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佛山買房需要繳納社保嗎
佛山社保(外來人員購房需要佛山社保) 一、社保包含的險種(五險):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二、參與社保的好處(社保對個人的好處): 1、累計繳納滿15年社保,退休後就可以享受養老待遇。任何人累計買滿十年佛山市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時享受佛山的退休養老待遇。 2、購買了醫療保險,就可以享受門診報銷,住院優惠。醫療保險的購買,個人當月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都轉賬到自己的醫保卡或者存摺上,相當於個人也不用繳納費用。平常都可以使用這個賬戶的錢來購買葯品或交費。而且,繳納了醫療保險,也就不用再怕生病治療費用高的問題,因為有國家擔保,最高報銷額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資的4~6倍補償。患大病超過最高支付額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退休以後不用再繳,也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生育保險,只要累計購買滿一年,且生育期間一直在參保狀態,享受工資待遇和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續費、住院費和葯費的報銷等等。 4、參與佛山社保滿一年的外地戶口人員,可以憑社保證明購買佛山房產。 5、非佛山戶籍人員辦理子女入學、入戶佛山都需要佛山社保證明。 三、參保要求: 1、外來人員要有工作單位,或掛靠單位才能購買社保。 2、參保需提交資料: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以前社保卡復印件,入職體檢表
2. 本人是廣州市人,十年前在佛山買了五年社保,現在退休了,現在可不可以在佛山買房子
只要佛山不是你戶口所在地,只要你退休了,只要佛山房屋限購政策仍在執行中,你沒有資格在佛山購房。
3. 不具備佛山購房資質的退休人員如何在佛山限購區域購房
不具備佛山購房資質的人員在限購區內購房,根據不同的開發商營銷策略,有一定概率可以拖資質購房,即先交首付,延遲一年簽約以購買佛山社保。但已退休人員無法以該方式購房,只可以他人名義做公證購房。
4. 外地戶口,退休人員可以在本地買房嗎
這個要看你是在哪一個地區的,有一些地區是要本地戶口才能買房,有一些地方它管控沒有那麼嚴格就可以買,這個主要看你在哪個城市或者在哪個地區。
5. 外地退休人員在海南買房怎麼交社保
已經退休了,就說明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了,社保局不接受已到或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投保繳費。
6. 外地退休人員在濟南買房有何規定
隨便買~社保找個人代繳一下。就行。不過。濟南的破環境還是別待了吧。退休去威海多好
7. 之前在佛山買過一年的社保中途停了能在佛山買房嗎
佛山社保(外來人員購房需要佛山社保)一、社保包含的險種(五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二、參與社保的好處(社保對個人的好處):1、累計繳納滿15年社保,退休後就可以享受養老待遇。任何人累計買滿十年佛山市社保,就可以在退休時享受佛山的退休養老待遇。2、購買了醫療保險,就可以享受門診報銷,住院優惠。醫療保險的購買,個人當月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都轉賬到自己的醫保卡或者存摺上,相當於個人也不用繳納費用。平常都可以使用這個賬戶的錢來購買葯品或交費。而且,繳納了醫療保險,也就不用再怕生病治療費用高的問題,因為有國家擔保,最高報銷額按全市上年度年平均工資的4~6倍補償。患大病超過最高支付額的部分可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90%~95%的比例支付。退休以後不用再繳,也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3、生育保險,只要累計購買滿一年,且生育期間一直在參保狀態,享受工資待遇和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續費、住院費和葯費的報銷等等。4、參與佛山社保滿一年的外地戶口人員,可以憑社保證明購買佛山房產。5、非佛山戶籍人員辦理子女入學、入戶佛山都需要佛山社保證明。三、參保要求:1、外來人員要有工作單位,或掛靠單位才能購買社保。2、參保需提交資料: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以前社保卡復印件,入職體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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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在外地退休想在佛山買套小戶型二手房養老望老鐵們給個建議
我在我在外地退休,剛在佛山買套小房,二手房養老,這種情況可以嗎?這種情況記得您是在本地買,當然可以了
9. 外地退休人員能買房嗎
可以,
退休辦理手續:
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容、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該退休;
根據有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傷殘申請提前退休的職工,首先要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醫療診斷。其次是將取得的醫療診斷證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結論。最後職工持鑒定結論和其他相關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後,按《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