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策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退休年齡是多少
1、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版,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
2、從事井下權、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貳』 社保政策你我他,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是如何規定的
從概念來解釋,視同繳費就是沒有繳費,但是要視同為繳費。但這個視同繳費並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條件也是非常嚴格的。通俗一點講,就是在社保制度還沒有實施之前國家承認的連續的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在今後辦理退休時,這部分工作年限要視同為繳費年限。
是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是工作年限,如果自己雖然有工齡,但是這種工齡不屬於國家承認的工齡,或是不被國家認可的工齡等,都是無法視同為繳費年限的。比如在民營去工作的工齡、在外資企業工作的工齡,臨時工的工齡等。
視同繳費是指在實施社保法之前參加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對企業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
按照當時的規定,私營單位、外資單位的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城鎮無業人員、農民等等一系列群體,實際上是都沒有退休待遇享受的。他們也不會有連續工齡,沒有視同繳費年限。
不過,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後,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的職工也按照勞動法規定,必須參加社會保險了。靈活就業人員等其他群體可以通過自己承擔全部社會保險費的方式繳納社保。
按照現在的規定只要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後,大家通過養老保險繳費領取養老金,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這是更加公平的事情。
『叄』 企業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是幾歲
目前的規定是男性滿60周歲,女性滿50周歲,即可辦理退休手續。
如果是女幹部的話,包括教師,規定的年齡是55歲。
『肆』 企業職工退休年齡規定
2015年退休年齡的最新政策是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2015年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2015年退休年齡女幹部年滿5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2015年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2015年退休年齡的最新政策是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2015年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015年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伍』 國有企業職工退休應具備什麼條件
國企職工退休首先應該具備兩個基本條件:
1、繳費滿15年。繳費包括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累計滿15年即可。
2、達到退休年齡。按照目前政策法定退休年齡為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幹部55周歲。
其次,如果在國企工作期間從事特殊工種且干滿規定的年限的,可以提前5年辦理退休;
如果因為各種原因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書,只要繳費滿15年就可以辦理提前退休。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的叫因病退休,不滿的也可以辦理,叫因病退職,都是退休,只是後者工資比前者要低。在可以選擇的情況下,還是選擇前者比較好一點。
『陸』 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條件是什麼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3.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柒』 企業職工的退休條件是什麼
繳費交滿年限,到了退休年齡
『捌』 大集體職工退休新政策
法律分析:大集體是特定時代的產物。「文革」中,上千萬知青上山下鄉。「文革」結束時,大部分知青要求回城,造成1979年、1980年左右的失業高峰。當時中央政策是誰家孩子誰抱走,你父母在哪個單位,哪個單位負責你的工作安排,國有企業的職工子女被國有企業自己包下來了,又不能馬上把他變成國有企業職工,就把他們放在勞動服務公司,形成了廠辦大集體。市場經濟時代多被改制或破產。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 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