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如何處理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2. 退休人員能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退休人員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
聘用退休人員,單位與其建立的勞務關系,因工作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也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3. 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如何處理
一、復工傷保險不應該包括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退休人員應該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有關待遇的規定,出現問題按《合同法》來處理,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
二、已退休職工留用時發生的工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僱用關系要求單位支付人身損害賠償;
4. 退休員工工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1、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賠償標准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工傷待遇的標准來定。
2、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後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3、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於勞務關系的特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 退休人員的工傷由誰承擔責任
視其是否領取了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
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6. 退休人員再就業工傷怎麼賠償
退休人員再就業,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因此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申請工傷認定不再受理,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即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與其之間不再屬於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受到事故傷害時不按工傷標准進行賠償,但雙方之間形成勞務關系,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此項司法解釋為法院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7. 退休人員工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如果正常退休的就沒有工傷一說了,如果是退休返聘人員或是仍在從事勞動的人員鑒定為工傷的,可以進行工傷賠償。主要賠償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 退休人員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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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學術上很有爭議。但實踐操作上,基本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
2010年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以上兩段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保險參與對象和待遇享受對象的條款。其中沒有使用《勞動合同法》中"勞動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職工"的概念。特別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刪除了對"職工"的定義解釋。原本2004年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這樣一來,沒有特別明確的證據表明,職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員的。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他也無法提供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發布過《對〈關於重新進入勞動生產領域的離退休人員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0號),其中認為退休返聘人員因工作發生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妥善處理,因此發生爭議的,通過民事訴訟處理。這里確定了一個不是勞動爭議,但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的原則。但是,真正希望參照的退休人員又會發現一個悖論:如果因為是否屬於因工作發生傷害產生爭議的話,又需要進行工傷認定,而退休人員是不可以做工傷認定的。
談了那麼多,從實踐操作上來看,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傷害,即使沒有辦法參照工傷保險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這條規定指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至於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員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要基於協議性質來考慮。退休返聘人員簽署的僱傭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沒有勞動法律約束。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協議的解除和到期等問題都需要進行詳細約定,以免屆時遇見了這類情況,卻發現無約定可依,進而發生爭議
9. 退休返聘人員發生工傷如何賠付
【法律分析】
1、退休後,開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就不再具有勞動法調整的勞動者主體資格,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協議;
屬於勞務關系,不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勞動法律的調整范圍內,也就不能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來認定工傷,應適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
2、返聘人員一旦發生工傷,應認定為從事雇傭工作中受到的傷害,僱傭單位(聘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賠償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輔助器具費、必要的交通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