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人員轉國家事業單位條件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確保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制定本規定。
一、財務、資產關系變更
1.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以下簡稱轉制單位),應當制定轉制方案,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2.轉制單位與原主管部門脫鉤的,由財政部門履行財務監管職責,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3.轉制單位財務隸屬關系需要劃轉的,由劃出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商劃入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確定;涉及預算指標劃轉的,按照有關預算管理程序辦理。
二、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和工商登記
4.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門或轉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其中,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參照《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第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5.轉制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要在轉制方案批准後6個月內完成。資產清查結果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6.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審核批復。其中,對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實暫行辦法》(財辦〔2007〕19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復;對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轉制單位,參照《關於印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的通知》(國資評價〔2003〕74號)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復,其中涉及資產損失的,按照《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財企〔2003〕233號)確認。
7.完成資產清查後,轉制單位要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各項資產、負債重新分類建賬,並由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8.轉制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進行產權轉讓等,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4號)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報財政部門核准或備案。
9.轉制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等手續。
三、財政、稅收政策
10.轉制單位完成轉制後,在過渡期內,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是指財政部門核定的基本支出經費,不包括項目支出經費。
11.在轉制過渡期內,轉制單位原事業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撥付;轉制前人員經費由財政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的住房補貼資金尚未解決的,轉制時由財政部門一次性撥付解決;轉制前人員經費自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轉制後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由轉制單位按照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企業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政策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從本單位相應資金渠道列支。
12.轉制前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轉制單位,轉制過渡期內可繼續享受非營利組織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轉制前享受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轉制單位,轉制過渡期內可繼續享受此項政策;對轉制單位在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轉制過渡期內,如因稅制改革而發生調整變化的,按照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四、社會保障政策
13.轉制單位轉制後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14.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轉制後這類人員離退休費待遇支付和調整的具體辦法,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後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學技術部、原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相關政策執行。
15.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企業的辦法執行。在轉制過渡期內,按照企業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如低於按照原事業單位退休辦法計發的退休金,其差額部分採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具體辦法按照勞社部發〔2000〕2號文件的相關政策執行。
16.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照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待遇。
17.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
18.轉制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全部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五、附則
19.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等轉制為企業的,繼續執行相應的現行轉制政策。
20.本規定中的轉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自轉制單位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B. 機構改革單位整體劃轉後離退休人員怎麼辦
一、由劃轉接收單位退退管科及老幹部科接管。二、由社保局、人事局分別接管退休人員與離休幹部。
C. 企業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改制時是否需要安置
當然。安置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應給補償而不給我們,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請教指點!
D. 事業單位改革後退休人員咋辦
摘要 為了社會穩定和人心安定,確保機構改革順利實行,機構改革中,對於「工齡滿2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工人,和「工齡滿25年或者30年,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幹部,可以提前交由社保部門管理。這句話的理解,是可以提前退休,包括合同工在內,都可以享受這一政策。目前改革正在進行,還沒有具體的地方實施方案方面的文件出台,年底或者明年3月前,隨著改革的深入,以及後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推進,各地能否出台相關政策實施方案,應該就有一個定論。。
E.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單位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辦
根據《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轉制單位中任屆未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協常委以上職務的人員,少數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和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高級專家,轉制時需留任的院所廳(局)級以上黨政一把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其中,轉制前到達退休年齡,轉制後辦理退休的,執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轉制過渡期內到達退休年齡,延緩辦理退休的,按企業的辦法和到達退休年齡當年的過渡期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按企業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參考資料:網路-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
F.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單位己經退休了的員工補償方案
原來的退休人員是事業身份,改制後退休的是企業,工資有些區別,因為涉及個人利益所以事業單位改革難以推行。
