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設12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處
協助辦領導處理、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基本建設、安全保密、督查信訪和翻譯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外事僑務系統的聯絡和內賓接待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外事(僑務)政策法規;負責自治區黨委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禮賓處
負責接待來自治區訪問、過境的國賓、黨賓及其他重要外賓;受理、接待外國駐華外交官和國際組織駐華人員來訪事宜;承辦自治區領導出國(境)的具體事宜,統籌安排自治區領導的外事活動;審核自治區及中央駐疆單位主辦的國際會議及外事禮賓活動計劃;負責協調安排外國金融、保險機構、商社、企業與自治區人民政府間非商業性的交往等事宜;負責審核外國副部長級以上政要及與我未建交國家官員來疆訪問的有關事宜;負責外國人赴自治區控制開放區、非開放區的審核管理;負責審核外國人入出境的禮遇規格並出具相關的聯檢證明。
(三)鄰國處
宣傳並落實我國的邊界事務政策和外交政策;負責國界的劃界、勘界、聯檢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邊境管理和邊境涉外建設等邊界日常管理工作;指導並參與邊防會談會晤、領國情況調研以及與領國交往有關的涉外工作;負責完善邊界工作的措施和規定。
(四)領事處(駐京簽證辦事處)
負責對外國駐疆官方、半官方機構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協調處理領事保護事宜及因公出國(境)人員的身份核查、證件補(換)發事宜;管理或協同處理涉外案件及其他重要涉外事項;協助對在疆外國人的管理;承辦自治區和經授權的中央駐疆單位因公出國人員的護照審發和管理、外國簽證的申辦業務;代辦領事認證;承辦自治區和經授權的中央駐疆單位因公赴港澳通行證的審發和簽注業務;核發邀請外國人訪華的簽證通知函電。負責駐京簽證辦事處的日常工作。
(五)出國管理處
擬定自治區因公出國(境)審批和管理的政策、規定和辦法;承辦自治區因公臨時出國(境)、赴港澳地區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外國人來疆審批業務;負責對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進行出國前培訓教育,檢查了解出國團組和人員境外活動情況,進行出國效益評估;負責外國專家、留學生、實習生涉外事項的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出國培訓有關涉外工作。負責自治區港澳事務管理工作。
(六)新聞文化處
負責國際形勢、對外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提供重大國際問題和突發事件的宣傳材料和對外表態口徑;負責外事僑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提供反映自治區區情、建設成就、民族政策的對外宣傳品,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自治區對外宣傳、文化交流和民間外事、僑務教育工作;協同審核自治區重要涉外報道稿件;負責外國及港、澳地區記者來疆采訪的接待和管理工作。負責《新疆外事》的編輯出版工作。
(七)國際交流處
負責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法規在自治區的實施以及與國內法相銜接的有關工作;負責與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和我國駐外使領館及其他駐外機構聯系,協調自治區的官方和民間對外交往事宜;組織指導、參與和協助開展自治區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為自治區對外開放和交流提出建議;負責辦理與外國友好城市締結友好關系的有關事項,管理和指導友好城市交往及其他民間對外交往工作。
(八)非政府組織管理處
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自治區活動及自治區民間組織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的調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對各有關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外交、外事方面的政策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自治區活動及民間組織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管理工作中的對外協調聯絡;承擔機關的綜合調研及修志工作。
(九)國內僑務處
負責國內僑情調研工作,擬訂自治區僑務政策、法規和工作意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華僑、歸僑、僑眷在國內的合法權益;做好信訪接待、僑務扶貧和其他為僑服務工作;負責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回國(回鄉)定居的有關工作;負責「三僑考生」的招生事宜及歸僑、僑眷子女自費出國、留學人員身份審核工作。
(十)國外僑務處
負責國外僑情調研,開展對華僑華人及港、澳同胞和社團的聯絡、接待服務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華僑華人在國內的合法權益;配合我駐外使領館做好華僑華人和新移民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解決新疆籍華僑華人子女華文教育的有關事項;幫助歸僑、僑眷依法繼承和調回國(境)外財產。
(十一)經濟科技處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有關僑屬、僑資企業優惠政策、做好服務工作;做好接受國際與外國機構和人員以及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的捐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引進外資、僑資、人才、技術、設備和開拓國外市場、促進對外經濟合作等工作;為自治區外向型企業提供對外交往服務。
(十二)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計劃生育、出國(境)政審、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自治區外事僑務幹部的培訓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物的人事安排工作;負責自治區外語翻譯職稱的有關工作。
新疆邊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邊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新疆邊防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和安排;掌握自治區邊防工作情況,開展工作調研,解決邊境地區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研究制訂搞好邊境管控的措施和規定;負責自治區邊防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機關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B. 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民政廳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工作;承擔民政宣傳信息管理工作。
(二)法制處。
起草民政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規范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民政法制理論研究和調研工作;負責民政法制普及宣傳教育工作。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辦公室)。
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指導和監督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受民政部委託,承擔在桂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本廳行政審批事項工作。
(四)優撫處(自治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區擁軍優屬活動的組織,負責全區軍烈屬優待工作;研究提出全區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標准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的撫恤標准並組織實施;審核退役傷殘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和傷殘輔助器械的配置;審核報批革命烈士稱號及全國、
全區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
(五)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區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指導全區軍休服務機構、軍供站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救災處(自治區抗災救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區救災減災工作政策;承辦對救災組織的協調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區的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因災損毀民房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自治區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
(七)社會救助處。
擬訂自治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准,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區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的草擬工作;承辦中央財政和自治區本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全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依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推行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
擬訂自治區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政府駐地遷移、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和指導省、縣、鄉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承辦鄉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
(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准;負責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擬訂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負責養老服務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扶持工作;承擔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工作;負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的擬訂;組織指導社會慈善和社會捐助工作;牽頭指導全區民政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一)社會事務處。
