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單位有義務支付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管理辦法規定的5%每月獎勵金嗎
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回管理辦法》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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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由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按照要求從本單位部門預算中列支,國家機關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從事業單位經費中列支。各級財政按照分級承擔的原則,自行制定補助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其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原規定渠道支付。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參保退休人員和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其獎勵金由原單位解決或原單位同級財政解決。
B. 獨生子女每年的補貼是多少(我是湖北的)
你好,湖北各地的獨生子女每年的補貼標準是不一樣的。建議向當地的財政部門咨詢。
C. 社保基金有義務支付湖北省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管理辦法規定的5%每月獎勵金嗎
社保基金支付是不受省級政策影響的。社保基金支付全部由國家規定,因此,湖北省的政策,社保肯定是不會支付的。
D. 關於落實企業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政策的實施方案》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向來是就寬不就嚴,也就是說你可以比國家規定的發專的多一些,或者發放屬的時候顯示你們單位很有「人文關懷」氣息。是否給職工發放要看這個職工去世後單位是否還繼續給該同志家庭發放,其基本相關工資、福利、補助------簡單的說就是這個同志今後是否跟本單位存在關系(要看合同)等。如果繼續發放,那麼獨生子女獎勵政策應該同樣得到落實。如果按照合同,和單位的規定,在今後不再產生任何關系(比如有的單位一次性補助該職工家庭一筆安葬費,或達成其他私人協議的)那麼只有該同志的伴侶單位或居住地戶籍地街道辦事處落實該獎勵政策。(有單位的單位落實沒單位的街道 社區 村落實)
E. 武漢退休人員領取獨生子女補助費問題
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內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容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二)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領取;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四、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後,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
F. 企業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的規定有哪些
都退休了就沒有計劃生育獎勵了退休了那麼大年齡還能夠生育嗎??
G. 武漢市退休人員獨生子女3500獎勵
如果政策屬於並已經實行,去社區辦理。以我們這為列,提供指定銀行開戶摺子內(因為你買斷,如容果是有退休工資,社保卡就行),結婚證,獨生子女證,身份戶口本,離婚證或者離婚協議書(離婚的才要)照片若干,社區有套表,時間需要的不短
H. 有關退休後發給計生獎勵費的規定
哦,這個很簡單,你只需查閱你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如果條款中有對獨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後發給計生獎勵費的規定,你就可向你原退休單位提出享受申請。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I. 武漢市退休人員獨生子女3500獎勵是真的嗎
忽悠人的,年底物價上漲更厲害,政府轉移百姓視線,這個錢政府規定是由企業來發放。具體你看報紙詳細說明: 1、你必須是原國有企業或縣級的集體企業職工才能領取。2、必須等到辦理退休(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才能到企業領取。 你買斷了,也要等到退休再去原企業辦理領取,現在國有企業都改制了,人員和企業性質全部變了,你現在也許去原企業還有人認識你,等你退休的時候整個企業都「脫胎換骨」了,賣的賣,破產的破產,收購的收購了,你去找誰給錢你?就是你原來的企業還存在,但是由於改制了原企業性質已經不是國有的,如果公司性質有其它人的資金股份在內,這個新公司的股東會同意給錢你嗎?簡直是笑話。 按照政府的說法,這樣的情況你就再接著去找原企業的主管部門辦理,最後再領取不到的由政府發,忽悠你,跑死你! 還有一點:這個文件幾年前就由湖北省制定了,武漢市很多市直企業並不認賬(此3500補助報道是由湖北省委機關報湖北日報屬楚天報紙報道的,而武漢市委機關報長江日報屬的武漢晚報等都未見報道),很多企業都是說沒有收到過武漢市轉發的文件,拒不執行。你去找政府,政府又說這歸企業發放,實質國有企業大多都沒有好的效益,工資都難發還發什麼3500元。
記得採納啊
J. 湖北省有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嗎,標准什麼
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促進人口均衡發展,維護專公民的合法權屬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計劃生育公共服務,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網路,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和組織形式。」
第二款修改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聯系制度,共同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術服務、獎懲措施等工作。」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前往省外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時,需要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辦理。
「育齡婦女到現居住地後,應當到當地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登記,享受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