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己經退休公務員初次醉駕紀委監委怎麼處理
已經退休公務員,初次醉駕不是紀監委怎麼處理?而是由交警處理。醉駕己經觸犯了交通法,是要判刑的。不會因是公務員和初次醉駕而減輕。至於怎麼判決?是由法院說了算。供你參考。
Ⅱ 已退休紀檢幹部有沒有監督權力和義務
摘要 您好親親,很開心為您服務呢!以下為問題「已退休紀檢幹部有沒有監督權力和義務」的回答:
Ⅲ 紀檢委的監察對象是哪些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3)紀檢對退休人員如何監察擴展閱讀
監察許可權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章監察許可權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Ⅳ 退休的一般員工紀檢委有權調查嗎
退休的一般員工紀檢委有權調查嗎?國家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般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黨的幹部(有職務的)進行調查,普通(一般員工)由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謝了!供你參考!
Ⅳ 監察對象退休後如何進行政紀處分..
不再政紀處分,但應當開除的,要按規定降低退休費
Ⅵ 對退休人員如何使用黨紀處分
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如何處置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需要注意:
第二十七條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
01
關於立案依據。
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在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除引述《監察法》有關條款外,還可以一並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對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監察機關立案決定書中立案依據部分不宜只引述《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還應當引述《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監察法》第三十九條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
02
關於「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把握。
《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發現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和《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相應按月發給退休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只能降低、不得取消,但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其他待遇則可以相應調整,故《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將《政務處分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中的「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修改為「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這里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閱讀文件、聽報告、參加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等政治待遇,也包括退休費或者基本養老金、醫療、住房等生活待遇。
根據以上情況,對退休的公職人員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可以相應降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金,並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其他待遇。若其在處理時系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在送達其所在單位和相應人事部門的黨紀處分通知書中一並寫明上述待遇調整事項,由其所在單位按程序辦理;若其在處理時已非中共黨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可以作出《關於對×××享受的待遇予以調整的處理決定》,文書格式可以參照製作政務處分決定書的要求,其中需寫明「依照《政務處分法》第××條(處理依據)等規定,本應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但鑒於×××已經退休,依照《政務處分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決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同時在其中要告知被處理人的救濟權利和途徑。
Ⅶ 單位對離退休職工有紀檢監督責任嗎
單位對離退體職工有紀檢監督責任嗎?應該沒有了,因為,職工以退休,就不是原單位的職工了,他離開了原單位以無權紀檢監督責任。
Ⅷ 人民法院退休人員是否屬於紀檢監察對象
犯法就是犯法,跟退休與否無關,法律追究人的責任是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輕處罰力度的。
Ⅸ 紀檢人員如何履行好監督職責
摘要 您好很開心回答您的問題,十八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明確提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兩個責任」,是新形勢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不斷加大反腐敗工作力度的重要舉措,是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營造良好政治生態的有力保障。下面,我僅就紀委如何履行好監督責任,談一點自己的淺顯看法:
Ⅹ 對退休人員能舉報嗎
法律分析:退休老幹部知法犯法應該向市紀檢委舉報,經核實審查後會嚴重處罰,即使是退休了知法犯法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九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監察對象涉嫌職務違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批准立案後,應當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確定調查方案,決定需要採取的調查措施。 立案調查決定應當向被調查人宣布,並通報相關組織。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應當通知被調查人家屬,並向社會公開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七條 已經退休的公職人員退休前或者退休後有違法行為的,不再給予政務處分,但是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予以降級、撤職、開除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已經離職或者死亡的公職人員在履職期間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