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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職工兩項待遇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4-02 20:10:09

A.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待遇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 家 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 革 命 工作,並享受供給制的人員,達到離退休年齡,辦理離休手續的為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建國後參加革 命 工作,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為退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100%的原工資標准。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待遇。
離休和退休差異很大,是兩個時代的產物。
離休是針對特殊革 命 年代的老一輩干 部們推行的離職休養政策,退休是現代對所有企事業、行政單位等的員工達到一定年齡離開工作崗位推行的一種申請養老待遇政策。前者帶有濃重的時代特色,和後者屬於兩個時代的產物,差異很大,以下從四個方面來分析它們之間的區別。
一、任職時間不同
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離休人員必須是1949年以前參加中革 命 戰 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 命 工作的老幹部。而相應的,只要是1949年後參加工作的都只能算是退休。
二、對崗位級別要求不同
離休人員必須是幹部級別,一種是在國內革命時期就參加革 命 工作的幹部,一種是在抗日戰爭中擔任副縣長或行政級別為十八級等以上的幹部,一種是在1949年以前參加工作行政級別為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但退休人員則沒有崗位級別的規定,只要是符合退休年齡的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社會群體等的員工都可以申請養老金
三、對繳納社保的規定不同
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都對退休年齡有規定,但對於是否繳納社保則規定不同。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我國才正式推行社保制度,因此,對於離休人員並沒有規定必須繳納社保達到一定年數。
但現在退休人員必須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十五年以上才可以申請領取養老金。
四、領取養老金標准不同
總的來說,離休人員的退休金要比退休人員高得多。離職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退休前的工資來發的,並且每年還有額外1-2兩個月工資的生活補貼。但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是按照當地的上年平均工資來計算,跟退休前的工資比相差很多。

B. 退休幹部享受什麼待遇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註:有關幹部離職休養的待遇應按照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

C. 離退休職工是什麼意思

離退休職工,是指離休人員和退休人員。

離休人員的基本條件:按照勞動人事部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

一般情況下,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可退休。按規定正常退休,還是因工作性質、勞動強度和身體情況提前退休,都必須是工作時間滿10年的才符合退休條件。

拓展資料:

離休是中國針對已退出工作崗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參加革命的老同志設立的一種較優越的社會保障措施,也是涉及幹部政策的一項制度。目前世界僅有中國有離休。具體地說,離休就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

法定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2012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何平提出,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

參考資料:離退休人員-網路

D. 離休人員是指什麼包括退休人員嗎

離休人員指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而現在離開工作崗位休息的老幹部、老黨員、老軍人等。
應該纖核拿說他們也屬於退休,但是氏攜因為資歷較老、待遇較高,所以區別於一般的退休人員。
所以說,他們的群體較小,退休人員群體較大。是退休人員中有一部分叫離休人員,而不是毀搭離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

E. 離退休定期待遇是什麼意思,是職工退休後發 的工資嗎

退休是指老年勞動者達到規定的年齡、工齡等條件後離職,享受養老社會保險和勞動補償的福利和權利,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行為。

