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公職人員違法有開除公職一說嗎
公務員退休前違法違紀退休後被發現並處理的,不能開除公職,犯罪的,取消退休金。違法應受到開除處分的取消退休金。
⑵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如何處理
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根據不同情節需要給予不同的處理,總的原則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退休的公職人員違紀違法一樣要受到處理。退休公職人員違紀違法沒有涉嫌犯罪,應當給予處分的,不再做出處分決定,但是如果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的,需要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如果是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那麼也需要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⑶ 已經退休的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如何處理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抄員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規定予以沒收或者責令退賠。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上述處理。
⑷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違紀應由哪個部門查處
如果關系沒有轉走的話,應由原所在單位的紀委部門查處。
⑸ 公安局退休幹部違紀違法由哪個部門管理
可以向公安局的紀委反映,也可以向直接向市政府的紀委反映。
⑹ 黨員幹部離退休前違紀離退休後發現應由什麼部門處理
本單位黨委或者紀委處理就行。
⑺ 公務員退休後違紀行為如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7)退休人員違法違紀誰來管擴展閱讀:
廣安市紀委對外公布:兩名已退休4年的民警,因任內嚴重違紀受到了降低退休待遇等處分。
據介紹,陳和平,陰明,均為廣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退休幹部,分別於2010年6月和2010年10月退休。經查,陳和平與陰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賄賂,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嚴重違紀。
對於陳和平的處理,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監察部關於對犯錯誤的已退休國家公務員追究行政紀律責任若干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決定,因其已退休,不再給予處分,按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降低其退休待遇。
對於陰明的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廣安市紀委常委會議、市監察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陰明開除黨籍處分,並按規定降低其退休待遇。
⑻ 退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只能想辦法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到法院起訴,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⑼ 怎樣處理違紀退休職工
忍!了解其為什麼會出現如此情況看能否幫助他仁義待人,換位思考。讓其主動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