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可以辭退即將退休的老員工嗎
現實困惑
劉某是一家陶瓷廠的老員工了。50年前,陶瓷廠剛創辦的時候,年僅17歲的劉某就成為該廠第一代員工。50年過去了,陶瓷廠也由一開始的小作坊發展為幾千人的大企業。順應改革潮流,陶瓷廠也壓縮編制,裁減職工。劉某作為元老級職工,也會被裁減嗎?
律師答疑
陶瓷廠不能辭退劉某。這是對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性條款。老年人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與年輕人一樣的競爭壓力,但就其自身條件而言,老年人有著太過明顯的劣勢。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制定相應的保護條款。本案中,劉某作為老職工,如果被辭退,再就業的可能性不大,其社會保險以及基本生活來源無法保障,劉某的生活就會陷入困境。對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用人單位不能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劉某在陶瓷廠工作50年了,距法定退休年齡還有3年,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所以劉某不能被辭退。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理薈萃
無過失性辭退和經濟性裁員屬於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但是在這兩種情形下,法律也規定了例外情況。
⑵ 馬上要退休了,卻被公司裁員了該怎麼辦
被裁員就要拿補償金啊,工齡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⑶ 企業裁員潮來了,哪些人可以退休
企業裁員潮來了,與哪些人可以退休,沒有本質、必然的聯系。國家對勞動者退休有著明確的規定,絕不會因為裁員而制定相關退休政策。至於所謂的裁員潮來了,也沒有準確的來源信息,不能誇大其詞。
國家關於退休的定義: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政府有關方面不斷釋放出延齡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調查顯示,過半受訪者反對延長退休年齡,多數主張按規定年齡退休。
相關規定: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⑷ 我2020年十一月退休,公司要硬裁員,請問怎麼辦
如果你在該單位來已經源連續工作滿15年,那麼現在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單方面經濟性裁員也是違法的(除非你同意)。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賠償金基數按照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你的月平均應發工資計算。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免費申請勞動仲裁。
⑸ 國企改革對快退休人員裁員怎麼辦
即使是國企改革,不可能會對快退休的人員載員的,如栽,可以向上級總工會投訴
⑹ 企業發生經濟性裁員,離法定退休5年內職工,怎麼處理
企業裁員必須優先留用在公司服務期長、剩餘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長的專員工,並不得裁減處於屬醫療期及三期婦女。至於你說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如果你離退休年齡不滿5年,同時在該單位工作時間超過十五年的話,對方是不能裁減你的;如果你不能同時滿足以上條件的話,對方是可以裁減你的,但是必須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為每在該單位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⑺ 快退休的人員面臨裁員的應該怎樣要賠償金
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繼續將勞動保險掛靠在單位
⑻ 公司可以辭退快退休人員嗎
企業辭退將要退休員工當然是不可以的。一般只要在用人單位滿十五年的,而且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那麼是不能進行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⑼ 公司裁員。我差兩年就退休了。公司應該給我什麼樣的補貼
您好,首先以下是在您和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回答的:
如果是裁員按照法律規定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這個補償是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確定的,即工作一年一個月的補償,比如在該單位工作15就是15個月的工資。
⑽ 5年之內要退休的員工,企業能裁員裁掉嗎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勞動者違法違紀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者雖然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但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不足15年的,解除合同不受上述限制。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即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兩個月本人工資。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