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管理人員女性55歲退休如果53歲被辭退可以領失業保險金嗎
作業人員編制
也就是工人編制,55歲退休
⑵ 事業單位企業管理退休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離)休後的生活,適應機構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資制度改革,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會養老保險 體系的需要,確保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長期穩定發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納入我省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工資基金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其他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單位的人員(以下簡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二)非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人員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或寄存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才服務機構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人員(以下簡稱「其他人員」)。這兩大類人員,均依本規定實行社會養老保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養老保險 的覆蓋范圍為國家行政機關,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及群眾團體的幹部和工人。
第三條省和地(市)、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機關社保公司」)是我省具體承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屬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領導和管理,同時接受上一級機關社保公司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機關社保公司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負責養老保險 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給付、管理;協同做好退休幹部社會化管理的服務工作,發展福利事業。
第二章養老保險 方式
第五條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與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存積累式養老保險 相結合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第六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別實行以下三種基本養老保險 方式: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幹部和固定職工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社保公司在國家幹部、固定職工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以本規定的給付項目和標准,支付基本養老保險 金。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按規定的繳納比例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社保公司按單位和上述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在上述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計發養老保險 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集體工人參照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的保險方式,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基金制度。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實行儲存積累式的基本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臨時工按規定其他人員的繳納比例按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本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為本單位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
第七條其他人員實行按人儲存積累式的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按各地確定的繳納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逐月向機關社保公司繳納。機關社保公司按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月份和金額多少,計發養老保險 金。
第三章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
第八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費按照「以支定籌,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籌集。具體繳納辦法是:
(一)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並存入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基本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應控制在單位全部在冊人員工資總額的25%以內,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本人工資總額的2%,由單位按月在發放工資時代扣,匯繳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九條其他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擔的,按其個人實得工資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費額和個人自交的費額兩個部分組成,統一由用人單位或交由本人按月向當地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繳納,存如在銀行開設的其他人員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由用人單位負擔的養老保險 費的繳納比例和個人自交的費額,要本著有利保障、用人單位可以承受的原則,由各地按不低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繳費水平以及實際測算的情況確定。
第十條單位補充養老保險 所需費用從單位獎勵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條 逾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須按應繳費額日徵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相應的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工資總額的構成,以國家統計局現行的規定為准。單位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均以元為起算單位。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行政費」、「事業費」中列支,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中列支。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四章養老金的給付
第十四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離)休手續的機關、事業單位國家幹部、固定職工,其基本養老金的給付與原退休費計發標准相銜接,給付項目為:
(一)退休費;
(二)退休補助費;
(三)生活補貼費;
(四)副食品價格補貼;
(五)糧油價格補貼;
(六)死亡喪葬費。
上述給付項目,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月撥給單位,由單位發給個人,或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五條聘用制幹部、合同制工人、集體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 金項目為:
(一)按其單位和本人繳納的養老保險 費的年限長短和金額多少計發的養老金;
(二)國家規定加發的補貼、補助費;
(三)醫療補助費;
(四)死亡喪葬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退休後的養老保險金,以及單位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採用個人養老金的給付辦法。投保人在繳費期死亡的、其按儲存積累式所形成的基金及利息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並按規定標准從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中支付死亡費。
第十七條對不符合退(離)休、退職條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離職、辭職、辭退、辭聘、終止合同且不在本規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由承保的機關社保公司按繳納養老保險 費年限,一次性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是:十年(含十年)以內的,每年按一個月標准工資發給,但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二十四個月的標准工資。對觸犯刑律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不發給生產生活補助費。
第十八條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工作變動調往不在本規定范圍其他單位的,其單位和個人原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劃轉由原承保機構與其調入單位的承保機構商轉。在本規定范圍內調動的,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改由調入單位繼續繳納,單位和個人繳費辦法不變。對按有關規定辦理停薪留職的,其養老保險費仍須由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其他人員的養老金給付,採取個人養老金的給付方法。
