位數,但14.1%仍是近年最低水平。人社部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24個省份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平均增幅22%;2012年25個省份調整最低工資標准,平均增幅20.2%;2013年全國27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准,平均調增幅度為17%。
23省份調整工資指導線 多地基準線下降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全國已有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23個省(區、市)發布了2014年企業工資指導線。企業工資指導線由基準線、上線和下線構成,是給當地企業合理確定工資增長水平的參考依據,但並不具有強制性。在這23個省份中,河南和新疆的基準線最高,均為15%;廣東的基準線最低,為9%,是目前唯一基準線低於10%的地區。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調整工資指導線的省份數量已經超過2013年全年。數據顯示,2013年有17個地區調整工資指導線,基準線普遍在14%左右。
雖然今年調整工資指導線的地區數量比2013年增多,但今年工資指導線平均漲幅出現下調。統計顯示,這23個省份的基準線平均約為12.4%,較去年下調。其中,廣東、山東、新疆等地的基準線均比去年出現下降。
未來工資水平不會大幅上漲?收入分配差距待縮小
由於最低工資標准、工資指導線的制定均會參考當地經濟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因素,因此,最低工資標准和工資指導線漲幅雙雙縮小,也凸顯出當前中國經濟面臨著較大的下行壓力。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未來中國的工資水平漲幅將繼續下降?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日前發布的一份報告就指出,綜合經濟增長、企業經營業績、最低工資標准和勞動力供給等因素對工資的影響,可以認為中國的工資水平在今後一段時間內不會像前幾年那樣大幅度增長,但高素質人力資源的工資水平仍將保持較大幅度增長。
報告指出,近年來國內外經濟形勢發生變化,中國經濟增長放緩,企業業績下滑,經濟面臨轉型升級、結構調整的壓力,在這個形勢下,最低工資標准上調幅度收窄,平均高工資增長幅度較之前以往明顯降低。
而上述報告也建議,政府應該通過減稅等政策促進企業設備投資,提升管理,為實現工資增長與企業發展良性循環創造條件,同時應採取抑制壟斷行業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徵收制度等綜合政策措施來縮小收入分配差距。
F. 退休人員漲工資2016年新政策
人社部、財政部的《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2015年12月底前已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可以增發養老金,總體水平是在2015年度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並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但是,除上海已在5月31日出台實施細則外,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執行方案尚未明確。各地的政府在抓緊制定實施細則,正式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需等待,但養老金增加部分均從2016年1月起補發。
G.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資2016年怎麼漲
2016年退休職工增加基本養老金,按2015年度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6.5%整體調整,機關事業與企業退休職工同步調整,但調整比例會適度低於企業,具體辦法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以下提供河南省的規定,可供參考: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養老〔2016〕11號
各省瞎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部門,中央駐豫各機關事業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和《關於做好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的函》(人社養司函〔2016〕19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現就我省2016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16年1月1日起,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老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辦法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二)掛鉤調整。
1. 企業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一年增加2.5元。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在上述基礎上,再按企業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0.5%計算增加。
2.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調整范圍內退休人員本人2015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不含取暖補貼)的3.5%計算增加。
2015年12月份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按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核定的本人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計算此項增加額。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3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3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4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5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准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准。
2. 按照本通知進行普遍調整和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傾斜標准增加養老金後,月養老金仍未達到1000元的退休人員,再增加20元,但增加後不得超過1000元。
3. 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在按以上規定調整後達不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資料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完成參保登記工作並建立資料庫的地方,可直接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資料庫中增加,實行社會化發放;資料庫不完善的地方,可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發放,隨後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第一次同步按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調整待遇,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情況復雜,利益平衡的難度大,各地要清醒認識組織實施的復雜性和艱巨性,切實將其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重點工作,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全力以赴抓好落實,確保9月份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位。同時,要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落實情況請於2016年10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2016年9月5日
H. 河北省今年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漲多少
近日,很多網友問小編2017年河北省關於退休漲工資的實施細則是怎麼樣的,為此小編今天就帶來2017年河北省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歡迎大家閱讀查看!
2017年河北企業員工退休漲工資相關消息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含退職人員,不含執行冀勞社〔2001〕7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從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准
(一)普調
1、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普調基礎上,對下列人員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1、截止12月31日,退休人員年齡滿71周歲至75周歲(含75周歲)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歲至80周歲(含80周歲)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歲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文件規定范圍的艱苦地區退休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月增加5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
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用人單位退休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於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月增加2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調整標准增加養老金。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本次調整後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國家文件及我省有關規定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勞〔1998〕65號文件實施前,因工全殘職工退出工作崗位退休並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養老金的人員,本次調整月增加額達不到192元的,補足到192元。
5、年度內達到70周歲的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後,退休人員(不含一次補費15年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月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700元的補足到700元,退職人員仍達不到550元的補足到550元。
三、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按原渠道解決。
四、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深入細致的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緊組織實施。
各設區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財政直管縣要通過擴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等措施,落實調待資金,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總體部署,於3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放到位。
河北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最新消息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等文件規定,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辦理退休手續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累計12個月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退休的參保人員(即「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實繳。其中: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見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後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經測算確定後,另行通知。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與新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相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與「新人」辦法相同。
(三)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1.3 %
六、對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間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待遇標准與老辦法待遇標准對比計算。
新辦法待遇標准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新辦法待遇標准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遞增,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2024年10月1日以後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待遇標准對比計算,只按新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
(一)新辦法待遇計算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
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與個人賬戶計發月數相同)。
(二)老辦法待遇計算標准=
其中,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退休時職務(技術職稱)發生變化的,以上三項參照職務升降後同等條件(職務、技術職稱等)對應的2014年9月的標准確定。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由國家統一公布的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其中:n∈[2015,N],且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七、2014年9月30日前已經退休且符合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范圍的人員(即「老人」),退休待遇按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標准發給。
統籌項目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提出規范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後另行通知。
八、對10年過渡期內退休的「中人」,單位和個人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按規定補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和滯納金、職業年金本金和投資收益後,將補繳的繳費基數計入欠繳年份,計算實際繳費年限,按規定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未足額繳納且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的,在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只按老辦法待遇標准計算。未繳費或未足額繳費年份,不參與老辦法待遇標准計算,且參考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G)不進行調整。
九、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年後,按本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出工作崗位,按國家和我省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十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參保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年滿70周歲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沖減。調整基本養老金時,按本人退休時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占月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個人賬戶應支付金額,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按月扣減。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
十三、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工作年限(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的工齡。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中: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原為企業的中小學、公檢法、醫院等單位工作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曾參加原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試點的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試點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014年9月30日前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應參加原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試點而未參保以及參保後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應補繳應保未保或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未補繳的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自動離職、開除、判刑等人員的工作年限(連續工齡)問題,仍按國家和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原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時的個人繳費本金和利息按規定執行。
十四、2014年9月30日前在青海、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滿10年以上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先進工作者)等符合原加發退休費情形的人員,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養老金標准,按退休時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2014年9月30日基本工資標准×原規定的提高比例×192計算退休補貼,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2014年10月1日以後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稱號(先進工作者)人員,由授予機關或本人所在工作單位給予一次性1萬元獎勵,如遇國家和省獎勵標准提高可做相應調整。
十五、按照國務院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原工資100%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參照離休人員辦法發放基本養老金(退休費)。
十六、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按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退休;其他參保人員由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准退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待遇條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退休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享受保障待遇、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按規定程序批准、核准。
十七、達到退休年齡時,不屬於本辦法規定范圍的參保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十八、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