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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離退休人員醫療待遇

發布時間:2022-03-31 14:11:56

⑴ 北京醫療保險 退休待遇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的規定,北京市對退休前醫保繳費年限有如下規定:
1、2001年4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2001年3月31日以後退休的職工,退休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後繼續享受醫保待遇。2001年以前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不足上述年限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按退休時的繳費工資基數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後,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2、2001年3月3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退休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規定年限的,其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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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北京市 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

補充醫療保險是相對於基本醫療保險而言的,包括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社會互助和社區醫療保險等多種形式,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也是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基本醫療保險不同,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而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自願參加的。是在單位和職工參加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後,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求和可能原則,適當增加醫療保險項目,來提高保險保障水平的一種補充性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與補充醫療保險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為補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為了給職工提供醫療保障。
補充醫療保險的一些細節條款是怎樣的,下面從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報銷范圍、報銷辦法等方面進行說明。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補充醫療保險」)對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互助基金負擔之外的基本醫療范圍內的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與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中智公司」)簽約並選擇本補充醫療保險(具體適用方案和報銷標准見簽約附件)的外商駐京代表機構、三資企業及國有、民營等其他企業、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中國籍在職參保員工(以下簡稱「參保人」),年齡從18周歲起至退休年齡止(男60、女55周歲)。不包括在中智公司個人委託存檔的人員、退休人員及在上述機構任職的外國籍人員。
退休人員統一享受北京市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的《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外國籍人員可以參加中智公司在商業保險公司投保的綜合意外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需給符合參保條件的員工進行全員投保。同一用人單位的所有員工享受同一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第三條參保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互助基金的基礎上方可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參保人參加本補充醫療保險前已患有如下重大疾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將不適用於本補充醫療保險的責任。參保人應如實告知以往重大疾病史,並承擔未如實告之的責任。
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心臟病(功能不全II級以上)、心肌梗塞、癌症、白血病、高血壓(II級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氣管疾病、腦血管疾病、慢性腎臟疾病、重大器官移、糖尿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或者精神分裂、癲癇病、特定傳染病、艾滋病、性病等。
對本補充醫療保險生效90天後初次發生並經中智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上述重大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報銷,同時此費用報銷應符合《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二、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繳納
第四條與中智公司簽約並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遞交參保材料並按時足額繳納管理費(含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北京市生育保險費。
第五條因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而無法在醫保中心報銷醫療費用、生育費用,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支付。
三、補充醫療保險費報銷范圍與內容
第六條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及內容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完全相同。參保人的醫療支出應當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目錄以及服務項目目錄。基本醫療規定的自費項目或自負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報銷。
第七條參保人門(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和(或)大額醫療互助基金報銷後,由補充醫療保險按與用人單位合同約定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所述報銷比例、免賠、限額等標准報銷。
第八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女員工符合國家、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包括:普通住院費、檢查費、手術費、接生費、葯費等,其中自費葯品、自費項目除外),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險和其它相關規定報銷,生育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合計報銷限額為8000元(合同另有約定報銷限額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且具有中國國籍的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包括雙胞胎或多胞胎),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報銷,報銷項目和上限額度根據合同約定執行。子女需在區縣(二級)以上醫院或公立兒童醫院就醫,參加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的子女,住院醫療費用需經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結算完畢後再由補充醫療報銷。
子女報銷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北京市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和《中智公司子女葯品目錄》等政策和文件的規定執行。子女就醫應符合一年一地的原則(以一個自然年內子女第一筆報銷就診地為准)。
第十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參保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滿一年以後,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中智公司指定體檢中心指定體檢項目的健康體檢,中智公司將為參保人提供相應的體檢服務。參保人體檢後,發現問題需要復查的,費用自理。中智公司為參保人建立健康檔案,體檢結果將作為審核參保人報銷單據時的參考依據。
中智公司可提供高檔體檢中心的特需體檢服務,用人單位可在中智公司指定的幾家體檢中心內進行選擇,並可自行選擇體檢項目,費用根據體檢中心項目報價收取。
第十一條根據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選擇健康返還福利的,參保人及子女在一個補充醫療年度內沒有醫療費用(含生育、計劃生育費用)支出的,可在該補充醫療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中智公司員工健康服務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後符合條件者可以領取健康鼓勵費。
第十二條發生以下情況的醫療費,本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
(一)自費葯、基本醫療保險要求之外的外購葯;
(二)與診斷不相符的葯品費用;
(三)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四)不符合或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及標準的醫療費用;
(五)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各種責任事故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六)吸毒、打架斗毆等違法行為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七)自殺、自殘、酗酒等引發的全部醫療費用;
(八)境外發生的全部醫療費用(包括台、港、澳地區);
(九)在特需門診就醫和特需病房住院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診治不孕不育症的全部醫療費用、孕前檢查的全部醫療費用、預防用葯的全部醫療費用;
(十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
四、補充醫療保險的報銷辦法
第十三條本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先行賠付的原則。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因患病發生的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門(急)診醫療費或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憑醫保中心開具的分割單及原始單據復印件或醫院出具的分割後的醫療費用票據、明細清單、診斷證明原件等相關材料,由補充醫療保險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由員工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再行報銷。結算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同步(按自然年)。
