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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2-03-07 00:19:14

A.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表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表有什麼不同

國人部發2006[60]號

B.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國家勞動總局
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對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各地在試點中先行試辦,並請在試點中,認真調查研究,提出修改補充意見,經審定後,在普遍實行《暫行辦法》時,再通知各地區、各部門統一執行。
一、在軍事系統無軍籍的固定工人;各單位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在國家計劃以內的長期臨時工(編者註:此處改按勞動部保險福利司勞險司函字[1989]21號文辦理),可以按照《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辦理。
二、曾經當過幹部的女工人,退休時可按照《暫行辦法》中有關女工人退休條件辦理。
三、患一期矽肺合並活動性肺結核病的工人,符合《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三)項的年齡條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費標准按照《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四、從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范圍和工種名稱,除過去已經批準的一些工種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種,由中央各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提出,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實行;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的主管局,會同衛生局、勞動局提出,上報有關的主管部和衛生部審查,經國家勞動總局同意後實行。
從事高溫工作是指經常在攝氏三十八度和熱輻射強度三卡以上場所工作。
五、原勞動部過去已經批准一些部門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見附表),其他部門如有與已批準的工種名稱相同、勞動條件相同、專業性質相同的,也可以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會同衛生部門提出,經同級勞動部門審查同意後實行,報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備案。但是,其勞動條件應當與批准該工種當時的勞動條件相同。雖然工種名稱相同,其勞動條件變化了的,就不應當再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例如混凝土工原來是手工攪拌,現在已改為機械攪拌的,就不應列為第一條第二項的工種。
六、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才能夠按照《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
(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滿計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實際工作年限。但是,在計算連續工齡時,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時間,每年按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經常在攝氏零度以下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流動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的工人辦理;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辦理。
七、《暫行辦法》中所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是指經指定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標准,暫由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後試行。
八、《暫行辦法》中所稱「抗日戰爭時期」是從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起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止; 「解放戰爭時期」是從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起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
(一)參加中國共產黨機關工作或者接受黨的任務以社會職業為掩護而實際從事革命工作的時間;
(二)參加民主黨派的機關工作或者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以社會職業為掩護而實際從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時間;
(三)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機關工作的時間;
(四)參加革命軍隊及其所屬單位工作的時間;
(五)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團體的機關工作的時間;
(六)參加革命根據地、解放區黨政機關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時間;
(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
(八)起義人員參加革命工作的,起義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曾經資遣回家,以後參加革命工作的,從參加革命工作之日起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九)受過開除處分或者刑事處分的工人,重新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但是情節較輕,並且經過單位領導批準的,他們受處分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也可以作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十)臨時工轉為固定工後,其在本單位最後一次當臨時工的工作時間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九、因組織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退休時一般可以將前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並以此確定其退休待遇標准。例如:一九七八年六月份退休的工人,前後合並計算的工作時間為三十年,其退休待遇標准,可以按照一九四八年六月份參加革命工作的待遇標准發給。
十、按照本人標准工資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可以將地區生活費補貼、因工殘廢補助費與本人標准工資合並作為計算退休費的基數。原來享受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工人退休、退職後,到沒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居住的,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不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在內;如果從沒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退休、退職到有地區生活費補貼的地方居住的,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時,應當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在內。
有保留工資的工人,退休、退職時,其保留工資原則上不作為計算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基數,如有特殊情況,暫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酌情處理。 (編者註:我區現按桂勞險字[1979]16號文件執行)
十一、《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護理費的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其具體數額,由省、市、自治區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確定,但是不要超過當地一般機械行業二級工的標准工資。(編者註:我區現按桂老字[1987]5號文執行)
十二、按照《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的,要經過批准。中央黨政機關及其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中央黨政機關徵得單位所在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同意後批准; 地方黨政機關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
十三、退休工人因病住醫院的伙食費和就醫路費,由本人自理。因工殘廢的退休工人,舊傷復發必須到外縣治療的,需經負責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同意,縣級衛生行政機構批准。到外省治療的,需經負責發給退休費的單位同意,省級衛生行政機構批准。他們的就醫路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據實報銷;住院伙食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補助三分之二。
十四、退休、退職工人本人享受醫療待遇的報銷手續,企業單位的退休、退職工人憑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按照原工作單位在職工人的醫療待遇,向原單位報銷;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退休工人、退職工人,由居住地方的縣、市轄區掌管公費醫療經費的機關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現行辦法辦理。
十五、退休工人去世以後,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按照原單位在職去世工人的待遇辦理。供養直系親屬的范圍,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十六、《暫行辦法》第七條中「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差旅費的規定辦理。
十七、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退休、退職當月的工資照發,從下月起改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退休、退職工人去世後,從去世下月起停發退休費、退職生活費。
十八、退休、退職工人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並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十九、工人退休、退職,由原單位發給退休、退職證。證件由省、市、自治區按照統一式樣印製。
二十、企業單位的工人退休、退職以後,如果支付費用的單位撤銷或合並,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由撤銷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或合並後的單位繼續發給。
二十一、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軍事系統無軍籍的退休、退職工人,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當年由原單位撥交退休、退職工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發給,自下年起由民政部門列入預算支付。
二十二、戴帽的地、富、反、壞分子,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參照《暫行辦法》中有關退職的規定,作退職處理。
二十三、按照《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需要改變退休費標準的,由原單位負責辦理。如果原單位已撤銷或合並,由撤銷單位的上一級主管單位或合並後的單位負責辦理;沒有上一級主管單位的,由現在發給退休費的單位負責辦理。
二十四、《暫行辦法》規定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是指工人退休、退職時符合招工條件的親生子女和自幼撫養長大的養子、養女。
二十五、工人退休、退職後需要招收的子女,原是城鎮知識青年,現已是國營農、林、牧、漁場正式職工的,可以商調,國營農、林、牧、漁場應給予照顧。
在職工人死亡後,也可參照退休工人招收子女的原則辦理。(編者註:此條改按國務院國發[1986]77號文件執行)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一日

