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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一般不在離退休人員

發布時間:2022-03-16 02:47:19

A. 離退休人員如果在別的單位繼續任職,該如何判定呢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B. 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是什麼

根據國稅函〔2006〕526號文件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C. 哪位委員建議鼓勵城市離退休人員告老還鄉

近日,全國政協委員、中原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竇榮興表示,要鼓勵支持城市離退休人員告老還鄉,助力鄉村振興。

竇榮興指出,當前,中國每年有數百萬城市離退休人員,他們既有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又有資金技術和人脈資源,還有回鄉創業和頤養天年的鄉愁情懷,是鄉村振興的寶貴人才資源。

(3)民盟一般不在離退休人員擴展閱讀

「鼓勵離退休人員返鄉支援鄉村建設」的建議並非首次出現

早在2019年,民盟廣東省委會向廣東省政協十二屆二次會議提交名為《發揮退休人才作用 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提案,其中就指出,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村人口老齡化和村莊 " 空心化 " 日趨嚴重,鄉村發展中專業化技術和綜合服務型人才十分匱乏。

如果能引導退休人才進入鄉村服務鄉村振興,不僅可開辟老齡化社會全新的鄉村養老模式,且可為鄉村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人才資源,是解決當前鄉村振興人才不足的一條捷徑。

D. 如何加入中國八大民主黨派!

1、中國民主同盟(簡稱「民盟」)

民盟章程第十三條規定,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和其他工作的中國知識分子,自願遵守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可以申請加入中國民主同盟。

第十四條規定:吸收盟員,要將政治標准放在首位。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兩位盟員介紹,由基層組織考察、討論通過後,報設區的市、直轄市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審核批准,逐級上報,由民盟中央備案。

必要時,設區的市、直轄市區、自治州及其以上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盟員。

民盟章程第二十一條指出,在組織發展中,以大中城市為主,以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以從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學技術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發展盟員要注重質量,注意吸收政治素質高、有代表性的人士入盟。

在工作中發展,發展為了工作,有計劃地穩步發展,實行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保持民盟特色與有利於參政議政工作相結合、發展與鞏固相結合的組織工作方針。

2、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簡稱「民革」)

民革章程的第一章「黨員」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本黨發展黨員條件,願意遵守本黨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規定:申請入黨,須有兩名黨員介紹,提交入黨申請書,由支部和所屬地方組織考察合格後,經支部大會通過,所屬地方組織審核,報省轄市級組織(省直屬支部報省級組織)批准,省轄市級組織報省級組織備案,省級組織報中央組織部備案,並書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工作單位。

黨齡自支部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必要時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第十五條規定:發展黨員,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實行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注重政治素質,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有計劃地穩步發展的基本方針;

發展對象是同原中國國民黨有關系的人士、同本黨有歷史聯系和社會聯系的人士、同台灣各界有聯系的人士、社會和法制專業人士以及其他人士,著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層人士和中高級知識分子。

3、中國民主建國會(簡稱「民建」)

《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第一條指出, 凡經濟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專家學者,願意履行會的章程,可以申請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

第二條規定,會員必須熱愛祖國,擁護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努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對於加入程序,民建章程第三條這樣描述:加入中國民主建國會,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過組織考察,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以上委員會批准。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會員。

第十六條規定:中國民主建國會的發展工作要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貫徹以大中城市為主,以中上層人士為主,以經濟界人士為主,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劃地穩步發展的方針。

民建中央網站《民建組織發展問答》一文指出,民建不在工人、農民、在校學生中發展成員,不以其他黨派成員為發展對象。並對加入民建具體程序進行了進一步闡述:

(一)凡符合民建發展范圍和條件並承認《中國民主建國會章程》的申請人,須向當地民建組織遞交書面入會申請、個人簡歷和最高學歷、學位、職稱證書復印件。(申請人要與民建當地組織聯系,可以通過114電話查詢)

