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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退休人員個人所得稅

發布時間:2020-12-01 12:35:45

1. 退休人員再任職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二)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二、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2. 退休人員的工資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聘用已退休人員的薪資個稅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但是,退休後人員受原單位包括其他單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則不屬於離退休工資之列,而是工資、薪金所得或者勞務報酬,應單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中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 退休人員再任職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的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僱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僱用與被僱用關系; 2.受僱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僱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4.受僱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退職費、安置費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的離退休工資以外的獎金補貼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某外籍個人2008年度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未住滿183天,是否需要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國稅發[2006]162號)第二條的規定,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4. 退休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回人所得稅的批復》規定,離退休答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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