F. 退休幹部的待遇求詳細

受黨中央早在1982年中發13號文件中,就明確指出,「老幹部離休以後,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的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該成為我們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一、 離退休幹部黨建工作。 中組發【1981】17號文件「關於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組織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把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列入重要議程。要定期檢查執行情況,注意總結推廣做得好的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切實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二、 關於老幹部閱讀文件規定。1981年中組部和中央辦公廳下發廳(密)發【1981】36號、組通字【1981】40「關於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的通知」,要保證離退休幹部能夠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由原工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組織他們閱讀文件,並建立切實可行的閱讀制度。1、 按照中央文件規定的閱讀、發放范圍,根據離退休幹部人數,適當的增發中央文件,專供各級離退休幹部閱讀,需要增發多少份文件,各單位可以報市委辦公廳增發。2、 要讓離退休幹部和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材料。發給在職幹部的學習材料,應同樣發給離退休幹部。3、 各級黨委組織要建立定期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文件制度,對行動有困難的可以用車輛接到單位來閱讀,在不違反保密原則的前提下,可指定專人到家裡和醫院向他們傳達重要文件精神。4、 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發給離退休幹部的專用的文件、資料,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嚴防失密泄密。三、 關於老幹部報刊征訂工作新黨老字【1986】14號文件要求各級老幹部門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種報刊意願的前提下,為他們頂一種報刊,其費用從老幹部公用經費中列支。1、 公用經費包括活動經費和特需經費共計900元,特許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新人發【2002】40號、烏人字【2002】72號 )2、 活動經費主要用於組織離休幹部發揮作用,開展文體活動、訂閱學習資料、節日慰問活動、健康療養和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等開支。公用經費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當年結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四、《關於離退休幹部上老年大學學費報銷問題的通知》新黨老財基字【1992】19號文件的規定。1、離退休幹部在新疆老年大學及其分校學習,凡學習一個專業的,其學費由離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全部報銷;凡學習兩個專業的,第二個專業的學費,由離退休幹部原單位報銷50%,個人負擔50%;從學習第三個專業起,學費全部由個人自理。2、離退休幹部上老年大學,因報銷的學費,在其單位離退休幹部活動費中列支。五、關於老幹部探親和享受一次性探親待遇的問題根據勞人老【1982】10文件《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老幹部離休後,除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陪同人員費用自理,另外只報直線,繞道費自理,時間不限。一、 離休幹部健康療養、參觀和車輛配置的規定1、 根據勞人老【1983】17號文件規定,組織老幹部健康療養要從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分期分批地進行。2、 關於參觀工農業建設,可按照勞人老【1983】18號文件執行,這項活動以就近就地為主,原則上限於自治區境內。3、 離退休幹部用車配車標准,新黨辦【1995】30號規定,廳級離退休幹部4人配備一輛;其他離退休幹部、職工,50人配備一輛;超過200人以上,視單位情況適當增加。二、 關於幹部逝世後,喪事處理的具體規定 根據新黨老字【1993】28號《關於自治區國家幹部逝世後喪事處理的具體意見》1、 國家幹部逝世後,要移風易俗,從簡辦喪事。遺體火化後,提倡不留骨灰,可按各地陵園、殯葬館的規定辦理,個人和單位不得另建骨灰存放點,更不得將骨灰入棺土葬。採用其他方式保留骨灰的,費用自付,少數民族幹部逝世後, http://www.666zf.com可按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辦理喪事,遺體不實行火化。對於符合新政發【1982】305號文件規定,可以進市烈士陵園的少數民族幹部,如本人生前有遺言,要求不如烈士陵園,而在公墓安葬的,可以尊重他們的生前遺願。2、 國家幹部逝世後,不成立治喪機構,不搞遺體告別儀式,不開追悼會,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殯儀館、公墓所在地舉行小型簡朴的送別活動,由家屬和單位的有關領導參加。3、 地廳級(含提高副廳級待遇的)和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的幹部逝世後,可以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老乾局名義送花圈,費用由治喪單位報銷。關於送花圈的程序,93年12月由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仆告處理程度備忘錄》規定:凡收到在我市曾任地市級以上的離退休幹部逝世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合送一個花圈,由市委老乾局辦理。收到在我市曾任或現任各部門、各單位縣職領導逝世後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合送一個花圈,離退休的由市委老乾局辦理,現任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4、 逝世者的生平由所在單位負責撰寫,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定,家屬和親友可以向組織提供逝世者的有關情況,但不能幹預。5、 根據中組部的指示精神,黨員幹部逝世後,凡家屬提出遺體上覆蓋黨旗要求的,經所在單位黨組織研究同意,可以覆蓋黨旗,但黨旗不能隨遺體火化,骨灰盒上可覆蓋5號黨旗(規格:長96厘米、寬64厘米)。6、 火化推行區的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原則上就地存放,老紅軍骨灰盒可存放在烏魯木齊市烈士陵園。7、 地廳級和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逝世後,可在《新疆日報》發布消息。8、 關於刊登去世消息的程序問題,離休的地廳級和老紅軍先報市委老乾局審核後報自治區老乾局,並附本人簡要生平和生前免冠照片兩張。 可以找你們原單位去咨詢一下他們會給你明確的答復