(二)民建組織與申請人進行認真談話,了解其政治態度,並對確定的發展對象進行考察。

(三)經考察合格的申請人,由其所聯系的基層組織通知其填寫入會申請表,請兩名會員作為入會介紹人,並簽署介紹意見。

(四)經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所屬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直轄市的區以上委員會批准,即成為民建會員。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會員。

4、中國民主促進會(簡稱「民進」)

民進章程第九條指出,本會的組織發展堅持以從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識分子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的原則。發展會員要注重質量,堅持發展與鞏固相結合、有計劃穩步發展的方針。

民進章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加入本會,應由本人填寫入會申請表,兩名會員介紹,經組織考察,由支部會員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省轄市或省級組織批准,並層報中央備案 。中央和省級組織必要時可以直接發展會員。

5、中國農工民主黨(簡稱「農工黨」)

農工黨黨章第一條規定,凡從事醫葯衛生、人口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領域的高中級知識分子,承認中國農工民主黨章程,願意參加黨的組織,參加組織活動,執行黨的決議和履行黨員義務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農工民主黨。

同時,《農工黨組織發展工作規程》第五條進一步指出:本黨組織發展的重點分工是醫葯衛生、人口資源和生態環境。

發展對象是重點分工領域以及科技、教育和其他領域的高中級知識分子,適當發展經濟、法律、管理、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代表性人士。

《農工黨組織發展工作規程》第十條規定,不在軍隊、公安、安全、外交系統、廣播電台、電視台中發展黨員,不在中共黨員、共青團員、工人、農民、在校學生中發展黨員。第十一條規定,一般不在離退休人員中發展黨員。

6、中國致公黨

致公黨章程第一條規定,凡是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和其他有海外關系的代表性人士,以及其他方面有代表性的中高級知識分子,承認並願意遵守本黨章程的,可以申請加入本黨。

第二條規定,要求入黨者,須由本人申請,填寫入黨申請表,兩名黨員介紹,經過考察,由支部大會或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級或以上組織批准,並逐級呈報中央備案。必要時,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吸收黨員。

致公黨《黨員讀本》中進一步闡述了組織發展的原則:

一是堅持「三個為主」,「以協商確定的歸僑僑眷中的中上層人士和其他有海外關系的代表性人士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為主」。

二是注重質量,要堅持發展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承認《中國致公黨章程》、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社會影響力的代表性人士。

三是保持「僑」「海」特色。四是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注意吸收政治素質好、層次高、代表性強、有發展潛力的無黨派知識分子,並把他們及時充實到後備幹部隊伍中來。

7、九三學社

作為以科學技術界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的具有政治聯盟特點的政黨,九三學社章程第一條規定: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以及高等教育、醫葯衛生等方面的高、中級知識分子,贊成並願意遵守社的章程,可以申請加入本社。

九三學社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本社組織發展堅持以大、中城市為主,以科學技術界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高、中級知識分子為主的原則;堅持注重質量、保持特色、組織發展與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九三學社章程第二條規定:發展社員,應當把政治標准放在首位,由申請人向社組織遞交入社申請書,社組織經過聯系培養、考察後,由兩名社員介紹,填寫入社登記表,經基層組織討論通過,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組織批准,並由省級組織備案。社齡自批准之日起算。必要時,中央和省級組織可以直接發展社員。

8、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簡稱「台盟」)

作為主要由台灣省人士組成的參政黨,台盟章程第一條規定,凡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人士,願意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加入本盟。

章程第二條規定,盟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而奮斗。

章程第三條規定,發展盟員要貫徹鞏固和發展相結合的方針,注重素質,有領導、有計劃地穩步發展,堅持以大中城市、中上層、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申請入盟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盟員二人介紹,經組織考察和盟的基層組織通過,報盟的省、直轄市委員會審核批准,並報盟中央備案。盟中央必要時可直接發展盟員。

E. 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有什麼區別

退休人員是指按國家規定達到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的人員,凡解放後參加工作退休的一般都稱作退休人員;而在解放前參加工作現目前退休的,稱作離休人員。離休人員享受的工資標准原則上比退休人員高,且每年還還有書報費、體檢費、交通費、醫療費全報銷等退休人員沒有的待遇。

