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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未簽勞務合同單位有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2022-03-29 15:59:45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未簽訂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退休人員和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為是無法建立勞動 關系的存在,但是應該約定上班時間專、工資待遇以及解除僱傭關系的流程等。如果單位沒有告知員工,那麼員工是可以隨時要求離職。

因為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是無法和單位建立勞動關屬系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簽訂就業協議,規定相關事項,如果沒有簽訂協議規定口頭約定也是可以的。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可隨意要求離職。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用人單位不和退休人員簽訂勞務合同屬於違法用工嗎

用人單位和退休人員
屬於僱傭關系
沒有簽訂合同不是太大問題

⑶ 退休人員不簽勞務協議違法嗎

退休人員不簽勞務協議不違法。
退休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再是勞動關系,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簽不簽勞務合同涉及不上違法。既然雙方已經構成了勞務關系,退休返聘人員可以要求單位簽訂合同,以對雙方有個基本保障。
退休返聘的優點具體如下:
1、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能力較強,工作經驗較豐富。一般都是原來單位里的技術骨幹或是管理幹部,特長往往比較突出。其經驗豐富,可以作為公司的培訓人員,向新進員工傳授經驗,為公司文化的傳承和公司知識體系的傳承都有很大好處;
2、退休返聘人員對於所工作的單位來說,其成本要大大低於普通員工。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往往都是在原單位享有比較健全的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等,因此無須再為其支付這些社會福利;
3、退休返聘人員的工作態度比較認真,更多的為社會產生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⑷ 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怎麼辦

退休返聘不簽勞務協議對公司沒有什麼好處。如果一旦發生工傷事件,將要求單位承擔責任。最好簽訂勞務協議,並明確好單位應承擔的責任等。

⑸ 退休人員與聘用單位未簽訂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企業和員工之間必須簽訂勞務合同或勞動合同,按勞動法規定,如果沒簽訂的話,是可以隨時辭職的。

⑹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但不簽訂勞務合同是不是違法行為

違法的。這種叫做特殊的勞動關系,雖然這種情況單位不為你繳納社會保險金,但是當你在這個單位發生工傷的時候,這個就是你的證據,用人單位必須履行他們的義務!

⑺ 單位沒有和退休人員沒有簽訂勞務合同,現在要辭退,單位要賠償嗎

如果由於單位的原因,工作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7)退休人員未簽勞務合同單位有什麼風險擴展閱讀: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⑻ 退休人員未簽勞動協議:用工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嗎而不負任何責任嗎不用賠償嗎

自達到退休年齡之日起,我國勞動法律規定其不再享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並開始向其發放養老保險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已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顯然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由此,用人單位對退休人員進行返聘,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繳納社會保險。一般來說,退休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所以應該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權利、待遇等也應該在勞務合同里寫清楚。這種以退休人員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相應報酬為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簡稱為勞務之債,自然也應由民法相關法律法規來調整。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在勞動部1996年發布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有離退休人員的聘用協議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第二項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十三條的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因此,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而應該依據所簽訂的協議,若協議中未約定的,應由雙方協商決定。

⑼ 退休人員沒有簽訂勞務合同要賠償嗎

要不了,因為沒有合同,所以無法保障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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