G. 退休幹部兩項待遇是什麼

退休前職務不同,待遇不同,一般按退休前職務,享受相關規定待遇。

H. 請問:離退休幹部的兩個待遇中政治待遇具體有那些

政治待遇:根據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對於離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1、閱讀文件、通報情況各級黨組織要從政治上關心愛護離退休幹部,堅持和完善老同志閱文、學習制度。要及時向老幹部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和定期通報情況,使他們了解黨的方針政策,認清國際國內形勢,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2、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各級黨委要抓好離休退休幹部黨組織建設,黨員離休退休多的單位,應單獨建立老幹部黨支部。要健全組織生活制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並對黨員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先進事跡,要大力表彰。3、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他們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就地、就近適當組織一些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活動,但應注意安全、量力而行、勤儉節約。4、慰問老幹部在重要節日和重大政治活動中對老幹部開展多種形式的慰問活動。在慰問活動中,黨委要重視,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要親自參加。主動徵求、虛心聽取老幹部的意見,對老幹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見,要認真研究,採取措施,加以改進。對老幹部反映的實際困難,能夠解決的應及時給予解決。春節期間慰問老幹部,要作為一項制度年年堅持下去。

I. 退休幹部兩項待遇是什麼

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政治待遇主要包括按照享受級別閱讀文件,聽報告內,訂閱刊物,參加一些容重大節日和慶祝紀念活動,授予榮譽證、榮譽章,安排退休幹部擔任一定的榮譽職務等。
生活待遇的具體項目包括:退休費、各類生活補貼、津貼、殘廢金(傷殘保健金)、福利待遇等。