第十四條參保人門(急)診醫療費年底累計不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憑醫療費用單據原件、醫保專用處方底方、門診病歷本、費用明細清單等原始資料,於當年底至次年第一季度前由補充醫療保險報銷;若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當年度又產生醫療費用,超過起付線以上的部分,補充醫療保險不再報銷。
第十五條參保人住院醫療費應在出院後一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生育費用在生育後三個月內到中智公司辦理報銷手續。員工子女醫療費用可在當年內隨時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六條參保人需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提供相關報銷材料。報銷材料不符合基本醫療規定的,補充醫療保險亦不予支付。
第十七條葯費報銷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葯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葯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葯量,外用葯開三支或三盒。葯量超過用葯規定時,超出部分由參保人自付。所開葯物應與就診疾病相符,發現有不相符的,所有醫療費均不予報銷。
第十八條在外地工作並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報銷門(急)診及住院費用時應先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先行報銷,辦理完畢後將材料交由中智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當地基本醫療保險不報銷門急診費用的,可隨時交由中智公司辦理補充醫療報銷手續。
五、醫療管理
第十九條本補充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參保人患病時,應按照基本醫療規定,持醫療保險手冊到本人選定的四個定點醫療機構或本市定點中醫、定點專科醫院、A類醫院就醫,就診時由醫院進行條碼掃描和單據上傳。參保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條參保人完成入職手續,並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用後,可以報銷。當參保人派遣/服務合同終止時,本補充醫療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在合同終止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於合同終止後一個月內,由本補充醫療報銷;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一個月內,由本補充醫療保險報銷。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應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國家公費醫療政策和中智補充醫療保險各項規定,並有義務按照規定的要求提供報銷材料,如有冒名就醫、弄虛作假等騙保行為,中智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其醫療費用和繼續為其提供補充醫療保險服務,已經支付的參保人應及時退回。同時中智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保留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上述問題的權利。
六、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中智公司負責解釋,參保人所使用的報銷方案以中智公司與用人單位的合同約定為准。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未盡事宜詳見《中智公司員工服務手冊》、《醫療保險手冊》、《報銷申請單》、《報銷所需材料》等,更詳盡的醫療報銷提示和規定、生育保險規定及葯費報銷截止時間等。
本詞條對我有幫助(2)
根據東莞社會保障局頒布實施的《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規定,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東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村/社區及個人均可參加東莞補充醫療保險。但不少市民對於東莞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不是很清楚,不知如何參保、如何報銷、報銷比例是多少。今天我們就來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東莞補充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一、享受基本醫保待遇同時符合三個目錄范圍內費用報銷比例:
1、5萬元以上,不足或等於10萬元:20%;
2、10萬元以上,不足或等於15萬元:30%;
3、15萬元以上,不超過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費用:40%。
二、超過基本醫保最高支付限額所對應費用報銷比例:
1、不足或等於10萬元:85%;
2、10萬元以上:70%;
三、補充醫保特定門診報銷比例:
1、在職人員:75%;
2、退休人員:80%。
四、享受基本醫保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1、一次性生育津貼:1500元;
2、獨生子女津貼:800元;
3、男職工生育津貼:280元。
【補充說明】:東莞補充醫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社保定點醫葯機構發生的規定范圍內的醫葯費用,以及預防接種、健康體檢等相關費用;余額超過1000元時,超出部分可用於支付住院自費醫療費用。
延伸閱讀:
補充醫療保險有哪些不能報銷?
補充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重要補充。有很多人不了解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知識。補充醫療保險有哪些不能報銷?對於可以報銷的,報銷流程是什麼?它的參保對象有哪些?
不報類型
1.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2.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3.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5.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6.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7.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基本知識
起付標准最低為250元
起付標准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有不同的支付比例: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兩種門診大病費用可報銷
據介紹,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報銷流程
住院實行掛賬結算,參保居民預交一定費用(含起付標准和需個人自付費用的押金)後住院治療,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核算確定統籌金支付部分和個人支付部分。
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報銷時需提供出院小結、病案首頁、長期、臨時醫囑的復印件、住院費用分解單、住院票據、疾病診斷證明書和所住醫院級別證明等材料。
參保對象
居民醫保適用於市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1、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其他未滿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城市上學、生活的農民工子女);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365小編為您整理,希望您了解更多的有關補充醫療保險的相關知識。明確哪些補充醫療保險不能報銷,有哪些人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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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醫療保險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如果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後,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是有繳費年限要求的,一般為男25年,女20年,如果退休時達不到規定的繳費時間,是不能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的。但可通過一次性補繳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後,才能享受退休人員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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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的醫療單位和醫務工作人員,要堅持文明行醫,端正醫德醫風,協助醫療保險單位積極做好退休職工醫療管理服務工作,做到對症下葯,合理用葯。城鎮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包括個體業主及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和本市戶籍農民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職工;參保人員患病先門診治療,在本地定點醫院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憑醫保證、IC卡在定點醫院直接刷卡結算,不足部分個人現金支付。在非定點醫院或在異地門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參保人員無論在當地或外地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和購葯費用均不納入統籌基金支付。門診治療無效,或病情嚴重需直接住院治療的,應及時辦理住院登記手續。辦理住院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資料:1、門(急)診醫師開具的住院證及相關檢查報告單;2、參保人員本人醫療保險證、IC卡;3、參保人員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對需緊急搶救的危、急、重病參保患者,無論定點與否,應本著先搶救治療的原則,3天之內持相關資料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補辦入院登記手續。參保職工在本地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應將個人醫保證、IC卡交醫院醫保科,以便進行身份核對並記帳。持卡住院職工其醫療費在38000元以內的由醫院墊付(個人承擔部分由個人自付),38000元以上的則由參保人員先行墊付,出院後由大病基金按規定比例給予支付。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和出差、休假的在職職工因病需住院的,應選擇當地的定點醫院,並及時同單位聯系,到經辦機構服務大廳登記。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標准執行。農民工患病需住院治療的,可在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自願要求回原籍治療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在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最近剛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這條規定的核心精神是:「職工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這條規定的富有彈性的前置條件是:「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而恰恰由於國家沒有統一規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會弱勢群體下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合法權益。

