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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再就業廠內死亡

發布時間:2022-03-26 17:08:54

㈠ 退休再就業因突發疾病48小時內死亡,用人單位應承擔什麼責任

不是勞動關系
不是工作原因所致
單位不承擔責任,人情道義支付一部分費用
勞動關系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辦理,是工傷,按照工傷待遇

㈡ 退休再就業人員工作現場身亡用人單位有設有賠付責任

退休後再就業工亡,由於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受勞動法保護,要求按照勞動法等進行處理或仲裁不會被受理,但用人單位仍然有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與用人單位簽有返聘協議,按協議中相關約定執行,如果沒有返聘協議或協議中沒有相關條款,可以雙方協商,參照《工傷賠償條例》標准,按人身損害進行經濟賠償即可。

㈢ 退休人員再就業死在崗位上,是否工傷

如果是已經退休人員,那麼他與單位屬於勞務關系,就不能按工傷條例中的條款「工作崗位上死亡或發病經搶無效救48小時死亡」視為工傷情形來索賠。

職工退休後,重新就業上崗在工作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應如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已退休的職工,與單位不是勞動關系,因工受傷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調整范圍內,不能算是工傷。

可按照《民法》中人身損害賠償標准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㈤ 退休人員返聘後,工作時意外死亡,用人單位應該賠償嗎

應該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由於退休人員返聘,與用人單位再次構建了勞動關系,此時屬於用人公司所屬的員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退休返聘員工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屬於工傷,單位應當負起一定責任並給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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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人民網-退休人員返聘期發生意外維權措施

鄭先生是位退休教師,2014年進入廣州某培訓學校任講師。2014年5月某日,鄭先生在上課時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學校要求補償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費、誤工損失等共計5萬元,遭到學校拒絕。

在與學校幾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他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認定工傷,可是勞動行政部門以鄭先生超過退休年齡,不再是勞動關系主體為由,不受理該工傷認定申請。鄭先生能否獲得賠償?對此,廣東省總工會律師作出了解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本案中的鄭先生可參照這一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到了退休年齡後再接受聘用,此時受聘者與聘用單位之間的關系是依據聘用協議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在受聘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聘用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處理;沒有約定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與聘用單位簽訂詳細的聘用協議,對聘用期間的意外傷害、加班、假期等問題都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遇到類似情況時無約定可依,產生爭議。

㈥ 退休返聘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疾病死亡單位應當怎麼賠償 請問法律依據是什麼啊在哪能找到

1、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超齡勞動者卻選擇了退休反聘,繼續留在勞動力市場。退休反聘的法律關系如何認定,目前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爭議很大。
2、2010年9月13日公布的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也沒明確工傷處理問題。
3、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中規定,關於離退休人員重新就業後發生工傷如何處理的問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
4、比如江蘇省,針對退休人員因工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全國絕大多數地方法院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理由是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
5、其實是否認定為工傷我認為並不重要,用人單位均需參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准支付相應的待遇。可以參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5]9號的規定辦理。該通知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准妥善處理。

㈦ 已領退休金後再就業工作中交通事故死亡怎麼處理

退休者除了繼續領取喪亡補助、退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外,交通事故死亡仍然按照交通事故死亡規定賠償。

㈧ 退休職工再就業,在就業崗位中車禍死亡,能算工傷嗎

根據最高法解釋:1、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再就業時的用人單位專之間形成的用工關屬系不構成勞動關系,再就業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2、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符合民事僱傭關系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㈨ 退休職工在勞務派遣公司再就業,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可以獲得賠償嗎

一、交通事故

網上搜索《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各項計算公式》,內有以下內容(與你無關的內容可以不看):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一、醫療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二、誤工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三、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四、護理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五、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六、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七、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八、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九、交通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十、住宿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十一、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十二、車輛停運損失費及相關法律法規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十三、喪葬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相關法律

二、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此復。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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