擬訂婚姻、殯葬、兒童收養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組織指導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指導收養登記及收養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統計管理制度;負責全區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管;管理自治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協調做好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准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C. 內蒙古自治區黨政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包括哪些
內蒙古自治區黨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包括以下單位:
內蒙古黨委宣傳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內蒙古黨委老幹部局,內蒙古自治區直屬離退休人員工作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幹部休養所,內蒙古老幹部活動中心,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內蒙古自治區計劃生育協會,中國民主建國會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九三學社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內蒙古黨校,內蒙古黨校,呼和浩特市委辦公廳,呼和浩特市委宣傳部,呼和浩特市委統戰部,中國農工民主黨呼和浩特市委員會,呼和浩特市委政法委員會,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呼和浩特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包頭市委黨校,包頭市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紀律檢查委員會等單位都是屬於黨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
D. 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州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植物路休養所
地址:南寧市植物路
南寧市市直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所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市轄區
廣西區經濟委員會建材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緯武路167號
廣西區經濟委員會冶金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建政路41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冶金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南寧市思賢路36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石化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南寧市建政路49
廣西區經濟委員會機械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民主路17號
廣西經委輕工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思賢路57
廣西壯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鄉鎮企業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南寧市園湖南路1號
區經濟委員會建材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
地址:南寧市棉武路167號
南寧鐵路醫院退休職工管理委員會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市轄區
離退休女幹部聯誼會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當陽街22號
離退休管理服務所
地址:廣西南寧市古城路28號
離退休教職工第二活動中心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
平果鋁離退休職工管理部南寧管理科
地址:南寧市青山路
廣西大學-離退休教職工活動中心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
南寧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所第一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站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市轄區
南寧市永勞保險豐業管理所第一離退休職工管理服務站
地址:南寧市北際南路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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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廳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重要文稿;負責全廳的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外事、機要保密、提案、信訪、檔案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計劃財務處
組織制定全區建設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編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綜合管理各項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按規定辦理有關項目立項的審查或審批;負責廳機關行政及事業專項經費的財務會計核算;負責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對外招商引資工作。
3.政策法規處
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並協調實施;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立法計劃,組織地方性建設法規、規章的論證、起草、修改、報批和授權解釋工作;綜合管理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代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普法工作。
4.科學技術處
組織編制全區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點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管理和組織推廣行業科技成果;指導企業技術進步;指導新型建築材料的推廣應用和建築節能工作。
5.標準定額處
標準定額處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貫徹執行建設部關於工程造價管理的制度和規定,研究制定全區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自治區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經濟技術參數及評價方法等;對工程建設標准、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工程造價執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歸口管理建設行業產品標準的備案及指導質量人證工作;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標准、定額和造價管理中的問題。
6.建築管理處
研究制定全區建築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和規范全區建築市場,擬定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等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研究制定建築業體制改革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建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裝修、建築製品、建設監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批工作;負責對區外建築企業進疆從事建築活動實施驗證、注冊登記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統計工作。
7.勘察設計處(抗辦)
組織制定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負責全區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質量管理;監督指導工程勘察設計招投標;組織全區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及推廣;負責全區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和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外省進疆設計單位的資質驗證、登記注冊管理;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綜合管理工程建設抗震設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導震後重建工作。
8.城市規劃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管理的政策措施;組織全區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立項的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審批和限額以上規劃用地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
9.城市建設處
研究制定全區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城建行業技術標准;負責城市供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行業管理;負責對自治區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
10.村鎮建設處
研究擬定村鎮建設(包括縣以下建制鎮、集鎮、村莊)的發展戰略、政策措施和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建制鎮、集鎮規劃及村莊、牧民定居點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負責邊境口岸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指導農房建設和村鎮基礎設施建設;指導受災地區村鎮重建和大型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
11.房地產業處