⑸ 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具備哪些條件

條件就一個,醫保繳費年限達到男性25年、女性20年,退休後就可以享受終身醫療保險。

⑹ 北京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有幹部類別嗎

尊敬的網路用戶你好!這個是類別的:
一級保健對象是指正、副省級在職領導幹部和退出領導崗位的正、副省級老同志(含享受同級待遇人員);
工作的「兩院」院士。二級保健對象是指正、副廳級在職領導幹部;
離、退休的正、副廳級老同志(含享受同級待遇人員);
原享受公費醫療特診醫療待遇的部分處級幹部;
原享受公費醫療特診醫療待遇的正高職稱人員。

⑺ 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詳解

員工從入職前就開始擔心工資、保險待遇問題。到底企業退休員工可以享有什麼醫療保險待遇?某保險專家對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及繳費規定作出了解答。

重慶2014年起單位將不再為退休人員繳醫保費用

為了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重慶市參加職工醫保的單位,退休人員超過在職職工人數70%以上的,每月繳納的退休人員基本醫保費,兩年內將逐步取消。市人社局發布消息,從2014年1月1日起,取消繳費。對於醫保報銷的攻略,我剛好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社保醫保怎麼用?一文教你申辦報銷流程!

退休人員依然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退休人員依然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說,這樣做的目的,只是為了減輕用人單位繳費負擔。

退休人員隨單位參加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繼續由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繳費。目前,重慶市城鎮職工醫保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繳費標準是:個人(包括在職和退休)每月繳費2元,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在職職工平均繳費基數的1%繳納。

繳費年限不足可一次性補繳

值得注意的是,從2014年1月1日起,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時,其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男應滿30年、女應滿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可享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

繳費年限不足的,應在辦理退休之月辦理一次性補繳。標准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按參保人員退休時,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及以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為基數計算。補繳後,享受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並按補繳基數和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劃入比例,一次性劃入補足年限對應的個人賬戶資金。

申請補繳別超過3個月

如果沒有及時申請補繳的,將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止醫療保險關系;3個月內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補足的,按規定支付有關醫療保險待遇。

超過3個月補繳的,其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劃,醫療費用從補繳的次月起按規定支付。補繳標准為其申請補繳時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及上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人均繳費基數為基數計算。

⑻ 北京醫療保險退休規定

各地規定的醫療保險退休年限不同,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職工退休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國家層面當前並未規定繳費年限,由各地規定,各地規定不同,如北京市規定男年滿25年,女年滿20年;上海市規定繳費年限為15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規定施行後參加工作,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按照國家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的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二十三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
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可領取養老金的當月,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的部分,按照其在職最後一個月的計入標准計入;其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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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北京市退休人員怎樣享受醫療保險

如果單位為你辦理了退休手續,而且你醫療繳費夠年頭才可以享受退休醫療待遇。具體報銷可以咨詢原單位,或者撥打北京勞動保障咨詢熱線12333

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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