J. 離休幹部多發一個月工資標準是多少

您好!您的問題請參閱以下老幹部政策問答: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 1、問: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答: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 國發〔1980〕253號 2、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主要是指哪些方面? 答: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行政八級和相當於作以上(含八級)的老幹部離休後,不增發生活補貼。 享受上述待遇的離休老幹部,一律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 國發〔1982〕62號 3、問:離休人員離休費的構成? 答:離休費包括:基本離休費、離休後新增離休費、各種補助補貼等 新政辦〔1999〕150號 4、問:基本離休費的具體項目? 答:基本離休費是指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後的離休費(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的基本離休費包括:職務工資、津貼、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浮動工資、浮動轉固定工資、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企業單位離休人員按照新黨老字〔1999〕7號、10號文件平衡後的離休費,與國家機關離休人員的離休費相同(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變動審批花名冊 5、問: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增加了哪些離休費? 答:離休人員自1993年工改至2006年6月30日,歷次調資都是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增加離休費,共分兩大部分。 一 調整標准增加離休費:執行新人退字〔1997〕207號、新政辦〔1999〕139號、新政辦〔2001〕47號、159號、新政辦發〔2003〕152號、新人發〔2004〕37號、新人函〔2005〕246號文件,調整工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 兩年正常增加離休費:執行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文件,於1995年、1997年、1999年、2001年、2003年、2005年,比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按新工資標准增加了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離休費具體項目中,增加了「正常增加離休費」。2006年7月1日改革工資制度時,離休人員按照新政發〔2006〕79號文件規定的職務(職稱)平均增資標准,增加了離休費。 6、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概念及范圍? 答:統發工資是指,根據編制、人事和老幹部門核準的編制、職工人數、工資標准,由財政部門通過委託國有商業銀行,向個人統一發放工資。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本級黨、政、群機關和財政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 新政辦〔1999〕150號 7、問: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審批手續? 答:實行統發工資的單位,填制由財政廳制發的「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增減審批表」及根據統發工資軟體列印的「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費情況統計表」,在規定時間報送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 新政辦〔1999〕150號 8、問:自治區黨委老乾局在「統發工資」工作中的職責? 答:自治區黨委老幹部局是自治區老幹部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區離休幹部和副省級以上退休幹部的管理。在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工作中,老幹部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負責對各單位離休人員和副省級以上退休人員的人數、離休費、退休費標准進行審核。 新政辦〔1999〕150號 9、問:自治區離休人員離休費平衡適用的范圍及執行時間? 答:1、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中符合國發〔1980〕253號、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2、企業改制前由自治區所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國營農牧場管理的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3、企業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中1993年未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套改工資的離休幹部;4、企業離休幹部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待遇平衡僅限於離休費(即離休後發的原工資)的平衡,不涉及其它待遇。5、凡自治區所屬企業和中央駐疆企業離休幹部未按文件規定與行政機關離休幹部離休費待遇平衡,現要求平衡待遇的,可按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文件的規定辦理。離休費待遇平衡後,新的離休費標准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次月起執行。 新黨老字〔1999〕10號文件、新勞社字〔2003〕12號 10、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工資? 答: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即知識分子);在新疆實際工作滿二十五年的其他國家幹部,均可在本人現行工資標準的基礎上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文 11、問:哪些離休幹部可享受浮動轉固定工資? 答:凡享受浮動工資的幹部離休後,其浮動工資即轉為固定工資(新黨老字〔1984〕055號;新財事字〔1984〕132號;新勞人字〔1984〕425號)。 按照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享受了浮動工資的知識分子,在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零年六月三十日離休的,只要在疆工作滿三十年,就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在一九九零年七月一日後離休的,均可將浮動工資固定後再向上浮動一級工資。 新勞人薪字〔1990〕315號、381號、515號 12、問:哪些離退休幹部不能享受浮動工資? 答:凡是在離退休前,沒有享受過新黨發〔1983〕71號和新黨發〔1984〕37號文件規定的知識分子工資待遇的,離退休後一律不能享受。 新勞人字〔1989〕19號 13、問:知識分子工資待遇指哪些? 答:國家為進一步落實知識分子政策,對在新疆工作的知識分子實行浮動工資待遇(含浮動轉固定工資)、發放知識分子補貼、知識分子書報費。 在新疆地區累計工作滿二十年的知識分子,退休後繼續留在新疆的,退休金標准提高百分之十,但退休金總額不得超過本人在職時的工資標准。 新黨發〔1983〕71號;新黨發〔1984〕37號 14、問:實行知識分子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在新疆工作滿十五年,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或取得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均可享受知識分子補貼。在一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元;在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十五元;在三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元;在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月補貼二十五元。 新黨發〔1984〕37號 15、問:如何發放知識分子書報費? 答:凡工資相當於國家行政十七級及其以下,技術職稱相當於助理工程師及其以上的或雖無技術職稱,但在在新疆工作滿十年的大專以上畢業生、滿十五年的中專畢業生,在一、二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三十元;在三、四類地區工作的每人每年發給四十元書報補貼費。 新黨發〔1983〕71號 16、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 答:根據各地區的自然地理環境等因素。被列入艱苦邊遠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享受此項津貼;津貼類別,根據各地程度不同劃分為一、二、三、四類區。國家將自治區全部列入了邊遠地區范圍。 新政辦〔2001〕47號 17、問: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調整過幾次?