研究制定自治區房地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全區住宅建設和房地產開發;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培育和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房地產交易、租賃、抵押等經營活動;負責房地產開發、中介服務、物業管理等企業的資質審查;指導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房屋拆遷和危房鑒定管理等工作;組織擬定全區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綜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審核各地房改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的政策指導和監督;負責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2.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負責辦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職工租賃保證金、維修金的收繳、審核工作; 負責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用於住房建設級住房維修資金的審批監督工作; 負責自治區級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核發及管理工作。
13.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區建築工程和房地產經濟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綜合管理建設行業執業注冊師的資審、培訓、注冊等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區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建設行業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建設行業職工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廳屬學校;負責廳系統的社團管理工作。
14.機關黨委(精神文明辦)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15.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政府行政監察職能。
16.老幹部工作處的職責
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17.行政許可辦公室
根據《關於成立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建人[2008]1號)規定,建設廳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具體職責為:統一受理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建設行政許可申請,向廳對口業務處室轉辦行政許可申請,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文書、證書,督促業務處室承辦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工作進度,會同業務處室管理建設行業資質(資格)評審專家庫,推進行政許可電子政務。
F.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司法廳設10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警務部)。
(一)辦公室。
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機要、會務、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牽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區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檢查全區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自治區依法治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師管理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全區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工作。
(四)公證管理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證處)。
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承擔全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處。
指導、檢查全區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的法律援助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層工作處(社區矯正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區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國家司法考試處。
監督檢查全區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區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復核、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統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八)司法鑒定管理處。
監督檢查全區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名冊編制和公告;負責自治區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九)法制處。
組織起草和參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計劃財務裝備處(審計處)。
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經費、資產管理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廳直屬院校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內設人事警務處、組織培訓處。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G.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務員內設機構是什麼意思
你好,學昊考公為您服務!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事務工作,承擔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修志、提案(議案)辦復、政務公開、保密工作,綜合管理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口扶貧幫扶工作;指導機關服務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研究處
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咨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及新聞發布工作。
(三)法規處
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承擔相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培訓咨詢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指導和審計工作;承擔專項資金、國有資產管理、基建、政府采購工作;承擔有關信息化建設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
(五)就業促進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辦普通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統計、就業派遣等工作;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疆就業管理政策。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工作;擬訂區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人員調配政策,並按規定承辦調配人員事宜,承辦自治區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組織實施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邊遠艱苦地區服務工作;承擔新疆緊缺人才信息發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科技副縣(市、區)長選派及科技特派員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負責協調相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劃,做好自治區區級單位和中央駐疆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選調和培訓工作;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安置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政策;負責制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自治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創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全區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自治區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規劃、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意見並組織實施;負責自治區職業技能競賽工作。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辦公室)
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和選拔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工作;綜合管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繼續教育政策,負責繼續教育基地的評估認定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擬訂國(境)外機構在疆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政策。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研究制訂事業單位人員考核、獎懲、懲誡、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系政策;擬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擬訂全區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准;指導勞動標准制訂工作;監督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參與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工作辦公室)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統一發放工資政策;承辦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區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工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醫療生育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范圍和標准;落實國家制定的職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區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擬訂和完善全區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作;擬訂全區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葯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准。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准;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擬訂全區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范,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承擔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信訪辦公室
