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老工傷人員退休後死亡的待遇
因為已經退休,所以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關系都已經終結,所以無法享受專工傷保險待遇屬。只能按照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進行享受。
根據東莞養老保險政策規定,東莞在職職員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費、撫恤金、救濟金三項養老保險待遇,具體標准如下:
一次性喪葬費:3個月的東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撫恤金:3個月的東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救濟金:6個月的東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備注】:救濟金需視情況而定,例如供養直系親屬。
養老金領取期間死亡的,個人帳戶余額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同時按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費。
Ⅱ 2020年重慶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如何計算
每個地區的不同。這個是重慶地區的:
退休人員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直系親屬)可憑死亡證、火化證、親屬關系證明在社保機構領取喪葬費2000元,領取死者生前15個月的養老金。
Ⅲ 重慶市關於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算方法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企業職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
撫恤金相關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Ⅳ 重慶市退休職工死亡安葬費標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復於調整企業職制工死亡一次性救濟金標準的通知(渝府發〔2008〕97號)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發給喪葬費2000元;死亡時有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濟金計發月數從7個月調整為15個月。一次性救濟金計發基數為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工資或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人員為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
Ⅳ 重慶市企業退休人員死亡傷葬費是多少一次性補助費領多少個月
事業單位可以領40個月薪水,企業單位的可以領20個月的。
Ⅵ 老工傷四級退休人員死亡後,有些什麼賠償
按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回取答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如有餘額可以繼承。
Ⅶ 持有工傷證退休人員因病逝世後,還有什麼補償費
和一般退休人員一樣,去世後一次性領取二十個月的退休工資,沒有其他的補償費。
因為工傷在生前已經賠償處理過了,去世後不能再據此提出補償,也沒有該項規定。aqui te a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