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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幹部退休人員待遇

發布時間:2022-03-07 10:46:13

『壹』 國家各級幹部退休後待遇

法律分析:國家各級幹部退休後的待遇都是有不同的,有部分是之前的工資就不需要扣除養老金的,因為公務員直接視同就繳,退休工資會隨著工齡的增長而增長。所以退休後的工資是不一樣的,退休後每個地方的退休福利待遇和住房補貼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第四條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貳』 中央關於離退休幹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

統籌制定領導幹部工作生活待遇標准
去年6月,中央政治局會議就曾指出,要統籌制定領導幹部辦公用房、住房、配車、秘書配備等工作生活待遇標准。
去年底,有媒體報道,全國政協常委、復旦大學教授葛劍雄透露,他在2013年全國兩會上關於「制定離任國家領導人禮儀規定,明確退休官員待遇」的提案已經得到答復。提案承辦單位在答復函中稱,正在對省部級幹部生活待遇規定進行修訂,黨和國家領導人生活待遇規定也正在研究修訂。
對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相關《決定》中的內容,在「規范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方面,中央提出「六個不準」,包括不準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准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領導幹部離職退休後的待遇也要明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中透露,對配備專車、專職秘書等與職級密切相關的特殊待遇,應繼續嚴格限定領導幹部范圍,至於住房、辦公用房、公務接待等與工作生活保障密切相關的待遇可以隨社會經濟發展有所提高,但對提高幅度應有嚴格限制。
同時,對領導幹部離職退休後,哪些待遇可以繼續享受,哪些待遇不應當繼續保留,也要進行明確規范。此外,要適時開展對領導幹部住房、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的專項清理,違規多佔超配的將一律清退。

『叄』 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包括哪些內容

1、離休: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國發(1982)62號文件、勞人字(1982)10號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
2、退休:幹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工人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
3、提前退休:①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經勞動鑒定部門鑒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②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③因工緻殘,評殘定為1-3級。
4、退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二、離休待遇和退休、退職費的發放
1、離休待遇: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分別增發本人兩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93年模擬在職人員套改增加了離休費的,生活補貼的基數為基本工資;未比照在職人員套改增加離休費的,生活補貼基數為本人標准工資和國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
2、工作人員退休後,工作年限滿20年為起點,計發基數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發1%的退休費,最高不超過原工資的100%;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因工緻殘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費低於計發基數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於計發基數的80%的,分別按計發基數的90%和80%計發;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費低於90%的按90%計發。
3、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年限滿30年,在吉林省工作滿15年,退休後可享受100%退休費待遇。
4、退職費按本人計發基數的50%計發。
三、各種假期待遇
1、探親假:①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30天,車船費報銷;②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一次20天,如兩年合休可給假45天,車船費按有關規定報銷

『肆』 國家離退休幹部待遇有多少

離休幹部待遇規定全文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幹部的關懷照顧,中組部以及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今年聯合印發了三個文件,其主要精神如下:

一、《關於提高部分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通知》決定,提高部分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1、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後至離休前為正廳局級的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長級醫療待遇。
2、紅軍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縣處級及以下離休幹部,提高享受副司局級醫療待遇。

二、《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在京事業單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是,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

2、護理費的發放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重復享受。

3、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解決,由財政開支的納入預算。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三、《關於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準的通知》決定,適當調整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標准:

1、調整護理費的范圍,仍按照國發〔1980〕253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條件執行。

2、護理費標准由原每人每月1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0元。
3、調整護理費標准所需費用,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體制和隸屬關系,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國有企業單位,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4、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離休幹部護理費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辦法。
離休幹部喪葬費:
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規定如下: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國企離退休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伍』 退休幹部的待遇求詳細