擬訂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政策和工作規章制度,監督、檢查、指導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二十二)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范;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三)外國專家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歸口管理外國專家工作,完善國外人才資源庫;實施外國專家行政許可及獎勵工作;負責制定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引進智力成果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經費預算和分配方案並組織實施;歸口管理自治區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和外語培訓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國際交流與合作事項。
(二十四)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承辦自治區管理的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境)政審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與紀檢組合署辦公)為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指導本系統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公務員局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社會保險管理局及廳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H.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的機構信息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置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實行自治區以下垂直管理體制。 (一)將自治區財政廳的煙葉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職責劃給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增加代收代繳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職責。
(三)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四)加強推進納稅服務體系建設,著力改進行政審批和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
(五)加快建設覆蓋所有稅種的金稅工程,優化業務流程,實現與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稅收管理工作現代化。
(六)加強以大型企業為重點的稅源監控,不斷提高個性化、專業化服務水平。
(七)強化內部審計、巡視督查和績效考核工作;加強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監督制約,推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稅收法規、政策,起草地方性稅收法規草案,擬定我區稅收政策措施。
(二)參與研究全區經濟政策,從稅收方面提出經濟調控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稅源調查,編制全區地方稅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四)制定地方稅收徵收管理辦法,推進地方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
(五)組織實施全區地方稅收、有關基金和規費的徵收管理工作;直接組織徵收自治區級地方稅收收入。
(六)監督、檢查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對執行過程中的一般性稅收政策和徵收管理問題按管理許可權進行解釋;處理稅法和稅收政策執行中的有關問題。
(七)指導、管理全區地稅系統的稽查工作和反避稅工作,負責重點稅源和自治區級地方稅收收入的檢查以及重大稅務案件和反避稅案件的查處工作。
(八)對全區地方稅務系統實行垂直管理;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地級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管理本系統的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本系統的財務經費、國有資產、裝備、基建等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幹部職工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負責全區地方稅務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和訴訟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與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管理,規范稅務代理行為。
(十一)組織開展全區地方稅務系統稅收方面的對外交流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稅務宣傳、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起草稅收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情況執法檢查;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重大地方稅收案件審理以及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涉稅法律事務工作。
(三)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起草地方稅收征管規范性文件,擬訂相關管理規劃;管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收發票;負責貨物運輸行業稅收管理以及工會經費、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代收代繳工作;承擔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地方稅收信息化建設規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稅務代理機構。
(四)勞務稅處。
負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防洪保安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處理稅收政策執行中有關事項。
(五)財產和行為稅處。
負責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煙葉稅、耕地佔用稅、契稅等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處理稅收政策執行中有關事項。
(六)所得稅處。
負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具體徵收管理辦法;處理稅收政策執行中有關事項;協調涉外稅收工作。
(七)重點稅源管理處。
負責地方稅收重點稅源、重大項目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地方稅收稅源管理模式,組織實施稅源分析和日常監控。
(八)納稅服務處(行政審批處)。
負責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協調開展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牽頭負責行政審批工作。
(九)收入規劃核算處。
擬訂全區地方稅收規劃、年度計劃和稅收會計、統計等相關制度;匯總分析全區地方稅收計劃、會計、統計等信息數據;負責地方稅收票據管理工作。
(十)財務管理處。
擬訂本系統財務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全系統經費、財務、裝備、國有資產和局機關財務;審核匯總編制本系統財務預決算。
(十一)督察內審處。
負責監督檢查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以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重大工作部署情況;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織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實稅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類審計結論。
(十二)人事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擬訂全系統人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系統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津貼補貼、機構編制、出國政審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具體負責直屬單位、直屬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全系統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基層工作處)負責機關和在邕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指導全系統黨群工作;承擔全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和培訓、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工作。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0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會計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關 禮,男,漢族,1963年1月生,廣西賓陽人,1990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大學在職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副研究員。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主持廣西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全面工作。
