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人員單位返聘公積金可以交繳嗎
可以的。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方式: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於12%;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
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⑵ 退休人員返聘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制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已經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務關系,不具備職工身份,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屬於住房公積金繳存對象,不能繼續繳納公積金。
⑶ 退休後返聘人員能否繼續繳納公積金
應該不能,其他待遇可以談。
⑷ 關於退休返聘人員的勞動合同和住房公積金
1、退休返聘人員作為與用人單位的特殊勞動關系,應該享受與在職職工一樣的勞動合同,注意不是勞務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中也應該明確工資、勞動保護、工傷保險,甚至包括住房公積金。對於住房公積金問題,不是企業必須繳納的。企業包括在職職工都可以決定是否繳納,所以返聘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納決定權在企業。
2、返聘即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因為退休員工不屬於勞動部門管理,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聘用離退休人員不能依據《勞動法1》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⑸ 退休返聘還用繼續繳納公積金嗎
退休返聘不需要交公積金。退休返聘是退休人員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並不是建立勞動關系,不是用人單位的在職職工,因此不需要交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⑹ 退休返聘人員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退休職工不屬於繳存范圍。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⑺ 單位是否需要為退休返聘的職工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應為退休返聘人員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退休人員不是法定的勞動者,返聘不是勞動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第七條規定,按勞務關系處理,不具有職工身份,不屬於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繳存對象,不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⑻ 國有企業退休返聘人員能否繳納住房公積金
摘要 您好,非常高興回答您的問題,國有企業退休返聘人員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再享受住房公積金了,因為您的關系都已經退休了,繳費早已經終止了,但是您可以要求單位給您相應的補償,這倒是可以的
⑼ 退休人員可以繳納住房公積金嗎
退休人員不能繼續繳納公積金。
根據國家審計署對於北京市2019年住房公積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審計報告(審社報〔2020〕1號),已**養老金的退休職工仍繼續繳存公積金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十五條「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的規定,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責成北京住房管理中心對退休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問題進行清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規定,返聘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為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應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予以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