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㈡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女職工退休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㈢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退休條件
1、你的身份是工人
是工人還是幹部,要看你退休前連續三年以上的工作崗位,在幹部崗位上就上幹部。在工人崗位上就是工人。
你是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以工帶乾乾部,只給開生活費達7年且離開工作崗位兩年以上,所以你的身分就應該認定為工人;如果覺得不放心,可以補寫一個解聘申請放到檔案里,落款時間往前提幾年就行。
2、根據現在執行的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女工人50歲是正常退休。
如果你的檔案還在原單位,那就去單位申請退休;如果與單位解除合同了,那就去哈爾濱市就業服務局申請退休。
㈣ 管理崗位女職工應按55歲退休還是50歲退休
國企管理崗位女職工滿五十五周歲退休,不是50歲。
參照《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4)事業單位企業管理幹部按什麼退休擴展閱讀
參照《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㈤ 您好!我是事業單位企業管理的人員、單位馬上要撤消了、我己經到了退休年齡、我的退休工資按什麼計算
事業單位改革的政策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政策。事業單位改革前的社保、工齡等仍執行原來的事業單位的政策,改革後按新改單位政策執行。題主如果在原事業單位撤銷期間退休,按機關事業單位「中人」政策辦理退休手續。
㈥ 你好,我原來單位是聘用制幹部,後來調動到企業,一般職員不再管理崗位,我是按什麼身份退休今年底滿5
摘要 原來單位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還是公務員系統
㈦ 國有企業職工符合什麼條件能按幹部條件退休
摘要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退休時在企業管理崗位的(不分幹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退休時在企業工人崗位的女職工(不分幹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女職工,仍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幹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齡執行。
㈧ 企業中層管理人員,到了退休年齡必須要退休嗎
按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企業中的管理人員,年齡和繳費年限符合退休條件的,應該退休,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必須退休。
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㈨ 幹部身份,退休後怎樣按照事業單位享受退休待遇
給你一下我有的一下資料,你參考看看有用沒有。
幹部身份與工人身份
簡單說,在我國目前行政管理體制下,正常在職人員常見兩種身份,即幹部身份和工人身份。通過向勞動部門申請辦理招工(就業)手續後具備工人身份,通過人事組織部門辦理吸收、錄用幹部手續後具備幹部身份,我國不同部門具備不同的行政職能,其中幹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組織部門負責,工人管理及社會勞動保障等方面由勞動部門負責。換言之,市人事部門代理的是幹部身份人員檔案,勞動部門代理的是工人身份人員檔案。目前身份仍是影響我國人才流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具備明確身份的人員還不能隨意流動。
所謂幹部與群眾(城市裡其主要成員為工人)的身份壁壘,其表現形式大體上至少有如下幾種情況:
其一、在檔案履歷表裡,幹部是有行政級別的,群眾則沒有行政級別。
其二、在政府管理勞動者的分工上,幹部屬於人事局管轄,群眾屬於勞動局管轄。
其三、在社會單位的劃分上,在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人(主要是知識分子,從這個角度來說,知識分子並不屬於工人階級,而是屬於幹部階層)可以享受幹部待遇,而在企業工作的人則只能享受工人待遇(企業的負責人可以享受幹部待遇)。
其四、在政府及其直屬部門的職務聘任上,基本只對擁有幹部身份的人開放。
其五、幹部身份是一種終生的身份,不因其退休而失去。
那麼,幹部身份與工人身份究竟存在著什麼樣的國民待遇差異呢?有趣的是,或者有諷刺意味的是,對於這個問題我國的學者以及政府有關部門似乎不大情願去研究。事實上,這些差異可以列出一個很長的清單.
第一、政治待遇不同,幹部獲得的國家社會以及國際信息要比群眾多,幹部級別越高所獲得的社會信息也就越多,其中大量的社會信息並不屬於國家機密,而是屬於官方有意控制的內容。
第二、在就業范圍上的待遇不同,幹部可以在國家機關工作,工人群眾如果不轉變成幹部身份則很難在機關工作,但是工人群眾轉變成幹部身份的機會非常少。
第三、在非工資的福利待遇上,幹部比工人群眾要高,例如住房以及住房補貼、用車補貼、帶薪度假等等方面,幹部都比工人群眾享受的待遇高。
第四、在醫療服務標准上,包括住院條件、用葯等級、醫葯費的報銷比例等等方面,幹部都比群眾高。
第五、在養老標准上,幹部比群眾高出許多,而且幹部級別越高,這種差距也就越大。例如,幹部可以享受離休待遇,而且有政府專設的老幹部局為其服務。
第六、在退休金上,幹部可以領到百分之百的退休金,而工人群眾則只能領到80%以下的退休金。以北京為例,一般工人的退休金每月大約在700元左右,一般幹部(包括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每月大約在1700元以上,兩者相差1000元以上。而且這種差距越來越大,例如北京市政府2001年《關於北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2001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對工人的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10元;但是,同年北京市政府對離休人員的養老金每人每月則增加高達140元(離休前在科級以下)到276元(離休前為局級).
第七、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的工人,也要比在其它企業工作的工人的待遇相對高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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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回答:
如果是幹部身份,那麼退休後可以按照事業單位享受退休待遇,
如果是工人,在1986年10月以前工作的,可以按照事業單位享受退休待遇,如果是1986年10月以後工作的,只能按企業退休人員計算退休費了!
相關問題:http://202.111.154.235:8080/dispbbs.asp?boardid=15&id=51182
問:企業早已取消了幹部身份,幹部和工人應享受同等退休年齡待遇,為什麼我們大中專畢業的人到工人退休年齡不能退休?有政策嗎?
請答復;企業職工的身份早已沒有幹部和工人之分了,退休的年齡標准應該一致,但我市執行的卻是:大中專畢業生按幹部對待,不能按工人退休年齡計算。有這項政策嗎?若沒這項政策。應立即糾正。
答:1、企業有幹部和工人之分;
2、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精神,企業女幹部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
3、按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女職工退休問題的復函》(豫勞社養老[2003]50號)的精神,企業女幹部的退休年齡是55周歲。
希望有幫助。
㈩ 一般在國有企業干多少歲就退休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是: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職工退休時在企業管理內崗位的(不分容幹部和工人),凡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5周歲執行;退休時在企業工人崗位的女職工(不分幹部和工人),凡在工人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的,其退休年齡按50周歲執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女職工,仍按照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幹部和工人的退休年齡執行。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
男職工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滿50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因工緻傷,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