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員合同怎麼簽
法律分析:可以簽一個僱傭性質的合同。內容實際上也很簡單,說明聘用崗位、聘用薪水、工作要求、責任事項、聘用期限等,依退休人員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而定。對於已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其再就業歸屬勞務關系,該退休人員只能與企業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Ⅱ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包括什麼
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另包括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Ⅲ 集體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指標,職工民主管理等內容,以便讓職工了解企業年度主要任務,以主人翁態度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它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合同制度的優越性。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安全生產與工業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工技術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等。此外,集體合同還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以上所列,是指綜合性集體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專門性集體合同如工資標准集體合同不在此列。各個企業在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時,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詳略。 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系而不是各自應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的全部義務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訂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反映了企業領導人在處理企業內部關繫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說來,集體合同規定的由企業承擔的義務,大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領導人員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質,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輿論的力量。 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佔主導地位的是義務性條件。義務性條件與規范性條件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的實踐意義在於,義務性條件一經履行便告消滅。如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在某勞動場所增設通風設備的義務,設備一經按要求增設,義務即告消滅。規范性條件所約束的是同一類不定數目的若干個別情況,凡是發生了這種條件規定的那一類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適用這種條件。如關於合理使用經過培訓的職工的規則,關於不把正在培訓的職工調任其他工作的規則等。為了避免集體合同內容冗雜,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規范性條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籠統地規定執行某項規則即可。 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內容不具體、不全面,如沒有提出履行集體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某些組織技術措施不作具體規定等,這種做法往往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達不到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確,抓不住重點,內容繁雜瑣碎,如有的集體合同把衛生間一天清掃幾次也規定下來,這種做法,給合同的執行和檢查帶來了不少困難。三是不從全局出發,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強調職工福利,對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提出不合實際的過高要求,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也影響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改善。
Ⅳ 集體合同由誰簽訂,怎樣簽訂
經過協商,草案達成後,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6條的規定:"以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關於草案通過後的簽訂,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37條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Ⅳ 34集體合同由()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5)集體合同簽訂包括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Ⅵ 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哪些
集體合同應具備的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補充保險和福利;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業技能培訓;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裁員;集體合同期限;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Ⅶ 集體合同如何簽訂
一.如何來簽訂集體合同
簽訂集體合同,可以與職工代表(全體職工選舉)簽訂集體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二.集體合同的內涵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三.集體合同的特徵
集體合同特徵:(1)集體合同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議。在集體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合同才能成立。(2)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合同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3)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4)集體合同採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5)集體合同受到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合同效力高於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6)集體合同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7)集體合同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8)集體合同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系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9)集體合同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序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具有約束力;(10)集體合同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Ⅷ 集體合同包括哪些有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中包括以下內容:協議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協議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報酬、報酬支付方式、休假、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且集體合同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
【法律依據】
《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
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Ⅸ 集體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合同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八)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
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地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准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六條
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執,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