G. 在全額事業單位退休了,單位部分差額人員轉企,把退休的差額人員也轉企了,這合理合法嗎
這種情況各地都有,肯定是有政策的,一般來說對養老金待遇沒什麼影響,現在企事業退休人員每年調整養老金標准基本一致,其他待遇有沒有變化得看當地政策規定。
H. 企業改制有關退休人員的補償
一、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准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准 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經濟補償標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准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准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由於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 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後,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於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准,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有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於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對於改制企業來講比較頭痛的是如何支付這筆相對龐大的改製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製成本之後還不至於影響企業改制之後的發展,因此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實際上,中央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以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這個資金來源問題,而對於以何種方式支付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限制,因此從財務角度來講,以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可以以股權形式、債權形式和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製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與改制企業的發展
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的發展有著緊密地聯系,改制企業要結合生存發展之道和長期利益來確定。雖然不同的企業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的來講,目前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採取現金、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於企業改制後不在改制後企業繼續任職的員工應採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用現金一次性的支付給這部分員工,使得這部分員工與改制後企業沒有任何關聯,減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對於擬成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的原企業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幹,可將其經濟補償金直接以股權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數較多可採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幾個自然人捆綁在一起,以協議的方式由一個人代為持有股份。
最後,將剩餘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轉為其對改制後企業的債權,由雙方約定還款付息的條件和期限,同時為了確保這部分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以企業相當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 採取這種辦法來解決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既可以緩解改制企業資金上的壓力,又可以避免全員持股,有利於重新確定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結構,同時以債權形式將留在改制後企業工作的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連,但又使得員工的風險小於改制後企業股東的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採取這種辦法時,用於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債權支付三者之間的比例也不盡相同,應該由專業人士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來合理確定。需要指出的是,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經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改制企業要充分做好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把改制企業的長期發展確定為首要目標,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改制中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為此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後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後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為改制後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轉為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對於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為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並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於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為員工對改制後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於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准或參考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於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於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 對於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為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為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為改制後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於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支付
經常有一些公用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提出關於這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這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以上所討論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法和標准,在《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可以參照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改制,而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因此,無論是公用企業還是科研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標准和方式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I. 事業單位改企的程序
要看你在什麼地方,因為當地的政策均不同。深圳基本上改制完成,就保留了醫療和教育機構仍屬於在編的事業單位,其它全部改企,由國資委接管。 轉:「事業單位改企的程序」一、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的原則與目標
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轉企是當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
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轉企的基本原則與目標是:既要因地制宜,又要大膽創新;既要有利於經濟發展,又要有利於社會穩定;既要切實維護職工利益,又要保證改制後企業的健康發展;既要調動在職職工的積極性,又要妥善安置分流人員、離退休人員。
為保證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轉企的順利進行,各方主體應做到統一認識,規范運作,同時應充分重視專業中介機構在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二、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操作程序
(一)政策宣講