F. 離退休人員任協會一般工作人員也不得領取任何報酬嗎

應該是可以的,但黨員領導幹部離退休後兼職,最多隻能一家,且不能領取報酬。

G. 中國就業人數包不包括離退休人員

不包括。。。

H. 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有哪些

轉載自政策網路: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國辦發[1999]69號)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月起執行。)([81]勞險字9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2]13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八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4]11號
勞人老[1984]13號)

為了解決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繼續按有關規定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的問題。1982年底以前,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工資級別調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仍按中組發[1982]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1983年底以前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其標准工資額調為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工資額的(不包括浮動工資、津貼、補貼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調整的工資),仍按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組通字[1985]44號)

確屬落實幹部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可以按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老乾字[87]
第10號)

凡確屬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十八級以上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的離休幹部,可按照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晉級的,仍按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老乾字[87]第047號)

離休幹部按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提高待遇後,享受副司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

l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給。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三個條件,高級專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級專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並領取原工資額百分之百的退休費。([86]國科發干字0281號)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離休後提高待遇的問題,仍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非國家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分別享受司局級、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在職時按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享受的乘車、醫療等項待遇,離休後仍可以繼續享受。(老乾辦字[1990]213號)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及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徵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後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中發[1991]10號)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獲得特殊教師榮譽稱號並享受特級教師補貼費,在退休時仍保持其稱號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勞動人事部[1982]教計資字21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特級教師退休、病休時,有補貼費的,其補貼費可作為計算退休費和病假待遇的基數;離休時有補貼費的,補貼費照發」。(人退司函[1991]5號)

對部分收入較低的離退休專家發給適當生活補貼。這次發放補貼的范圍是1998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在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專業技術級別為1-6級的離退休專家。根據離退休專家原專業技術級別和現有月固定收入額確定補貼標准。1-3級離退休專家月固定收入達不到1000元的,補足到1000元;4-6級離退休專家達不到800元的,補足到800元。(組通字[1999]11號)

l 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國發[1982]62號)

《幾項規定》(國發[1982]62號文件)第三條中所稱「標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離休老幹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一至十二月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離休前領取的獎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為離休的老幹部,其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開始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勞人老[1982]10號)

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勞人險[1983]3號)

離休幹部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號)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補貼費,可納入本人離休費總數,計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國發[1989]82號、83號)

按照國發[1982]62號和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每年享有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這次(指國發(1991)74號)增加的離休費,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人退發[1992]3號)

l 保 險 統 籌

國營企業單位離休幹部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醫療費用的列支項目與離休幹部原來在職時相同。國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勞人辦險[1986]1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國發[1997]26號)

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

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國發[2000]8號)

l 護 理 費

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國發[1980]253號)

《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因病殘發給護理補助費的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工資標准。病情好轉、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護理補助費停發。(勞人老[1982]10號)

對於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民[1984]優18號)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准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本通知自下達之月(1986年11月)起執行。(勞人老[1986]16號)

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准,對於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准可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於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准可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勞險字[1992]2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18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30%。傷殘情況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人退發[1993]1號)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當地新五級工月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51元)調整為每月100元。已高於此標準的地區,不再調整。新的護理費標准從1998年7月起執行。(人發[1998]56號)

l 優 撫 待 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從1986年7月1日起,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標准發給: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20個月工資計發。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10個月工資計發,但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被軍委或大軍區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的1/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金的1/4。離休、退休的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撫恤標准,也按上述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全額工資計發)。(民[1986]優6號)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l 醫 療 保 健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l 探 親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l 住 房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I. 關工委負責人必須由離退休人員擔任嗎

關工委負責人必須由離退休人員擔任的
關工委作為學校編制外的一個以離退休老年志願者為主體的群眾工作組織,不可能樣樣事情都抓。關工委的職能就是要在學校總體育人任務中選出主渠道所需要且為關工委能力所及、屬於配合補充的那一部分關心下一代工作。現實情況表明,為了准確把握關工委的職能定位,應避免陷入某些認識誤區,遵守四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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