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退休返聘與企業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要加班費嗎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員的加班費除非事先通過聘用合同約定,否則可能無法獲得法院系統的支持。由於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所以他與公司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而屬於僱傭合同。對於僱傭合同中所謂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由雙方自行進行約定,也沒有最低標准要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❷ 要支付返聘退休人員加班費嗎
一、要支付退休人員加班費嗎
由於退休人員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所以他與公司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而屬於僱傭合同。對於僱傭合同中所謂的加班工資計算方式,法律沒有規定,由雙方自行進行約定,也沒有最低標准要求。
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第一、新勞動法對加班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第二、新勞動法對加班費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准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准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如何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 ,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准為基數。
第四、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這既保護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又利於職工的身體健康,也使職工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於安全生產。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未經批准自願加班能索要加班費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加班制度,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
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六、職工最低工資標准內能包含加班費嗎?
職工的最低工資標准不應包含加班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據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即加班費)不能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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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2021年民法典對退休人員加班費怎麼規定的
摘要 您好,我是網路合作的律師,我已經接到您的問題了。
❹ 退休人員+,退休後能不能要回公司拖欠加班費
摘要 你好,在退休之後,退休人員是可以去工作單位,要回公司拖欠的加班費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退休之前,如果用人單位有加班費沒有支付的話,那麼在退休之後,可以在一年之內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讓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費用。
❺ 退休人員工作12小時算加班嗎
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且不算加班,用人單位的行為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保留好加班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是需要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❻ 退休職工有加班工資嗎
退休人員有加班工資,其加班工資可參照勞動者的加班工資來計算,即在日常加班的,至少有一點五倍的加班工資;在休息日加班且無補休的,至少有雙倍的加班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至少有三倍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❼ 退休人員是否有加班費
勞保法規定.在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一般加班費用是平時收入的三倍.
至於退休人員的加班費,沒有特殊要求.
❽ 退休後再工作加班費的問題
1、依據現行勞動法規,退休人員已不屬於勞動法規中受保護的勞動者,所以你與獨資公司的關系不屬於勞動合同關系,而屬於僱傭合同關系。
2、對於僱傭合同中所謂的加班費,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完全由雙方自行進行約定,所以,你不能「索要」加班費,如果願意繼續干,那隻能好好與獨資公司老闆協商,適當增加加班補貼,如果不給也沒有辦法,除非你離開。
❾ 退休返聘人員加班能拿加班費嗎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享受帶薪年假由雙方約定。退休職工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返聘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屬於勞務關系,受合同法的調整,其權利與義務按雙方訂立的合同規定執行。是否可以享有帶薪年休假由雙方協商解決。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❿ 退休人員有加班工資嗎
【法律分析】
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是否有加班費用由雙方自行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