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退休人員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離退休費用應免爭稅,除非是退休後又工作費用,按國家標准交稅。
2. 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後從原單位取得的收入免稅嗎
離退休人員在離退休之後從原單位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稅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
(1)離退休人員從原單位取得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免徵個人所得稅。
(2)對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卻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包括:①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②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准執行:①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②除上述①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貼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3)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稅法所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 企業稅前列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算不算逃稅
財企〔2009〕242號文件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企業核算時可列入企業職工福利費。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中,卻未明確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否可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予以稅前列支。相關法規在內容上的不一致,給稅務機關征管和企業核算均帶來了不便。2013年9月,某市稅務機關在稅收檢查時發現,某公司2012年度支付離退休(未參加社會統籌)人員醫葯費、房屋補貼2700萬元。檢查人員認為,該項支出直接支付給離退休人員,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該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700萬元,補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此外,檢查人員認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及相關規定,該公司的列支行為已構成偷稅,應追繳企業所得稅675萬元,同時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340萬元。但企業對此有異議,認為:“我公司並非故意不繳稅款或少繳稅款,不屬於偷稅行為,不應被處以罰款。”案件處理存在兩種不同意見在對該案進行審理定性時,檢查人員的意見出現了分歧。一些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行為構成偷稅。其一,企業“有能力”知道該項支出需繳納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明確:“所謂‘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該企業離退休人員已經離開生產經營崗位,不再參與企業當期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為企業當期常規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任何效益,其福利性支出當然不屬於應計入當期損益的正常支出,應屬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不予扣除。對此,企業應該知曉,並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賬目處理。其二,企業明知稅法相關規定,但仍以列支“福利費”的方式將“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列入支出成本,對該項支出予以稅前扣除,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其行為顯然屬於虛假的納稅申報,已構成偷稅,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另外一些檢查人員則認為,該公司行為不構成偷稅。其一,企業確屬少繳稅款,但是否處罰應慎重。企業未充分理解稅法規定的基本內涵,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列入稅前扣除項目,人為減少了計稅所得額,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直接構成少繳稅款行為。但對其少繳稅款行為是否實施處罰應當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考察,慎重定性,不能僅以“有能力”知道等進行主觀推定。其二,企業行為不屬虛假納稅申報。虛假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編造虛假申報事項、不據實依法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財企〔2009〕24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根據該規定,企業所支付醫葯費、房補的離退休人員未參加社會統籌,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應屬於職工福利費項目,企業會計核算符合財務管理規定。至於該部分費用支出是否予以稅前扣除,應依據稅法規定而非財務管理規定來確定。但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關於“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不得予以稅前扣除,只是一個概括性描述。對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但其對於何為“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的支出”則未作明確。於是,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允許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又進一步作了列舉式規定,其第三款第三項規定:“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但是,這項政策仍未提及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項目。在稅法未作明確的情況下,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時因沒有明確依據,只能依照會計准則和相關規定作財務處理,按規定記賬,並據此辦理納稅申報,且賬表相符,沒有編造虛假計稅事項,因此不屬於虛假納稅申報行為。其三,企業並非主觀故意少繳稅款。是否主觀故意是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是否為偷逃稅款行為的重要依據。由於該項支出,稅法及相關規定均未明確規定其不屬於稅前扣除項目,也沒有證據證明稅務機關已對企業進行了稅前告知。在稅務機關沒有明確告知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之前,納稅人無法判定是否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企業“不知”自己的行為是否為不繳或少繳稅款行為,因此該企業稅前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導致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性質。應對稅法進行完善和增補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可以分為主動申報和被動申報兩種方式。納稅人主動自覺申報繳納稅款指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行計算並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必須明確具體,若有違犯,則納稅人承擔違法責任。被動申報,指納稅人根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辦理納稅申報。其前提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不明確、不具體,只作原則性、概括性或方法性規定,具體應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根據個案情況判斷後確定,並要求納稅人申報繳納相應稅款。從本案案情看,該納稅事項由稅務機關對稅法中“概括性規定”判定後確認,屬於被動申報事項,應當由稅務機關明確告知後,企業才可作稅前調整。