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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前退休人員生活補貼

發布時間:2020-12-02 01:13:00

Ⅰ 1995年死亡的離休人員其遺屬補助是由社會保險部門發放,還是由本單位發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的領取
去銀行或郵政儲蓄領取由社保局發放的養老金,已經成為每位退休老人生活中的常事。而死亡後能否領取到喪葬補助費、領取多少以及如何領取,卻還是不少離退休人員心中的疑問。
早在2005年,安慶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金等發放工作程序的通知》,就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費等的領取事項做出規定:
1.適用范圍。凡是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均可申請領取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困難補助。
2.申領內容。申領的待遇分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兩部分。喪葬補助費為2000元,只有實行火葬的離退休人員才能享有,其家屬憑借其火化證明及火化收據領取,棺葬人員不能享有。一次性困難補助部分,金額為其生前8個月的月基本養老金。除這兩部分之外,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如果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月享受撫恤金。這里的「直系親屬符合供養條件」是指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它符合規定的直系親屬,並且無任何生活來源。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生前所在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3.申領代辦機構。死亡離退休人員的檔案所在地為其申領代辦機構。由單位或勞務代理機構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單位或勞務代理就是其檔案所在地,代為申領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對企業破產、倒閉及其它原因而致檔案存放於市社保局的人員,死亡離退休人員的親屬需直接前往市社保局領取材料辦理相關手續,由其所在社區蓋章後,完成申領手續。
4.申領程序。死亡離退休人員的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其親屬需向其申領代辦機構提供死亡人員的火化證明、火化收據或其它死亡證明,由代辦機構代為申領。死亡離退休人員親屬可直接到其代辦機構領取;而對於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金,由代辦機構出具相關材料到市社保局和市勞動保障局辦理撫恤金申報審批手續。審核獲批後,市社保局對撫恤金進行社會化發放,其親屬可每月從銀行或郵政儲蓄領取。

Ⅱ 社保劃入個人賬戶是從1995年開始,請問1995年前如何計算退休養老金

國營企業固定工在實行企業和個人按不同比例繳納社保費前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Ⅲ 95年參保的退休工資計算方法

參考這個算一下。

與繳費金額、總年限、退休年齡、地區社會平均工資 等因素有關。

一般,各地(以企業職工為例)的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其他津貼。
(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資金總額 除以 某個數字,這個數字按退休時的年齡決定。
退休年齡 數字(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45 216
50 195
55 170
60 139
65 101
假設:60歲退休,退休時個人賬戶里有69500元。個人賬戶養老金 = 69500 / 139 = 500 元。
(2)基礎養老金。為繳費年數 乘以 1% 乘以 當地月工資(退休那一年的社會平均月工資)。
假設:當地月工資為4000元,繳費25年。
基礎養老金 = 25 * 1% * 4000 = 1000 元。
注意:這是假設一直按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繳費的,繳費高的話,1%這個數字會高,比如2%,繳費低的話,會不足1%,比如0.7%左右。
以上(1)和(2)舉例的情況下,兩項合計是1500元。
注意:一般是1992年才開始個人繳費的。1992年之前的工齡,只要有合同、檔案等證明,全部算做已經繳費,叫做視同繳費年限。
(3)其他少量津貼。
以上全部,構成退休第一個月的養老金。每年會上調一定比例,比如5%、10%等。

Ⅳ 2017年遺屬補助政策

自費交的社保可以在領遺屬補助費嗎?

Ⅳ 95年前退休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是否還向社保局繳養老保險金

95年就已經退休的肯定不用再繳納養老保險金。你說的不是很清楚,建議回你有問題打答12333,他們最了解情況。現在的情況是如果繳費不滿15年,退休後是不能領取退休金,可以退,也可以繼續繳費至15年,但你說的情況很明顯不應該是這樣的情況。。

Ⅵ 勞險字〔1995〕第315號

關於印發《六安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標准》的通知

勞險字〔1995〕第315號

一、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一)離休人員離休金項目

離休人員根據省勞動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和省財政廳四部門勞險字[1995]315號文件規定發給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未納入工資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項目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83)3號文件規定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根據省勞動廳、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和省財政廳四部門勞險字[1995]315號文件規定發給技術崗位等級工資、獎金、國家規定保留的崗位津貼、技術(崗位)等級工資補貼、未納入工資的津補貼和職務補貼。

(三)增發的離休金項目

1、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38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2、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082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3、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60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4、省勞動廳勞險字[1997]57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基礎工資、職務補貼;