吳殿祿,男,壯族,1950年12月生,廣西東蘭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5年11月參加工作,中南財經學院財政金融系全國地市財稅局長大專專業與崗位職務綜合培訓班畢業,大專學歷,會計師。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巡視員。協助局長分管基層教育處、機關黨委的工作;聯系廣西國際稅收研究會、廣西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蒙啟華,男,漢族,1959年2月生,廣西桂平人,1978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11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師。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法規處、流轉稅處、所得稅處、財產行為稅處的工作。
李早春,男,漢族,1962年12月生,河南信陽人,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師,稅務師。 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徵收管理處、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地方稅收科學研究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的工作。
鄭文臨,女,漢族,1963年8月生,廣西灌陽人,1991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廣西區委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講師。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派駐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紀檢組組長、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協助黨組書記分管紀檢工作和監察室、巡視辦公室、績效辦公室的工作。
李 偉,男,漢族,1964年4月生,廣西武鳴人,199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會計師,稅務師。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總會計師、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人事處和直屬稅務分局的工作。
趙漢臣,男,漢族,1964年5月生,湖北大悟人,199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0月參加工作,中共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大學學歷。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協助局長分管計劃統計處、財務管理處和稽查局的工作。
肖西安,男,漢族,1954年11月生,陝西西安人,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大學學歷。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副巡視員。協助局長分管工、青、婦和老乾工作;協助紀檢組長分管巡視工作和績效考評工作。
為有效開展工作,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實行A、B崗制度,具體分工:關禮—蒙啟華、李偉,吳殿祿—肖西安,蒙啟華—李早春,鄭文臨—趙漢臣。
I.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的領導信息
束華:
男,1957年9月出生,漢族,江蘇儀徵人,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1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主持委黨組和行政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綜合處、節能與循環經濟處、能源處、人事處、機關黨委和直屬單位。
李萬富:
男,1952年7月出生,漢族,湖南邵陽人,1979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普通班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正廳長級)、黨組成員。分管原材料工業處(自治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辦公室)、裝備工業處(自治區汽車工業辦公室)、輕紡工業處(自治區繭絲綢協調辦公室)、食品醫葯工業處、電子信息和軟體處、機關服務中心;聯系廣西二輕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聯系自治區黃金管理局。
蘭紅星:
男,1956年6月出生,漢族,廣西博白人,198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10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研究員,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分管無線電管理局(自治區無線電辦公室)、信息化推進處(自治區信息化辦公室、自治區電子信息系統推廣辦公室)、信息安全協調處(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信息動員辦公室)、廣西區無線電監測站、委派出機構(14個市無線電管理處及監測站)。
潘峰: :
男,1956年12月出生,壯族,廣西防城港人,199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3年10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高級工程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分管規劃處、投資處、自治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辦公室、績效考評辦公室、廣西散裝水泥辦公室。協助書記分管機關黨的建設。
邱東:
男,1962年4月出生,漢族,廣西昭平人,1986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工程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自治區糖業發展局局長。主持自治區糖業發展局全面工作。分管經濟運行處(自治區交通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廣西華洋糖業儲備中心。
張慧:
女,1953年10月出生,壯族,廣西田陽人,1972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7月參加工作,廣西區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副研究員,現任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紀檢組組長、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組成員。分管紀檢監察室、教育培訓處、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各離退休人員工作管理辦公室、直屬院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扶貧工作。
侯剛:
男,1966年9月出生,漢族,河北灤縣人,199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7年7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總工程師、黨組成員。分管科技處、中小企業發展處、工業園區處。
汪春偉:
男,1952年1月出生,漢族,浙江肖山人,197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0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普通班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巡視員。負責自治區產業辦的日常工作。
王萍:
女,1965年8月出生,滿族,遼寧丹東人,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4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副教授、高級工程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協助主任分管辦公室。
康潤生:
男,1952年7月出生,漢族,湖南衡陽人,197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9年11月參加工作,大專學歷,高級經濟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協助主任分管政策法規處、綜合處。
崔工偉:
男,1954年7月出生,漢族,河南周口人,1975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1年9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工學學士,高級工程師,現任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協助主任分管節能與循環經濟處、能源處;聯系自治區節能監察中心。 內設機構
J. 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制辦公室的內設機構
(一)秘書人事處
負責機關的文電、機要、檔案、會務、保密、紀檢、人事、離退休人員等工作。
(二)法規一處
承辦發展改革、財政、稅收、工業和信息化、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林、商務、國有資產管理、環保、工商、質量監督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三)法規二處
承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政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安全生產、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四)規范性文件審查處
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區直各部門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辦理規范性文件的清理;辦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事務。
(五)行政執法監督處
負責全區依法行政的組織、協調、指導和考核;對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區行政執法工作;認定並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主體,確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核發放和管理有關行政執法證件;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統計分析制度。
(六)行政復議處
(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 承辦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協調解決行政復議管轄、行政賠償義務爭議;承辦因不服自治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決案件的答復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應訴統計分析制度;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對全區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指導設區的市仲裁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辦事機構設在秘書行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