受黨中央早在1982年中發13號文件中,就明確指出,「老幹部離休以後,一定要很好的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的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該成為我們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一、 離退休幹部黨建工作。 中組發【1981】17號文件「關於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組織生活的通知」,要求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把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的組織生活,列入重要議程。要定期檢查執行情況,注意總結推廣做得好的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切實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二、 關於老幹部閱讀文件規定。1981年中組部和中央辦公廳下發廳(密)發【1981】36號、組通字【1981】40「關於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的通知」,要保證離退休幹部能夠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及時了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大事,就地安置管理的離退休幹部,由原工作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組織他們閱讀文件,並建立切實可行的閱讀制度。1、 按照中央文件規定的閱讀、發放范圍,根據離退休幹部人數,適當的增發中央文件,專供各級離退休幹部閱讀,需要增發多少份文件,各單位可以報市委辦公廳增發。2、 要讓離退休幹部和同級在職幹部一樣,閱讀文件材料。發給在職幹部的學習材料,應同樣發給離退休幹部。3、 各級黨委組織要建立定期組織離退休幹部學習文件制度,對行動有困難的可以用車輛接到單位來閱讀,在不違反保密原則的前提下,可指定專人到家裡和醫院向他們傳達重要文件精神。4、 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發給離退休幹部的專用的文件、資料,要有專人負責保管,嚴防失密泄密。三、 關於老幹部報刊征訂工作新黨老字【1986】14號文件要求各級老幹部門要在尊重老同志何種報刊意願的前提下,為他們頂一種報刊,其費用從老幹部公用經費中列支。1、 公用經費包括活動經費和特需經費共計900元,特許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活動經費開支。(新人發【2002】40號、烏人字【2002】72號 )2、 活動經費主要用於組織離休幹部發揮作用,開展文體活動、訂閱學習資料、節日慰問活動、健康療養和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等開支。公用經費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當年結余可以跨年度使用。四、《關於離退休幹部上老年大學學費報銷問題的通知》新黨老財基字【1992】19號文件的規定。1、離退休幹部在新疆老年大學及其分校學習,凡學習一個專業的,其學費由離退休幹部原工作單位全部報銷;凡學習兩個專業的,第二個專業的學費,由離退休幹部原單位報銷50%,個人負擔50%;從學習第三個專業起,學費全部由個人自理。2、離退休幹部上老年大學,因報銷的學費,在其單位離退休幹部活動費中列支。五、關於老幹部探親和享受一次性探親待遇的問題根據勞人老【1982】10文件《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老幹部離休後,除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准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陪同人員費用自理,另外只報直線,繞道費自理,時間不限。一、 離休幹部健康療養、參觀和車輛配置的規定1、 根據勞人老【1983】17號文件規定,組織老幹部健康療養要從各單位的實際情況出發,分期分批地進行。2、 關於參觀工農業建設,可按照勞人老【1983】18號文件執行,這項活動以就近就地為主,原則上限於自治區境內。3、 離退休幹部用車配車標准,新黨辦【1995】30號規定,廳級離退休幹部4人配備一輛;其他離退休幹部、職工,50人配備一輛;超過200人以上,視單位情況適當增加。二、 關於幹部逝世後,喪事處理的具體規定 根據新黨老字【1993】28號《關於自治區國家幹部逝世後喪事處理的具體意見》1、 國家幹部逝世後,要移風易俗,從簡辦喪事。遺體火化後,提倡不留骨灰,可按各地陵園、殯葬館的規定辦理,個人和單位不得另建骨灰存放點,更不得將骨灰入棺土葬。採用其他方式保留骨灰的,費用自付,少數民族幹部逝世後, http://www.666zf.com可按本民族的風俗習慣辦理喪事,遺體不實行火化。對於符合新政發【1982】305號文件規定,可以進市烈士陵園的少數民族幹部,如本人生前有遺言,要求不如烈士陵園,而在公墓安葬的,可以尊重他們的生前遺願。2、 國家幹部逝世後,不成立治喪機構,不搞遺體告別儀式,不開追悼會,根據實際情況可在殯儀館、公墓所在地舉行小型簡朴的送別活動,由家屬和單位的有關領導參加。3、 地廳級(含提高副廳級待遇的)和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的幹部逝世後,可以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人事廳、老乾局名義送花圈,費用由治喪單位報銷。關於送花圈的程序,93年12月由市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於仆告處理程度備忘錄》規定:凡收到在我市曾任地市級以上的離退休幹部逝世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合送一個花圈,由市委老乾局辦理。收到在我市曾任或現任各部門、各單位縣職領導逝世後的仆告,以市委市政府的名義合送一個花圈,離退休的由市委老乾局辦理,現任的由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4、 逝世者的生平由所在單位負責撰寫,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定,家屬和親友可以向組織提供逝世者的有關情況,但不能幹預。5、 根據中組部的指示精神,黨員幹部逝世後,凡家屬提出遺體上覆蓋黨旗要求的,經所在單位黨組織研究同意,可以覆蓋黨旗,但黨旗不能隨遺體火化,骨灰盒上可覆蓋5號黨旗(規格:長96厘米、寬64厘米)。6、 火化推行區的幹部逝世後,骨灰盒原則上就地存放,老紅軍骨灰盒可存放在烏魯木齊市烈士陵園。7、 地廳級和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逝世後,可在《新疆日報》發布消息。8、 關於刊登去世消息的程序問題,離休的地廳級和老紅軍先報市委老乾局審核後報自治區老乾局,並附本人簡要生平和生前免冠照片兩張。 可以找你們原單位去咨詢一下他們會給你明確的答復