稅收法定原則的精髓在於稅收上的“法律明定”性,即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堅決遵守;法律規定不明確,應當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做出執行性決定。而在沒有做出決定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履行尚未決定事項的義務。因此被動申報納稅人不應承擔未主動申報的法律責任,其相應納稅事項不應受到處罰。基於以上原因,本著尊崇稅法和對納稅人負責的精神,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經過深入研究,最終審核認為,該項少繳稅款,既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繳納,也沒有證據表明企業已從稅務機關獲知該項業務應當繳納稅款的“明示”證據,企業是因缺乏明確法定計稅依據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造成少繳稅款。該企業按財務規定記賬,納稅申報據實、合法。在納稅申報上,企業既未採取虛假的納稅申報手段,也不存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等其他法定偷稅手段,並且不具有不繳、少繳應納稅款的主觀故意行為,故不構成偷稅。某市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因此對該企業做出了補繳稅款,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筆者認為,結合案件中呈現的問題,稅務機關應考慮對相關稅法規定進行完善和增補,如在相關條款中增補內容,對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其他統籌外費用等支出予以定性,明確稅務處理方式,以便企業在賬務處理和申報時有所依據,減少涉稅風險。同時,稅務機關應結合近年來各地區征管實踐,進一步細化稅法中的相關規定,盡可能減少法規中“等、其他”等不確定性表述,對應征稅事項進行明確。對於法規中不能一次全面列舉的項目和事項,在法規頒布實施一段時間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再作補充規定,使稅法規定更符合實際稅收環境,增強適用性。
4. 發給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稅總辦函「2014」652號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 企業向退休職工發放的補助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向本單位退休職工發放的各項補助(例如: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在稅法上,此類費用是否應納入“管理費用——福利費”核算?1、《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含生活補助、過節費、住房補貼等),財務核算時,可以記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科目。
2、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稅前能否列支,如何扣除問題,各地口徑不一,所在地區沒有明確規定的,應作為與取得收入無關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以下口徑供參考:
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規定,2012年以來,稅務總局對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開展了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揭示了企業存在的部分稅務風險。為切實加強總局定點聯系企業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現將部分行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下發給你們,請組織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本地成員企業(以下簡稱成員企業)做好對照整改。
一、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規定,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82號)第四條規定,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暖氣費等費用,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6. 為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嗎
關於離退休人員行業自建補助等統籌外費用,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中職工福利費包括(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離退休職工統籌外退休津貼、統籌外費用,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7. 退休人員工資和福利費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問題:勞務派遣用工人員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因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並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8. 離退休人員工資支出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單位屬於尚未改制的科研院所,人員結構分為兩部分:一是在職員工。分為事業編制人員和簽合同的人員;二是離退休人員。國家每年撥付的離退休經費數額很少,需要企業將差額部分墊出。企業所得稅有無關於離退休經費的所得稅處理?企業自己彌補的部分能否稅前列支?企業對離退休人員的經費補貼能否稅前扣除,各地口徑不一,公開渠道未取得所屬河南省口徑規定,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後處理。以下規定供您參考:
1、中央性法規:
目前可參照的是稅務總局對定點聯系企業(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的口徑: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強化部分總局定點聯系企業共性稅收風險問題整改工作的通知》(稅總辦函〔2014〕652號)第一條離退休人員的工資、福利等與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企業取得收入不直接相關的離退休人員工資、福利費等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地方文件:
《山東省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關於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青國稅發〔2009〕10號)規定,企業在社保局發放基本養老金之外支付給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和節日慰問費不屬於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費用,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新地稅發〔2010〕82號)第四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規定:
……4.離退休職工統籌外費用,包括離退休職工的醫療費、暖氣費等費用,應作為福利費進行所得稅處理。
《遼寧省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91號)第十條關於離退休人員有關費用的稅前扣除問題規定,納稅人為離退休人員發放(報銷)的取暖補貼(取暖費)、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等相關費用,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浙江省寧波市國家稅務局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第15個問題規定:
企業發放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能否稅前扣除?企業對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節日慰問、生活補助等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
企業發放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補助不能在稅前扣除,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節日慰問、生活補助等費用可作福利費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9. 企業離退休人員費用交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是從職工福利費科目支出的嗎。
職工福利費支出的標準是工資總額的14%,超出14%的部分,需要做納稅調整,調增納稅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