C. 退職到退休年齡,能否辦理退休手續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D. 關於事業單位職工退休的年齡及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規定:

第九十二條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版完全喪失工權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九十三條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條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4)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第八十六條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E.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規定現在還在用嗎

還沒有失效。

制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為了做好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於工人隊伍的精幹,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工作人員退休退職暫行辦法擴展閱讀

國務院於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以來,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辦理了退休、退職,從而使企業的勞動力得到了更新。

許多退休、退職工人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和其他義務工作,發揚了工人階級的優良傳統,受到各方面的贊揚;有的到街道或農村社隊企業作技術、業務指導和幫助待業青年舉辦各種集體所有制的生產服務事業,為四化建設作出了新的貢獻。

但是,也發生了一些嚴重問題。主要是一些部門和單位,由於沒有嚴格執行《暫行辦法》規定,隨便放寬退休、退職的條件,任意擴大招收退休、退職工人子女的范圍,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職條件的工人辦了退休、退職,不合招工條件的工人子女進了工廠、機關、學校;而一些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則沒有退休、退職。

上述情況很不利於生產和企業管理。有的單位還聘用了不合條件而退休、退職的工人,並給他們高工資、高福利,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也不利於待業青年的安置。

F. 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是什麼

《暫行辦法》中所稱「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是指經指定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的工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標准,暫由省、市、自治區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批准後試行。

G.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是怎麼規定的

機關事來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年齡參源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87條的相關規定: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幹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4、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務員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國家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幫助,鼓勵發揮個人專長,參與社會發展。

拓展資料:

工務員管理法對提前退休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H. 機關工勤人員退休年齡最新規定

機關工勤人員退休年齡最新規定是男性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對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I. 退職職工到退休年齡怎麼辦理退休手續

不正常繳費哪來的退休!不可能去領別人繳納的錢。你可以去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到法定年齡,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補繳納,次月就可以領取待遇。你先到社區辦事處咨詢後就可以進行。

J. 退職人員到退休年齡可以再辦理退休嗎

退職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不再辦理退休手續。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繳費年限滿十年的(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需要補繳至15年),可以退職,從養老保險基金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退職的人員病殘津貼隨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一並調整,達到退休年齡時,不能改辦退休。
資料拓展:
退休(retire ),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退職,建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前,保障待遇是40%工資,另給予公費醫療。1992年1月1日起建立社會養老統籌後,專指職工因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在年齡、工齡或個人繳費年限方面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退出生產或工作崗位進行安置,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退職生活費,進行休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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