『陸』 處級幹部退休之後有什麼待遇

第一,任何工資都是因地而異。

第二,處級只是工資執行的職務標准,在工資構成中佔得不多。多少年的工齡多少年的任處級幹部時間、當地的津貼補貼水平和是否獨生子女才是影響退休工資的因素。

老幹部離退休制度的開端,始於1963年12月27日,當時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對年老體弱或長期患病而不能擔任實際領導工作的省部級幹部,採取離職休養、退休、擔任榮譽職務等辦法安排。離職後,原來的一切政治、生活待遇不變。

文化部關於幹部、工人退(離)休工作的規定

(1991年6月17日文化部令第4號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精神,為在我部全面貫徹執行幹部退休(含離休,下同)制度,深化幹部制度改革,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實現新老幹部的正常交替,使退休工作走上正常化、制度化軌道,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文化部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退休工作。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文化部關於幹部、工人退(離)休工作的規定

『柒』 國家幹部退休後是否還能在其它單位職責享受待遇

近幾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和關懷下,經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幹部退休工作有了新的進展,取得了明顯成績。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和退休幹部人數的增多,幹部退休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加強幹部退休工作,完善幹部退休制度,促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乾部退休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如下意見。

一、實行幹部退休制度,是我們黨和國家幹部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乾部退休工作,妥善安置好退休幹部,對於保證幹部隊伍新老交替的順利進行,使各級組織充滿生機與活力,促進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幹部退休工作的方針、政策,切實加強領導,把幹部退休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幹部退休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深入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和辦法,當好黨委和政府的參謀,並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爭取得到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共同做好乾部退休工作。

『捌』 央企處級幹部退休後福利待遇和普通職工一樣嗎

處級幹部只是在退休時按其應享受的待遇計算退休金外,退休後和普通職工一樣沒有什麼特殊的福利待遇!

『玖』 處級幹部退休之後有什麼待遇

  1. 政治待遇;

  2. 工資待遇;

  3. 其他待遇。

『拾』 幹部退休以後,國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網上搜索結果,樓主可以仔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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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退休幹部生活醫療待遇的有關規定

一、離休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摘自國發[1982]62號)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2個月工資/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5個月工資/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增發生活補貼:每人1個月工資/年。

二、離休幹部特需經費(摘自中組部、人事部、財政部、勞動部4部委人字[2002]51號)

1、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標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為特需經費列入預算,統一掌握使用。

2、特需經費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活動經費開支,不得平均發給個人或挪作他用。

三、離休幹部交通費標准(摘自組通字[1992]17號)

1、正部級離休幹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級(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醫療待遇的)離休幹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50元/月。

4、處級(含待遇)離休幹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離休幹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費用補貼標准(摘自國管財字[2003]292號)

1、享受該項補貼人員為:自雇服務人員的正部長級幹部;65歲以上的副部長級幹部(含享受副部長級單項待遇幹部)。

2、在京部長級幹部宿舍自雇服務人員的,費用補貼標准:正部級每人1600元/月;副部級800元/月。

五、離休幹部護理費(摘自人發[1998]57號、組通字[2005]31號)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和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幹部由原來每人100元/月調整為每人200元/月。原已發放自雇費的離休幹部,不再重復享受。該項經費由國家財政開支。

六、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摘自國管財字[1998]182號、國管理財字[2005]40號、京組通[2004]37號)

1、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去逝後遺屬家住城市(郊縣為城市戶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補到200元/月。

2、去世的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生活困難補助:(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離休幹部配偶無工作、無子女的生活困難補助每人495元/月。

七、關於公費醫療離退休人員就醫管理(摘自京醫保[2005]29號)

1、可選擇倆所醫院就醫,一所為單位確定的合同醫院,另一所為本人選擇的就近醫院。並按規定報銷門診、急診和住院的醫療費。

2、在京中央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由單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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