5、省人事廳皖人發[1996]49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6、省政府皖政辦[1999]46號文件規定增加級別工資、基礎工資;

7、2001年6月省政府電話通知增加職務補貼;

8、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1]19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9、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1] 9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0、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36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1、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52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12、省人事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皖人發[2003]38號文件規定增加級別工資;

13、省政府辦公廳皖政辦[2004]1號文件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4、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明電[2004]10號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15、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發[2004]31號規定增加職務補貼;

16、從2005年10月起,仍按省人事廳、財政廳皖人明電[2004]10號規定增加職務工資;

建國前老工人根據上述文件精神調整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補貼和職務補貼。

(四)生活補貼及其他項目

1、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1945年9月2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每人每年增發1~2個月生活補貼;

2、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明電[2003]4號文件規定發放離休幹部一次性生活補貼費標准:省級1500元、廳級1300元,處級1000元,科級及以下800元。2004年3月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明電[2004]13號規定,今後企業離休人員發放一次性生活補貼的時間和標准,均參照當地機關同類人員執行,不再另行發文;

3、離休人員生活費補貼、房貼、交通費、高齡補貼、護理費、電話費、參觀考察費、特需費等項目標准按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其中已納入統籌支付的應列入市級統籌後項目,尚未納入統籌支付的,可根據省委組織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的皖老字[2000]6號文件精神,通過一次性補投保辦法納入統籌支付范圍,確保發放。

二、退休(職)人員

(一)基本養老金項目

1、以下(1)~(6)項均為按老辦法(即國發[78]104號)辦理退休(職)人員享受的待遇,退休(職)人員所享受的各項待遇相加之和,不得超過本人退休(職)前的標准工資。

(1)、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符合退休(職)條件人員:按本人標准工資的60%~90%計發退休金、按本人標准工資的40%計發退職費;

(2)、省勞動局勞人險[82]8號文件規定: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戰斗英雄、一等功臣,增發5%~10%退休費;

(3)、國務院國發[83]141號、國發[86]26號、省皖科干字[86]280號文件規定:高級專家、獲科技進步獎者增發退休費5%~15%退休費;

(4)、國務院國辦發[1982]36號文件規定:進藏人員滿10年以上(在海拔3500米以上)增發5%~10%退休費;

(5)、省勞動廳勞險字[1993]301號文件規定,按連續工齡增發5%~20%的生活補助費;

(6)、省人大《省計生條例》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退休時增發5%的退休費。2001年7月起按省勞動保障廳勞社秘 [2001]205號文件規定,已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補助,不再增發退休費;

2、省政府皖政[1995]39號文件規定:按1.8%~2.8%增發個人賬戶養老金(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辦理退休人員);

3、省政府皖政[1997]63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4、省政府皖政辦[2002]30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5、省政府皖政辦[2006]59號文件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

(二)增發的基本養老金項目

1、國家規定增發的部分

(1)國務院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未參加85年工改退休人員增發17元或增資不足17元的予以補足(1985年4月30日前退休人員);

(2)國務院國發[1989]83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10、12、14元退休費,8元退職費;

(3)國務院國發[1992]2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8、10、12元的退休費;

(4)國務院國發[1994]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0、30、45、60元的退休費。

2、省規定增發的部分

(1)省勞動廳勞險字[1993]215號文件規定:根據省皖政辦[1992]56號文件,月增資不足20、25、30元按此標准補齊增加退休費;

(2)省勞動廳勞險字[1995]492號文件規定:按本人退休費的18.45%增發退休費(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3)省勞動廳勞險字[1996]617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0、25元退休費,15元退職費(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4)省勞動廳勞險字[1997]59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25元退休費、15元退職費(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職)人員);

(5)省勞動廳皖勞辦字[1999]17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35~70元基本養老金(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職)人員);

(6)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政字[2000]6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30元基本養老金(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

(7)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21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25、3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

(8)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2]59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35~70元(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2002年7月1日及今後辦理退休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補貼;

(9)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字[2004]67號文件規定: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60~120元(2003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2004年7月1日及以後辦理退休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加15元生活補貼。

(10)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2006]61號、62號文件規定: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基本養老金85~300元。

(三)生活補貼項目

1、國家規定的生活補貼

(1)國務院國發[1965]23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未沖完的糧貼;

(2)國務院國發[1979]24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物價補貼5元;

(3)國務院國發[1988]23號文件規定發給的副食補貼13元;

(4)國務院國發[1991]18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糧油補貼5元;