具體實施細則另行下達。
第五章養老保險 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金採取縣(市、區)自主統籌、分級管理的辦法,並逐步向全省統籌過渡。
第二十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的管理費用,按統籌養老保險 金總額的2%提取,存入在銀行開設的專戶,專款專用。在此額度內,每年編制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各地(市)、縣(市、區)機關社報公司的行政和業務管理費用的開支計劃,須報省機關社保公司備案。
第二十一條 機關社保公司籌集的養老保險 金和業務管理費用收入免徵稅收,免交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應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金,按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保值增值的收益與存入銀行所的利息並入養老保險 基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對實行退休養老保險 的單位和人員,實行帳卡管理制度,按人立帳建卡,工作單位變動,卡隨人轉。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金要量力而行,收支平衡,年終結余除適當留存周轉金外,其餘上交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 金若發生收不敷支時,從同級財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專戶撥款;仍不敷支的,經徵得同級財政機關同意,可調整統籌的繳費比例。
第二十五條 各級機關社保公司要健全機構,精幹人員,健全會計、財務、統計和各項管理制度,做好養老保險 金的籌集、給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養老保險 金的統籌、養老金的給付和管理費收支,執行全省統一的預決算制度、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辦法,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具體辦法由省人事局會同省財政廳研究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級機關社保公司有權稽核屬於本規定保險對象所在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督促單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 費。
弄虛作假的,除應補繳或追回款項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廈門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 辦法由廈門市政府參照本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訂。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人事局會同省體改委、財政廳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省人事局負責解釋。
⑶ 沈勞發2001 46號關於工人和幹部 退休界定問題的具體內容 求盡快
沈陽市領導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貫徹落實沈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意見》
沈勞發[2001]46號
(該文件已經沈陽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關於廢止和時效部分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廢止)
為貫徹落實《沈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沈政辦[2001]26號),按照國家、省有關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精神,現就貫徹落實《沈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沈陽市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八條 中的"原辦法",是指《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規定》(沈政令[1998]第16號)確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包括因病提前退休職工)。
二、《實施辦法》中第二條 "企業上月列入成本和費用工資總額",在實際操作中按企業實發工資總額掌握。企業年終財務決算中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工資總額大於全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之和的,其差額在下一年度年終財務決算的次月補繳。自由職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業戶從業人員以我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納和補繳以前年度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
三、職工個人繳費以上年實發工資收入為核定繳費基數的依據,每年核定一次,並按社會保險年度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因病提前退休職工,其病退鑒定日期在2001年6月30日前,病退審批日期在200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的,其病退待遇低於《實施辦法》規定的病退待遇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病退鑒定日期在2001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的,按《實施辦法》規定的病退待遇計發基本養老金,不與原辦法對比。
6月30日前已鑒定符合病退條件而未辦理審批手續的,11月底前必須辦理完畢,逾期不再審批。
五、職工正常退休(含特殊工種),凡2001年7月1日(含7月1日)後已按原辦法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其退休待遇低於按《實施辦法》規定待遇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六、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間,接近企業內部離崗休養年齡的國有企業職工(男50周歲以上,女幹部45周歲以上,女工人40周歲以上),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由企業一次性為其繳納至退休年齡時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協議。
企業為其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計算辦法。繳費基數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解除勞動關系當年本市企業繳費比例與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其一次性繳費額的計算公式為:
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企業繳費比例+個人繳費比例)×職工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月數
企業為解除勞動關系人員辦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時,由企業填寫一次性繳費申請表,報市勞動部門批准後按程序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屬於職工個人帳戶金額,一次性計入職工個人帳戶,並按規定計息。
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企業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不論是否再就業,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職工失業後繼續投保的,到戶口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
七、《實施辦法》實施後至首次個人帳戶基金運營收益率公布之前退休的人員,2001年7月1日起個人按8%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同期銀行三個月存款利息計息。2001年6月30日前個人帳戶儲存額仍按原記帳利率計算。
八、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條件時,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其超過的年限按規定增發基礎養老金,其超過的年限計算到月。職工從事特殊工種按規定折算增加的年限,不增發基本養老金。
九、在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解聘後到生產崗位工作,其退休年齡按以下標准掌握:
(一)45至50歲之間的女幹部(聘用制幹部)解聘後到生產崗位連續工作滿三年以上,且一直未恢復管理崗位工作的,按工人退休年齡掌握;
(二)45周歲以下的女工人改作管理崗位工作的(聘用制幹部),在管理崗位連續工作滿5年以上,按幹部退休年齡掌握;
(三)50周歲以上的女幹部,被解聘當工人的,原則上仍按幹部退休年齡掌握,但被解聘後在工人崗位工作滿3年以上的,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
女幹部失業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後或失業兩年後未再就業以及再就業後未再從事管理崗位工作,按工人退休年齡掌握。
十、企業職工退休後,在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發給上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個月的喪葬補助費。符合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待遇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即按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一次性發給10個月的救濟費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濟費。上述待遇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企業單位負責支付。
十一、《實施辦法》中第十三條 第三款關於職工服刑、勞動教養情況下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政策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執行。在此之前,此類人員已按過去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沒有處理的,按對應期的政策處理。
