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處分退休人員降低退休待遇
處分退休人員 ,只能是降低退休待遇 ,如果是黨員的,可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阿如觸犯了法律 ,要負刑事責任 。
這要根據情節輕重來決定 。
② 退休人員受黨紀處分退休待遇有影響嗎
有影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③ 人社部關於企業退休人員被開除黨籍後,退休費下調有何規定
目前來說,如果企業退休的人員已經在領退休工資了,但是後來被開除黨籍,退休費是沒有什麼明文規定的,具體還要看他犯了什麼錯。
④ 開除黨籍退休待遇的規定
法律分析: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不影響工資。開除公職人員,沒有繳費的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⑤ 開除黨籍處分應降多少工資 開除公職後的退休待遇如何
我國法律法規沒有規定開除黨籍處分應降多少工資,開除公職後的退休待遇也是依照實際情況確定。
開除黨籍是最嚴重的一種黨的紀律處分。不是一種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盡管開除黨籍、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罰都有可能給個人的工資收入和待遇帶來直接影響,但是不是一概而論。
譬如一個黨員幹部,其職務是黨內職務,開除黨籍,意味著其已經不再擔任該職務,則按照該職位所套的工資級別就已經失去。
不過黨員幹部除了黨內職務,通常還有行政職務,因此在開除黨籍的同時,如果沒有追究刑事責任,通常會對其行政級別給予處理,其本人的工資也就按照新的行政級別套級。
如何處理,也是根據各人實際情況,如降一級、二級,甚至斷崖式降級,都是有可能。
而開除公職是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一般來說,行政事業單位幹部、職工開除公職後,其社會養老保險賬戶自動被凍結作廢,恢復公職後才可繼續以前的養老金賬戶。如果是到其他類型單位工作或自謀職業,則要自行重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⑥ 同事機關退休後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退休待遇處理
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如果沒有被開除公職,已經屬退休人員,一般退休待遇不會影響。如果是退休前的金融違紀無力還上,會從退休金中按月扣除。
⑦ 退休後開除黨籍影響養老金嗎
有影響。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回當立案調查並按程答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並、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⑧ 已退休的公務員被開除黨籍,要降低養老金嗎
應該養老金相應根據規定作調整的
⑨ 開除黨籍公職退休待遇 開除黨籍處分應降多少工資
開除黨籍不影響退休金待遇,只有開除公職才影響,因為公職分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職工,還有職務上的等級之分,所以開除公職一定會影響領取退休金的。
⑩ 開除黨籍是否會影響退休待遇
法律分析:會影響。已經退休的涉嫌違紀違法事業單位從業人員,不會受到處罰,但會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進行立案調查,明確涉嫌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九條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予以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降低薪酬待遇、調離崗位、解除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未擔任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對其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