(5)國務院國發[1992]15號文件規定發給的糧油補貼5元。

2、省規定的生活補貼

(1)省政府皖政明電[88]34號規定發給的豬肉銷價補貼2.5元;

(2)省政府皖政辦[1992]22號文件規定發給的肉食補貼3.5元;

(3)省財政廳財工[92]540元文件規定發給的煤價補貼5元;

(4)省政府皖政明電[88]48號規定發給的食糖補貼0.5元;

(5)省勞動局勞險[1993]659號文件規定發給的書報、洗理費男34元,女36元。

以上所列項目均為按老辦法(即國發[78]104號)辦理退休人員所享受的生活補貼。

三、因病非因工死亡離退休人員死亡撫恤費項目和標准

(一)喪葬補助費

省財政廳財社字[2001]252號、省勞動保障廳和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標准為2000元。

(二)一次性困難補助費

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一次性困難補助費標准:退休人員死亡後發給直系親屬八個月本人生前月基本養老金;離休人員和建國前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親屬一次性困難補助費參照黨政機關同類人員標准發給。

(三)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

離退休人員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根據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勞社秘[2004]193號文件規定的標准發給。

Ⅶ 1995年死亡的離休人員其遺屬補助是由社會保險部門發放,還是由本單位發放。

從1990年我國工資制度改革後,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貼分為機關事業和企業兩條線。
(1)機關事業喪葬費和撫恤金。
按照國家民優[1986]6號文件規定「離休退休的機關工作人員因工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十個月標准工資,但不得超過3000元,喪葬費為250元。」喪葬費主要用於死者的服裝、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費用。黑人聯字[1988]23號規定「喪葬費由原來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殘者工作單位和家屬共同掌握使用,結余部分歸家屬,超過部門由家屬負擔」。黑民優[1992]120號文件規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計發,取消不得超過分3000元的規定」。黑人聯字[1994]39號規定「今後凡國家規定增加的離退休費,均計入一次性撫恤金」。黑人聯字[1995]13號規定「喪葬費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聯字[1998]10號文件規定「喪葬費提高到1200元」。
(2)企業喪葬費和撫恤金。
1990年前企業離休幹部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貼與機關事業是統一標准,於1993年3月20日省勞動廳、財政廳、省總工會聯合下發了黑勞險字[1993]34號文件,規定企業幹部職工死亡「喪葬費為500元,撫恤金因工死亡為2000元,因病死亡的為1000元」。黑勞險字[1994]90號文件對企業遺屬補貼做了調整,但喪葬費和撫恤金仍保持原來水平,前面談到拉於企業事業差距問題,在2000年離休幹部企業與機關事業在離休費上基本拉平,喪葬費、撫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在此談到這個問題是因為有如下三個方面原因。一是近幾年來乃至今後一段時間是老幹部病故的高峰期,每位老幹部病故後按政策規定處理他們的喪葬費、撫恤金是我們必須面對的現實。二是全省企業與機關事業拉平差距後,很多老幹部造成誤解,認為他們從此執行機關事業標准,因此在處理他們的後事時一方面是必須按政策規定辦事,另一方面必然需要做一些解釋工作。三是伴隨著事業單位改革,一部分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但這些單位的老幹部是在原來事業單位性質時離退休。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破產、轉制、拍賣、租賃企業離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精神,省組織部、省委老幹部局等六部委下發了黑老乾聯字[1998]4號文件。其中第9條規定"由機關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性質單位的離休幹部,其離休費仍按原標准執行,原來享受的待遇不變,「對這一問題廳字[1999]33號《關於提高企業離休人員離休費水平的通知》通知中第五條已明確規定」,2000年以後,企業離休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增加離休費標准調整離休費,不再執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辦法」。因此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老幹部保留原事業單位離休費標准,以後再調整工資,仍繼續執行機關事業工資標准,由勞動部門審批,在他們病故後仍執行機關事業喪葬費和撫恤金標准。
(3)遺屬補貼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遺屬按照黑人聯字[1995]3號文件規定,遺屬居住地在鄉鎮的,每人每月65元,居住在縣城的每人每月70元,居住在哈爾濱、齊齊哈爾市的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他地市的每人每月7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紅軍遺屬加發15元,孤身一人的再加發10元。黑人聯字[1998]10號文件規定「遺屬困難補助標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凡享受遺屬補助的今後隨著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而相應調整。對紅軍和抗戰時期參加革命的副廳級離休幹部遺屬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增加10%」。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各地市、各地區標准不是統一的,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每人每月140元。
企業老幹部遺屬按照黑勞險字[1993] 34 號文件規定一般遺屬居住在鄉鎮每人每月50元,居住在縣城每人每月55元,居住在牡丹江、佳木斯、雞西、雙鴨山、鶴崗、伊春、七台河、大慶市每人每月60元,居住在哈市、齊市、黑河市、大興安嶺、孫吳縣、嘉蔭縣每人每月6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紅軍遺屬加發10元。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2000年9月27日總局轉發了黑勞社發[2000]24號文件《關於調整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通知規定原65元標準的增加到105元,原50元的增加到90元。紅軍遺屬加發20元,抗戰以後參加工作的遺屬加發10元,鰥寡孤獨遺屬救濟費低於所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執行。

