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用人單位想要與60歲以上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需要對其賠償嗎
需要進行補償。
經濟補償沒有年齡限制。雖然勞動者年齡已過歲,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然繼續履行合同,若用人單位以後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仍然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沒有禁止用工單位聘用超過60歲的勞動者,超過60歲依然可以成為勞動者。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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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判定
對於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不同情形:
1)已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後繼續出來工作的;
2)在單位工作到退休年齡後,辦理了退休手續並領取退休金,但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3)在單位工作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繼續在這家單位工作的;
4)超過退休年齡(但因各種原因未能領取退休金)仍然繼續出來工作的;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系。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系。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系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Ⅱ 員工退休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與社會保險法規定,到齡勞動關系法定終止,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Ⅲ 解僱已退休職工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解僱已退休職工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員工年滿6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員工和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合法正常解除,並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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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Ⅳ 退休返聘人員合同解除後有補償金嗎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依照相關法規,退休返聘人員屬於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所以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要求補償金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Ⅳ 退休人員提前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補償嗎
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勞動者可依法享受養回老保險待遇。這種情答況下,勞動法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用人單位有權不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相關政策,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補助,法律也是允許的。
Ⅵ 到達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僱主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來終止與雇員的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的合法終止。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不能享受養老保險,不能享受養老保險的原因不能歸咎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准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未滿六個月的,給予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設區的市公布的上一年度所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金的最高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