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單位文明獎退休人員是否可以享有
自從2000後退休人員進入社保後,職工退休後就與單位沒有任何關系了。既然任何關系都不存在了,單位的任何福利待遇,包括各種獎項、獎勵退休人員不享受也就順理成章,合情合理。
Ⅱ 退休人員有沒有文明獎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退休前都在一個鄉鎮的人,退休後有的得到精神文明獎金有的沒有
精神文明獎不是人人都有的,這跟退休不退休沒有關系。你沒得獎,說明你精神不文明唄。
Ⅲ 精神文明獎的發放包括離退休人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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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退休了工資到社保局了/發精神文明獎嗎
退休養老金,和精神文明獎沒關系啊,即使有,也不歸社保局管
Ⅳ 精神文明獎退休人員享受嗎
法律分析:具體發放范圍,是由略地自行確定的發放范圍。有的地方離退休人員有,有的地方離退休人員沒有。畢竟各地財力高低水平也不同,所以各地差異也是比較大的。精神文明獎,是各種級別的文明單位可以發的獎金,是目前機關事業單位保留,可以發放的為數不多的獎勵項目了。當然企業也可以申請評定,也可發放。當然,精神文明獎最初源自於運動會組織工作中的一項獎勵,1983年上海召開的第五屆全運會首次設立這個獎項。
法律依據:《山東省省直文明單位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凡被命名為全國、省級、省直文明單位的,分別由批准命名機關通報表彰,並由所在單位對全體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辦法另行制定。獎金發放不得上下連級並用。
Ⅵ 退休人員的精神文明獎由哪裡負擔
退休後精神文明獎不是社保局發放的,應該由原單位繼續發放,精神文明獎,獨生子女費,這些都不是養老保險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原來由單位發放的,還有單位繼續發放。社保局發放養老金的項目國家是有嚴格規定的,沒有納入養老金發放項目的是不能加入到退休養老金由社保局發放的。所以精神文明獎按原渠道發放,原來有戰略發放,現在還退休以後還是由原單位發放。
Ⅶ 精神文明獎改成績效按月發放退休人員由哪給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由當地財政局發放。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精神文明獎獎金數額和在職人員相同,都是由財政發放。
2、其他企業單位人員退休後精神文明獎由地方財政部門撥給你退休的原單位,由原單位打給你提供的銀行卡里。最好查詢當地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Ⅷ 精神文明獎的發放包括離退休人員嗎
一般情況下包括退休人員,具體看單位規定。
舉例說明(太原理工大學):
為充分發揮精神文明獎的激勵作用,進一步推動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再上新台階,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經學校研究決定,為我校教職工發放精神文明獎,具體發放范圍如下:
發放范圍:以財務處2017年12月份工資表為統計基礎,統計范圍包括在職在編在崗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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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文明獎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三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范圍:全校在冊教職工(含離退休職工和在冊臨時工)。
第四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標准: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確定,正式教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按確定標准全額發放、臨時工減半。
第五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基本條件:
1、能認真貫徹上級和院黨委、院行政精神文明建設決議決定和其他重要決議決定的;
2、能模範執行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管理規定和其他管理規定的;
3、能踴躍參與學院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其他重要活動的;
4、能按時完成學院精神文明創建任務的;
5、能圓滿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
第六條 精神文明獎發放的方式:院文明辦對精神文明獎發放進行考核,凡符合規定發放條件的,院人事部門造冊,核定獎金數額,由院財務部門按核定獎金數額隨每月工資一起發放。
Ⅸ 單位文明獎退休人員是否可以享有
Ⅹ 離退休人員取得的精神文明獎可以作為一次性獎金處理嗎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歷敗兆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肢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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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精神枯敏文明獎規定如下計算:
一、全額發放的人員和標准:在編在崗的教職工,包括體外循環和特崗教師。全年工作認真,完成任務,服從安排,遵守校記,成績平穩,出勤正常。
二、扣除發放的規定: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的作相應的扣除。
首先,算出全年的總額除以上班天數得出的平均值。
1、曠工的:按曠工天數扣除平均值的3到5倍。
2、請事假的:按請假天數扣除平均值。
3、請病假的:按病假天數扣除平均值的百分之60。
4、屬於工傷的,不扣除。
5、每學期學校的例行的教務、教研、德育室等方面的工作業務檢查,如備課聽課批改作業班主任筆記等業務,如果沒有、中斷、規定數量不夠或者有作假現象,根據情節的輕重,扣除一定百分數的額度。
6、出現影響學校聲譽和有關利益的事故,視情節的輕重,扣除該教工全年文明獎的百分之20至百分之60,直至全部扣除。
7、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的,不配合學校解決問題的,不講組織紀律的,扣除其全年獎的百分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