事業單位改制關系職工切身利益,而職工往往對政策不了解或理解存在偏差,或對改制心存顧慮,而統一單位職工對改制的認識、調動職工積極性對改制順利進行是非常必要的。
各地在開展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中大都發布了一系列專門性文件並成立了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擬改制的事業單位應與有關專門機構溝通並深入理解有關政策,在制定改制方案前向職工(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工)進行充分的政策宣講和動員並聽取職工意見,穩定職工情緒、消除職工顧慮以保證改制的順利進行。
(二)清產核資、審計評估
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清產核資、審計評估、界定核准、公告公示。
清產核資是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在有些地方的事業單位改革中就出現了諸如少列資產、漏列資產、多列成本等問題,所以應由有關部門選任依法成立並具有合法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單位的資產情況進行審計、評估。在這一過程中,對國有資產該認定的要認定,該剝離的要剝離,該核銷的要核銷;產權界定、資產處置方案等,要上報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核准。經有關部門核準的產權界定及清產核資情況應當在相應范圍內予以公示。
(三)制定改制方案
單位擬定改制轉企方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同意,並由單位主管部門轉報事業單位改革辦公室,經審核批准後實施。制定改制方案應遵循事業單位改制的原則和目標,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選擇轉企後企業組織形式,處理單位債權債務,妥善安置職工,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對職工安置補償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審批。
改制方案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單位基本概況,包括資產、債務、擔保情況、人員、經營方式、經營狀況、市場和發展趨勢等;改制轉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改制轉企方式,包括產權制度的改革形式、資產處置、人員安置辦法等;企業發展目標和今後三年經營狀況預測;實施步驟、時間部署和組織領導。
事業單位改制應從實際出發,結合單位特點採取多種改制形式。資產規模大、經營業績好、有發展潛力的,一般改制為股權多元化的公司制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小型的中介服務類事業單位,一般改制為合夥制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規模相當小、數量特別多的,可採取兼並重組、租賃出售等多種形式經營;對個別無法正常運作的事業單位,一般可採取撤銷、歇業、人員分流的辦法。
事業單位改制人員安置方案不僅應明確在職職工人事關系的處理及勞動關系的確立,還要明確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要結合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予以妥善安置。對於在職職工應採取自願、靈活的原則,按照《勞動合同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對於自願與改制後成立的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對於不能適應新企業發展需要或自願另謀職業的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其給予一次性安置補償。
(四)實施改制方案
這一階段的主要事項包括資產處置、人員安置、按照改制方案確定的改制形式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企業。
1、資產處置
事業單位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參照國務院財政部、國資委聯合頒布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辦理,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改制單位轉讓國有資產,要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金融類或與改制單位業務相關聯的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發布公告,廣泛徵集受讓方並根據轉讓標的具體情況採取公開拍賣或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經公開方式確認受讓方後,依法與受讓方簽訂相應資產轉讓協議,並根據轉讓標的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交付標的物。
2、人員安置
事業單位改制轉企的,在職職工原則上由轉制後的企業接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工齡連續計算,退休時按企業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轉制前未納入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按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轉制前已納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移交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單位或職工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繳,未能足額補繳的不視同繳費年限。
事業單位中未聘人員由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在單位或行業系統內採取多種方式給予妥善安置。可允許實行單位內部待聘制度,待聘期限不超過2年,並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待聘期間工齡連續計算,工資福利待遇由單位自主確定,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待聘期滿仍未競聘上崗的,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進入人才或勞動力市場自謀職業,人事檔案按有關規定實行代理,並可到當地失業登記機構登記失業,已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未聘人員辭職從事民營經濟或自謀職業的,可參照國家有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和從事民營經濟的優惠政策,按照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辭職補助金。辭職職工應按企業的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到達退休年齡時,按企業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改制轉企時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本人申請內部退養的,經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批准,可以按照事業單位待遇辦理內部退養。
離退休人員改制轉企後原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其中屬財政撥款或財政補貼事業單位的,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屬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所需經費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解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
3、企業設立
事業單位改制為公司的,應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注冊登記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自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日期之日起公司成立。
三、律師在經營性事業單位改制中的作用
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員,在事業單位改制的整個過程中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1、律師在政策宣講中的作用
事業單位改制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勞動人事、公司法、物權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律師作為專業法律人員,其知識結構和相關經驗有助於保證改制政策宣講時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同時,律師作為中介機構人員,對改制政策的宣講及對有關問題的解答更容易被職工接受。
2、律師在改制方案制定中的作用
律師可協助擬改制單位擬定改制方案,尤其是對於改制方案中的債權債務處理、改制方式選擇、人員安置等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對諸如債權擔保、時效問題提示法律風險,對改制方式選擇和股權結構設置提供可行性意見,對人員安置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知識支持和法律建議。律師協助制定改制方案有利於保證各方案設計的合法性,並為順利實施改制方案提供保障。
3、律師在改制方案實施中的作用
在實施改制方案過程中,律師可就資產處置、產權交易等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確保資產轉讓的合法性。律師可參與起草勞動合同、起草安置補償協議等文書。可起草有關企業設立的文書如投資協議、公司章程等,可接受委託辦理企業設立登記事宜,也可根據委託開展盡職調查、律師見證等工作。律師對改制方案實施的各個環節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意見能最大限度保證方案實施的合法性、降低法律風險和實施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