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聘用退休人員受工傷後,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這個問題比較有爭議的。一般來講,我國民法和勞動法分屬不同的內部門法,僱傭關系屬民法容調整,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離退休人員與新工作單位的關系認定為僱傭關系,在受聘期間因工受傷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當事人可提起民事訴訟的。
Ⅱ 人事方面,聘用退休人,工傷保險交不了,發生工傷如何處理,責任方在誰
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調整,因此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應該訂立聘用協議。需要強調的是:由於離退休人員年齡偏高,在實際工作中發生意外情況的概率也高,因此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聘用協議中具體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工傷、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考慮在聘用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時,為其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一旦發生意外,單位可以減少需要承擔人身損害賠償的風險。另外,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2005]310號)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後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我們認為,應當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工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從國務院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同樣參照工傷保險相關待遇進行處理,但由於離退休人員不受勞動法規調整,與企業發生爭議不能通過勞動仲裁方式解決,可以直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希望企業用工時一定要依法行事、謹慎處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這樣勞動者才能有保障,企業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將來的損失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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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返聘的退休人員還用交工傷保險嗎
企業錄用或返聘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目前是不能購買工傷保險的。
Ⅳ 單位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處理怎麼賠償
這種情況的工傷賠償全部由單位負責。退休人員是不能買工傷保險的。
Ⅳ 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法律分析: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後是確認賠償的基礎。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第三,參照具體規定進行賠償。第四,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Ⅵ 聘用退休人員發生工傷怎麼辦
這種情況應當是認定不了工傷,但是可以參照勞務關系處理,按照提供勞務者受傷來賠償的,你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Ⅶ 退休返聘人員到底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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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返聘人員與單位之間屬於勞務關系,發生工傷的,應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聘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已經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可見,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屬於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發生工傷事故的不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紡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4條第2款規定,離退休人員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因此,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的,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應通過民事訴訟解決,不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Ⅷ 退休人員返聘怎麼買工傷保險
法律分析: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用工關系不構成勞動關系,企業無需為員工繳納保險。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Ⅸ 請問聘用已退休人員,如果發生工傷,可以進行工傷認定嗎
最高人抄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