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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退休人員發生工傷

發布時間:2022-04-05 20:00:59

A.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准

你好,具體賠償標准如下,希望能幫到你,
江蘇省工傷賠償標准計算表
江蘇省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及標准
一、一般工傷
1、醫療費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單位支付)
3、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准報銷)(單位支付)
4、康復性治療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資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一般不超過12月。)(單位支付)
7、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單位支付)
二、造成殘疾的
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24月本人工資
22月
20月
18月
(二)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本人工資90%
85%
80%
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 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五級
36
30
24
18
12
6
六級
30
25
20
15
10
5
註: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註: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 12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12月本人工資
10個月
8個月
6個月
註: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
七級
八級
九級
十級
1年1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
0.8個月
0.4個月
0.2個月
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 40%。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 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個月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註: 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註: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按照標準的 110%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領取:
(一)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注一: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注二:應按月享受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蘇州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B. 江蘇省人民法院行政庭對59歲到60歲退休金受工傷傷殘七級到十級的賠償標准

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自己查一下就很清楚了。

C. 江蘇省工傷賠償新標准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賠償調整後的標准如下:

1、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月調整額=省上年度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月人均傷殘津貼×(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6+省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0.4)±綜合調節額C1供養親屬撫恤金月調整額=省上年度月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0.4+省上年度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0.6)±綜合調節額C2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按上述公式分級別調整。職工平均工資下降或者居民消費價格增長率為負數時,用0替代計算。綜合調節額C1、C2由各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情況以及區域間待遇水平差異等因素綜合確定,並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2、生活護理費的調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生活護理費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3、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

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發放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其傷殘津貼的調整辦法由各設區的市參照一級至四級傷殘津貼調整幅度並結合實際綜合確定。調整後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4、傷殘津貼補差金額的調整。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補差金額的調整辦法由各設區的市確定。

除上述調整外,其餘依據按照《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實施。

法律依據: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全文

《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江蘇省財政廳 關於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二)調整標准

1. 傷殘等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准基礎上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263元,二級234元,三級228元,四級223元。

2. 傷殘等級為五級至六級並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職工調整前月傷殘津貼的6.52%增加傷殘津貼,調整後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分別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調增,調增後分別低於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別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執行。

4. 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調整,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標准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 一至四級已退休並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差的工傷人員,2020年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於同級別傷殘津貼增加額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D. 江蘇省職工工傷退休後所在單位有補償金嗎

關於職工工傷退休後所在單位有補償金嗎?這個問題沒有什麼規定,各個單位自己規定。

E. 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工傷如何處理(《江蘇省

《江蘇省勞動仲裁案件研討會紀要》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不符合享回受一次性工傷答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因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
從立法目的來看,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對工傷職工喪失的勞動能力而影響就業的一種補償。工傷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已不具備再就業的法定條件。

F. 江蘇省超過退休年齡認定完工傷賠償除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還可以主張哪些賠償

認定完工傷就按工傷的標准來要求賠償,主張其它的賠償也沒有法律的支持,你可以與單位溝通一下,看看有沒有其它的賠償,希望能幫到你!

G. 江蘇省人社廳工傷處,請問工傷退休職工為什麼七月一曰才調正工資

這個是國家規定的日期

H. 江蘇省針對退休人員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1、已享受養老來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源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I. 江蘇省超過退休年齡可以認定完工傷嗎

超過退休年齡是不可以購買工傷保險的,所以也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可以向工作單位要求相應賠償。

J. 江蘇工傷賠償標准一覽表

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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