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島市民政局關於企業退休人員死亡領取多少個月的撫恤金工資
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待遇,與民政局無關,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青島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的,享有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撫恤金(救濟金)為上年度山東省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生前有供養直系親屬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為460元。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於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後,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准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並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勞動廳、財政廳、總工會
《關於調整國有企業因工與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勞發[1993]343號
一、職工死亡後,有直系親屬的,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或救濟費。其標准為:
(一)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2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撫恤金。
(二)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發給10個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救濟費。其中按《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一次性救濟費高於上述標準的,可按原規定執行。
二、職工因工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參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時期,分別調整為:
(一)紅軍時期,抗日戰爭時期、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75元、73元、70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分別為60元、58元、55元。
(二)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其供養直系親屬系非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65元,系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條 規定領取定期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供養直系親屬,凡是孤獨一人者,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10元。
四、上述費用,已納入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企業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六、非國有企業,凡是執行《勞動保險條例》的,均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 政 廳 、 總 工 會
《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魯人社辦發〔2012〕74號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3類:460元、410元、360元(詳見附表)。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准在上述補助標准基礎上提高30%。
二、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三、這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所需資金,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適用於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實行,有效期至下次調整待遇為止。本次調整待遇日期為2012年7月1日起計算。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地 區
標准
濟南市: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
青島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
淄博市:張店區、淄川區、臨淄區
東營市所轄縣(區)
煙台市:芝罘區、萊山區、福山區、萊州區、龍口市、招遠市、蓬萊市
威海市所轄市(區)
460
2. 退休工人死亡後的撫恤金,喪葬費,以及其妻子的生活補助辦理
一、辦理條件
1、離、退休(職)人員死亡。
2、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遺屬。
二、辦理憑證
1、喪葬費
死亡離、退休(職)人員火化發票。
2、一次性撫恤金
(1)參加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死亡後有符合享受條件的遺屬。
(2)退職的人員死亡後,可發給其喪葬費,但不給予其他待遇。
三、受理部門
事業單位由市社保局業務大廳養老待遇窗口受理。
四、辦理時間
法定工作日。
五、辦理結果
1、所在單位辦理離、退(職)休人員減少手續後,社保經辦機構在次月結算基本養老保險金時一並支付喪葬費,支付標准為4000元/人。由單位發給死亡人員家屬。
2、一次性撫恤金支付標准:
①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工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因病死亡的,為本人退休前10個月工資(不包括市定補貼和各種津貼補貼)。
3. 北京民政局女職工能辦理提前退休嗎
不可以,你是應該在五十五歲退休,如果要提前退休,必須要做喪勞鑒定,如果鑒定是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4. 淮南社保局民政局退休職工有沒有住房公積金
交了,就有公積金!以交費為准!未交,就未有!與單位!協商!交了,就有!未交就未有!
5. 第七批無軍藉退休職工何時移交地方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規定,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移交地方後由民政部門管理。為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含服務站,以下簡稱干休所)主要任務是,按照黨和政府
關於安置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安度晚年。
第三條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是民政部門領導下的事業單位,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對干休所的工作要加強領導,幫助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不斷提高工作質量。
第四條 各級民政部門要簡政放權,做到"專編專用,專款專用,專車專用,專物專用",確保干休所具有人、財、物使用管理權和生產經營自主權,發揮干休所的積極性、主動性。
第五條 干休所實行下述領導體制:所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參與民主管理。
第六條 干休所所長的職責主要是:實施所內行政業務的領導,領導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所長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重大問題實行民主決策。
第七條 依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干休所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自身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發揮黨支部戰斗保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辦所的正確方向。
第八條 干休所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管理委員會,是所內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組織。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民主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能是:協助所長和黨組織搞好乾休所建設,發揮參謀、協調、監督作用;反映老幹部的合理意見,維護老幹部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干休所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對所有人員進行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艱苦奮斗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組織紀律教育。要教育職工樹立全心全意為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的思想,遵守職業道德,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要教育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保持革命晚節。同志之間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加強團結。
第十條 干休所的機構設置要精簡。工人的比例必須高於幹部。選配工人要實行合同制。有條件的地方,對所長可實行公開招聘。
第十一條 干休所要勤儉辦所。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干休所實行民主管理。注意發揮干休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和支持他們為干休所建設獻計獻策。要實行"政策公開、經濟公開、管理公開"。
第十三條 干休所服務工作主要是集體性服務項目:組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看文件、聽報告,開展各種文體活動;落實他們的各項待遇,並盡可能地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第十四條 干休所要協助衛生部門做好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醫療工作,切實幫助他們解決看病中遇到的困難,對危重病人要及時組織搶救。
第十五條 干休所要開展一些生產經營活動,以增強自身活力。生產經營活動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依法經營。生產經營的收益要公開,分配要合理。
第十六條 干休所對分散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要加強服務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落實他們的各種待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
6. 河北省黃驊市民政局對退休工人死亡後土葬不火化是什麼政策
退休人員去世後沒有火化證明和死亡證明不能從社保局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2014殯改後,對於不火化的不再強制了
7. 國家對於返聘退休員工有什麼相關規定
一、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所以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勞動者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形成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由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二、返聘人員適用的法律法規:1.《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8. 現在上海民政局有重殘無業人員的退休信息嗎
你好!上海市重殘無業領了救助金,可以正常繳納養老保險,但沒有優惠。 《關於對本市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滬殘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