Ⅷ 1995年退休工齡是42年退休後的住房補貼是什麼政策

住房補貼從1998年實施的,你只能領取1995年以前的住房補貼,1995年退休以後就沒有住房補貼了。

Ⅸ 原一等退休金享受退休時基本工資95%嗎

根據國家和我省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對於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後到齡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的計算採用新、老兩種辦法同時計算,實行就高不低的政策。
老辦法養老金計發主要由基本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各種補貼組成,其中基本待遇按國發(78)104號、勞險(93)301號根據工齡長短,以1995年底的基本工資按一定比例計發。
新辦法養老金計發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四塊組成,其中基礎性養老金按職工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存儲額除以120;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職工建立個人賬戶(1996年1月1日)前的繳費年限及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建立個人賬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年滿1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3%;調節金為每人每月60元。
下面用實例分別就職工退休後養老金待遇進行說明。為了方便測算,我們不將社會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在職工資的增長、職工本人在職時工資的增長、退休後養老金的正常調整及社會保險費的費率、利息等指數變化列入計算。
某女職工,1954年3月出生,1970年8月參加工作,2004年3月退休,1996—2004年月繳費基數分別為:620元、780.10元、788元、788元、688元、664元、630元、598元、581元,1995年底基本工資為345.5元,累計繳費年限33年零7個月,視同繳費年限25年4個月。個人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為3323.89元。
老辦法:基本待遇應按95%計發:328.23元,個人賬戶養老金:103.41元,統標補貼及各種補貼:113.5元,總計:545.14元。
新辦法:基礎養老金按上年社平工資20%;775元×20%=1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賬戶存儲額除以120為:77.3元,過度性養老金按照視同年限計發,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數化月平均繳費的1.3%,即922.57元×25年×1.3%=299.84元,調節金60元,生活補貼:15元,總計:607.14元。
新老辦法對比,此人的養老金待遇為607.14元。
按平均余命15年計算,其將可以領取養老金總額為:(607.14元×12月×15年)10928.5元。另外,按目前政策規定,職工退休後死亡還可享受2000元的喪葬費和8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一次性撫恤金。
綜合計算,該女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後累計可以領取118341.2元的待遇總額(2000元+8月×882元+109285.2元)。
對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其退休後養老金待遇計算公式為: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個人帳戶存儲額×1/120。
某男職工,18周歲參加工作,以月工資1000元為在職職工,60周歲退休,42年實際繳費年限,其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總額為:1000元×12月×42年×7%(現行費率)=35280元
其達到退休年齡後的養老金標准為:
882元(2003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1000元×12月×42年×11%)×1/120=638.40元.
以平均余命15年計算,職工個人將領取(638.40×12月×15年)114912元的養老金、職工死亡後還有2000元的喪葬費和8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882元×8個月)9056元,那麼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將可以領取123968元的待遇總額。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對於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必須按時足額確保發放,因而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可以有效保證其年老後的基本生活,有利於退休職工安頓晚年。同時,從實例及數據對比可以看出,養老保險體現了多繳多得的原則,職工在職時的奉獻與退休後的待遇享受成正比的。在集體為職工投入養老保險的同時,國家對於養老保險每年均有大量的補貼,實例中的數據也體現出職工個人所享受的待遇遠遠大於個人實際繳納的金額,而非個人所片面認為的——現在繳納的就是自己以後享受的,甚至自己享受的還沒有繳納的多,將社會養老保險等同於商業保險。

Ⅹ 1995年退休,有獨生子女證,沒有領取過一次性補貼,到哪裡去問

2002年前的獨生子女退休人員,退休後只有退休金增加5%的規定,沒有所謂獨生子女一次性養老補助規定,退休後也沒有補貼。 或許退休當時給你增加了5%退休金你覺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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