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從2004年1月1日起,國家又對新疆40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其中:將16個縣(市)由二類區調整為三類區;烏什縣由二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3個縣(市)由三類區調整為四類區。2006年7月1日工資制度改革時,國家把新疆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由現行的四類調整為六類。同時,國家又對新疆49個縣(市)的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進行了調整。 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8、問:離休人員如何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2006〕79號文件答:離休人員按照本人現在執行的職務(職稱)工資標准所對應的職務(職稱),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離休人員按當地同職務(職稱)在職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百分之百增加離休費。 新政辦〔2001〕47號;新人發〔2004〕37號;新政發〔2006〕79號 19、問:正常增加離休費的概念?新上P234 答: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工資就變成了離退休金。本人在職時的職務工資檔次,自離退休時就固定不變了。因此,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至2006年6月30日,離休人員已經6次正常增加了離休費 新政辦字〔1996〕12號、新工改辦字〔1999〕06號 20、問: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在離休費方面的體現? 答:①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即享受百分之百的離休費); ② 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發放1-2個月的生活補貼; ③ 一九九三年工資制度改革時,離休幹部可按照離休時的職務(或比照職務;或提高 待遇),比照同職務、同等條件在職人員的辦法套改,增加離休費; ④ 在職人員每兩年晉升一個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檔次時,離休人員比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增加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含原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系數)增資額; ⑤ 企業離休幹部可比照自治區國家機關同等條件離休幹部,按照新政發[1994]48號、新工改辦字[1994]5號、6號文件套改,執行平衡後的離休費標准。 ⑥ 2006年7月1日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時,國家給離休人員按照職務(職稱)的正副職,分別確定了平均增資標准。 國發〔1982〕62號;新政發〔1994〕48號;新黨老字〔1997〕7號、10號;新勞社字〔2003〕12號;新政發〔2006〕79號 21、問:離休幹部發放生活補貼的范圍和標准? 答:①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②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到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③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國發〔1982〕62號 22、問:離休幹部生活補貼的發放辦法? 答:根據國發〔1982〕62號、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精神,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按規定每年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實行按年度計發,並在每年元月份發給,如遇當年調整離休費,不論當年從哪個月增加離休費,均在第二年元月發放生活補貼時補齊新增數額。 新黨老字〔1996〕24號 23、問:離休幹部應享受的每月補助、補貼主要有哪些? 答:離休幹部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的月補助、補貼有:交通補助費、中國月話補助費、護理費、警銜津貼、歸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金、事業單位提高10%工資補助、教齡津貼、護齡津貼。 現行津貼發放標准 24、問:自治區離退休人員交通補助費的規定? 答:自治區區級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從1996年1月份起發放交通補助費,廳局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40元,退休人員35元,縣處級離休人員每人每月30元,退休人員25元;科級以下離休人員每人每月20元,退休人員15元。 新財文字〔1996〕1號 25、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配備車輛的標準是什麼? 答:省級及享受省級待遇的領導幹部離休後,配備卧車一輛。廳局級離退休幹部四人一輛;其他離退休幹部、職工,五十人配備一輛;超過二百人以上,視單位情況適當增加。 新黨辦〔1993〕26號、新黨辦〔1995〕30號 26、問:自治區離退休幹部中國補助費的標準是什麼? 答:自治區副省級以上(含副省級)離退休幹部每人每月150元,廳(局)級離休幹部每人每月50元,其他離退休幹部費用自理。 新黨辦〔1997〕16號 27、問:發放護理費的范圍和條件? 答:因公(工)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 國發〔1980〕253號 28、問:自治區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800元(組通字[2007]20號);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10元;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100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為每人每月50元。 新黨老字〔2002〕16號、新人發〔2004〕64號、 組通字〔2005〕29號、新財社〔2006〕15號 29、問: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 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中發〔1979〕83號)文件精神,將自治區省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調整為每月800元。享受該項補貼的人員為:正省級幹部(含中央批準的享受正省級單項待遇的幹部,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伊犁州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級幹部)。 新人發〔2004〕64號 30、問: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發放標准? 答:①提高 護理費人員的范圍是: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②護理費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組通字〔2007〕20號 31、問:自治區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答:一、調整護理費標准,仍按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二、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為每人每月200元。 三、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亦按調整後的護理費標准執行。 四、原已發護理費或自雇費的離休幹部,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標准較高的一項護理費。 新黨組通字〔2005〕44號 32、問:如何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答: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後退、離休人員,退、離休前按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計劃生育父母光榮證》,自次月起按原工資的5%計發計劃生育獎勵金。 新計生委字〔2001〕33號 33、問:我區對歸僑離退休職工增發生活補貼的規定? 答:一九六九年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建國前),回國定居並參加工作的我區行政、事 業、企業單位的歸僑離退休職工,每人每月增發80補貼。 新政外僑發〔1999〕89號 34、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哪些內容? 答: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原工資」,包括級別工資、保留工資、附加工資。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原工資」含地區生活費補貼。 