十二、欠費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一次性補繳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滯納金和利息。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到地稅機關繳納)。對經批准緩繳的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退休時上一年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礎養老金,欠費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欠費企業職工退休後,兩年內一次性補繳企業和職工個人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對其基本養老金重新計算,差額部分予以補發。
困難企業借發養老金期間視為緩繳。欠繳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為其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用具經市有關部門批準的緩繳手續和借發養老金審批手續,否則,必須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後方可辦理退休。
自由職業者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補繳以前年度個人欠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後,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
十三、企業職工1992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十年(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待遇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執行。
十四、1992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未滿10年(含視同繳費年限),雖達到退休年齡或未達到退休年齡但因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本息全部返還給本人,另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按其建立個人帳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3個月的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辦理一次性領取手續,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1992年10月1日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從業人員,出現上述情況時,不享受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只將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五、《實施辦法》實施前,國家、省、市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有關政策規定,凡與《實施辦法》和本處理意見不抵觸的,應繼續貫徹執行。
⑷ 企業管理人員可以延期退休嗎
企業員工的退休年齡是法定的,並不能以當事人的職務發生變化,所以不可以隨意延期退休。目前法定退休年齡見如下規定: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⑸ 如何解聘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
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無需解聘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企業管理人員解聘後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我國退休年齡全球最早將逐步延遲》
「我國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經中央批准後,將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14日下午圍繞「十二五」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就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取得的成就作報告時如此表示。
尹蔚民介紹,我國目前的退休政策是新中國成立後,50年代初期確定的,當時人口的預期壽命不到50歲。現在建國已經60多年,國情發生了巨大變化,人口的預期壽命已達70多歲。而我國的退休政策沒改,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有8000多萬,平均退休年齡不到55歲,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尹蔚民介紹,我國是一個未富先老的國家,又是一個急劇快速老齡化的國家,現在我國60歲以上人口為2.1億,占總人口的比重達到15.5%。
據有關方面預測,到2020年,我國60歲以上的人口將達到19.3%,2050年達到38.6%,尹蔚民表示,這對我們養老和醫療都會帶來巨大的影響。目前我們職工養老保險的撫養比是3.04:1,到2020年會下降到2.94:1,2050年將下降到1.3:1。
尹蔚民表示,目前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退休年齡,除了非洲的一些國家之外,大多數國家都是在65歲、67歲,而且都是漸進式延遲的。我國現在是世界上退休年齡最早的國家,要考慮多方面因素,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改革政策,小步慢走,每年推遲幾個月。
尹蔚民透露,經過中央批准以後,將向社會公開方案。這會有一個預告期,若干年以後再開始實施,逐步推遲到合理的退休年齡。
⑹ 公司辭退退休人員要提前通知嗎
要按合同規定,不需要通知的,一般來說,勞動合同的終止,一般並不需要履行回法定的答通知程序,到期即可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企業管理人員解聘後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⑺ 甲企業內退人員在乙企業受聘上班,現已62歲,乙企業與之解聘可辦理退休手續嗎乙企業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應該不用辦理退休手續的,你本身聘請的就是退休人員。支付賠償金要看你和他的合同有沒有到期,如果到期了就不用賠償的。
⑻ 被單位解聘後能享受特殊工種退休待遇嗎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工種退休待遇,是提前5年退休。只要勞動者從事特殊工作年限達到法定年限,被單位解聘依然可以按特殊工種退休。
當前,按特殊工種退休法定特殊工種年限是:
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
2、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
3、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1999〕8號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⑼ 辭退已退休人員需要補償嗎
辭退已退休人員是不需要補償的,正式退休是自然解除合同,不需要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9)企業管理人員解聘後辦理退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⑽ 員工離職 解聘 退休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員工離職類別
1. 1 辭職:職員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按到職日期結算工資,不結算福
利;特種崗位(例如:財務崗位)需提前兩個月申請;
1. 2自動離職:凡無故擅自曠工三天以上者,均作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結算任何工資、福
利;
1. 3解僱:工作期內,員工因工作表現、工作能力等因素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無法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有權解僱,屆時結算工資及福利;
1. 4開除:員工因觸犯法律,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嚴重過失者,即予革職開除,計
薪到革職日止;
1. 5試用期內:員工及公司雙方均有權提出辭職或解僱,而不負擔任何補償。離職前與公司結清各項手續;
第二條 離職程序
2. 1離職員工需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與手續交接清單》,部門經理根據情況給出審批意見後,交由人力資源部申報總經理處,經總經理確認無疑義後由人力資源部留存;
2. 2總經理同意離職後,員工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及時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 3 根據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員工當月工資統一次月結算,當月離職員工在次月30日以後到人力資源行政部要求出具《離職手續確認單》後,方可到財務部出納處結算工資;
2. 4《離職手續確認單》必須有離職員工原部門經理、財務部經理、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總經理簽字確認後方可生效;
2. 5《離職手續確認單》需一式兩份,一份由財務部留存,一份由人力資源部留存;
2. 6 工裝預收款退還程序和工資結算一並完成;
2. 7 公司可出具離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條 離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3. 1公司的各種電子及文本資料;
3. 2使用、掌握公司的專有資料;
3. 3公司辦公用品,如工作證、名片、考勤卡、鑰匙等;
3. 4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3. 5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四條 工資福利結算
4. 1 離職員工結算款項:
結算工資;
未付的獎金、傭金;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4. 2 離職員工須扣除款項: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4. 3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五條 附則
5. 1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5. 2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在3個月內不受理辭職者提出的復職要求;
5. 3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第六條 附表
6. 1《員工離職申請與手續交接清單》
6. 2《員工離職手續確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