勞人老〔1982〕10號 35、問:1985年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的含義是什麼? 答:工資改革前的「標准工資」,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36、問:實行職級工資制後離休人員的「基本工資」包括哪些部分? 答: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後的離休人員,其「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事業單位工改後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離休時按100%發給。 《老幹部工作問答》勞人老〔1982〕10號 37、問:1993年工改後,計發離休幹部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包括哪幾部分? 答:離休幹部每年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增發1—2個月的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後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是: (1)執行機關工資制度的,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項之和計發離休費。 (2)事業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的全額發給。 國發〔1993〕79號 38、問:離休幹部增加的離休費是否可以計入1—2個月生活補貼的基數? 答: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並納入基數的離休費,均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 勞人老〔1982〕10號 39、問: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退休幹部改為離休後,其離休費從何時計發? 答:因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由退休改為離休的幹部,從組織批准更改之月起,改發其原工資。 勞人老〔1982〕10號 40、問:落實離休幹部「兩費」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答:建立離休幹部的離休費、醫葯費保障機制和財政支持機制,確保今後不再發生新的拖欠。 廳字〔2000〕61號 41、問: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1)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鄉級財政確有困難的,其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納入縣級財政安排。 ②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③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2)醫葯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原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有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 ③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葯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④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金標准,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要求,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⑤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合理使用。 (3)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②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組廳字〔2003〕18號 42、問:在落實離休幹部「兩費」問題上,有關部門如何分工負責? 答: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對統籌基金的籌集、管理和支付;財政部門要保證應由財政負擔的資金及時到位;經貿委系統要協助做好企業離休幹部「兩費」的落實工作;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服務和醫療機構的管理;組織、人事、老幹部工作等部門要加強協調和檢查。 廳字〔2000〕61號 43、問: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有哪些原則? 答:解決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的原則是: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 廳字〔2000〕61號 44、問:對解決企業離休幹部的離休費有哪些規定? 答: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統籌基金中優先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發放,同級政府也要採取積極措施,確保離休費按時足額發放。 凡是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要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保證足額發放。國家組規定之外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具體解決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廳字〔2000〕61號 45、問:什麼是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 答: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之外,專門對離休幹部實行的醫療保險統籌形式。 廳字〔2000〕61號 46、問:離休幹部醫葯費單獨統籌後,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哪個部門負責? 答: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各地可以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就診、用葯、報銷等具體管理辦法,既要保證離休幹部醫療待遇,方便離休幹部就醫,又要加強管理,防止浪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的合理使用。 廳字〔2000〕61號 47、問:離休幹部醫療費實行單獨統籌的統籌資金怎麼籌集? 答:實行單獨的行政單位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統籌資金,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由離休幹部所在單位按各地確定的籌資標准繳納,在原渠道列支。離休幹部醫葯費出現超支的,缺口部分經費由地方財政幫助解決。 廳字〔2000〕61號 48、問: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如何落實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答:在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國發〔1998〕44號 49、問:建立財政支持機制,各級財政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離休幹部「兩費」的保障工作,並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確保離休幹部「兩費」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同級財政要採取積極措施,幫助解決離休幹部「兩費」問題,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幫助解決,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中央財政對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離休幹部「兩費」資金缺口,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給予補助。 廳字〔2000〕61號 50、問: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的,應當如何解決? 答:離休幹部住房有困難,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優先解決。確實無力建房的基層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房管部門負責解決。跨省安置離休幹部的建房,原工作單位將所需建房費劃撥給接受安置地區後,由接受安置地區作為自籌基建項目優先列入地方計劃,並負責籌建、管理。對到農村安置的,可酌情給予一定數額的建房補助費,補助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制定。 勞人老〔198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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