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給員工放長假,要不要支付給員工最低生活保障
當然要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1個工資支付期周內的,用人單位應該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由於公司停工放假並非是員工的原因,故公司在1個工資支付期周內,應該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員工工資。鑒於此後公司仍沒有向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公司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准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企業自籌解決。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給予適當幫助。目前的基本生活費標准,每人每月不應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費標准。因此,公司可參照這一規定提出相應的要求。
⑵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
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
黨委,各人民團體:
近幾年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問題日益突出,引起
全社會的普遍關注。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和關
心下崗職工的生活和再就業問題,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
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大
力實施再就業工程。通過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方面
的共同努力,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取得
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面臨的形
勢依然嚴峻,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業工作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
們要確保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實現,
完成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必須進一步採取強有
力的措施,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業工作。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近年來出現職工大
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
業政策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長期以來重
復建設、盲目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
累的結果。我們要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
企業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經歷這樣一個歷史過程。從長
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
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要用3年左右的
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促進國民
經濟發展實現良性循環,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切實解決
企業人員臃腫、人浮於事的問題。雖然這會給一部分職
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有利於經濟發展和
社會全面進步,符合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同時,還必
須充分認識到,妥善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
障和再就業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
大的政治問題;不僅是現實的緊迫問題,也是關系長遠
的戰略問題。做好這項工作,既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
要求,也是黨和政府應盡的責任。它關系著國有企業改
革的成敗,關系著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政權的鞏固。因
此,必須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著眼,增強緊迫感
和責任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
為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紀宏偉藍圖創造良好的社
會環境。
二、明確目標任務,
加強宏觀調控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並考慮到社會各方面
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主要解
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把保
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作為首要任務,並力爭每年實現再就
業的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1998年使已下崗
職工和當年新增下崗職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實現再就
業。爭取用5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要堅持認真負責、盡
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落實上
述目標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目標
和要求,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同時,要
堅持減員增效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職工下崗與社會承
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把握好企業兼並破產、減員增效、
下崗分流的節奏,加強宏觀調控。要規范職工下崗程序,
建立職工下崗申報備案制度。企業要充分考慮國家利益
和社會責任,對本企業的職工負責到底。企業擬定職工
下崗方案,應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
的措施,在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後組織實施。為保障職
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要安排雙方
同時下崗;不在同一企業的,如果一方已下崗,另一方
所在企業不要安排其下崗。要盡量避免全國及省(部)
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要普遍實行勞動預
備制度,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1—
3年的職業技術培訓。要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
就地就近轉移,合理調控進城務工的規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
職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
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是當前一項具有中國特
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
中心組織體系。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
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
由有關科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
管科室)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
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
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
現再就業。為加強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組織、管理力量,
可從行政機關抽調得力人員到中心工作。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
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
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
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
的人員。對於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滿
的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
關規定終止勞動關系;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也要安排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
限一般不超過3年;3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應與企業
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下崗
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原則上可按
略高於失業救濟的標准安排並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但
最低不得低於失業救濟水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
情況確定。
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
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
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
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三分之一,具
體比例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財政承擔的部分,中央企
業由中央財政解決,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解決。對於困
難較多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給予一定
的支持。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
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財
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管
理。資金的安排,由再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研
究提出意見,然後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保障下崗職工
基本生活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
用,不得挪用於其他任何方面開支。再就業服務中心的
管理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崗
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中列支。
國務院確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
市,以及兵器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列入《全國
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企業和紡織行
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仍按國務院的有關
規定執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
道
我國人口眾多,做好就業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解
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
發展,不斷開拓新的就業領域。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抓
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經濟增長點,
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勞
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要把發展第三產業,
特別是商業、飲食業、旅遊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
等,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對下崗職工從事
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可免
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要把發展中小
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促進再就業的重要途
徑。各國有商業銀行應設立小型企業信貸部,為其發展
提供必要的貸款支持。要大力發展集體和個體、私營經
濟,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對下崗職
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
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
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
適銷對路的,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要鼓勵企業主動吸
收安置下崗職工,對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發
展多種經營,多渠道分流本企業富餘人員和安置下崗職
工的,要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具體政策措施,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有條件的地區,還應安排專項資金,組織下崗職工
參加市政與道路建設、環境保護、植樹種草等公共工程,
為下崗職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一些邊遠地區和礦
區,可採取相應政策,鼓勵下崗職工開發荒山、荒地、
荒灘,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五、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要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
要求相適應,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
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中推行和深化養老、
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
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
創造條件。
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
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
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
的養老保險待遇。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後,在原
企業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明
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系;未購買的,可以繼續租用,
租金標准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
職工子女就學,應減免學雜費。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崗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
證。同時,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
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
能力,從1998年開始將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
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提高到百分之三,由企業單方負擔
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百分之
一,企業繳納百分之二。
在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
時,要繼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立法
步伐。要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證按時足額發
放養老金,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的應逐步予
以補發。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
收繳工作,努力提高收繳率。1998年,要在全國實現基
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省、
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系統管理;中央
有關部門(單位)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改為參
加地方統籌,具體實施辦法請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
要盡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形成
財政、銀行、社會保險機構相互監督的機制。要將養老
保險基金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推進社會化管理進
程。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除國務院規定的111
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工業企業和3
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細紗和織布工種中符
合條件的職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
行擴大提前退休的范圍。
六、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
要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
下,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
方針。要按照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的要求,大力加
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各地區特別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
用電視、廣播等現代化信息網路,提供求職、招聘、職
業指導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
開設專門服務窗口,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指導,並實
行免費服務。要進一步加強街道就業服務工作,對再就
業難度較大的下崗職工要逐一列出名單,由專人負責幫
助他們實現再就業。對用人單位要實行空崗報告、招聘
廣告審查等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優先招用下崗職工,特
別是下崗女工。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歧視下崗職工,切實保護他
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防止亂收費等不正之風,堅決取締非法勞務中介,嚴厲
打擊欺詐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
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
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
幫助相結合的辦法,根據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需要,突
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能
力。對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的,可給予一定的補
貼。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財政部門
核撥。
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傳教育
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
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
強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
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制止和克服官僚
主義傾向。要深入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
和掌握下崗職工的生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聽取他
們的呼聲,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決不允許採取不聞不
問、麻木不仁的態度。企業經營者在抓好企業生產經營、
千方百計使企業擺脫困境的同時,要積極組織下崗職工
開展生產自救,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
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堅持與職工群眾同甘共苦、
不搞特殊化。要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下崗職工基
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多為他們辦好事、獻愛心、
送溫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
有關方針政策,教育下崗職工及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和體
諒國家困難,積極支持企業改革,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要注重樹立並大力宣揚下崗職工自強不息、積極創業的
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摒棄「等、靠、要」的思想,
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使他們認識到在國家政
策、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做任何工作都沒有高低貴賤
之分,不論從事什麼職業都是光榮的,從而去主動適應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八、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國有企業下崗職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
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
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要充
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
眾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方面的工作。要
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
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為
有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中央確定,由國務院國有企業
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和組織協調,具體工作由勞
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實施。各地
區也可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
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
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根據本地
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
中共中央
國務院
1998年6月9日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
⑶ 誰有————中核219號文 《關於做好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指導意見》
關於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內容分類】養老保險
【分類細目】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管理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3.07.12
【實施日期】1993.07.12
【失效日期】
【失效說明】
【發 文 號】勞部發〔1993〕61號
【主 題 詞】
關於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局:
近年來,我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離退休人員不斷增加,到1992年底已
達2600萬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企業要求實現離退
休人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呼聲越來越高。加強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是政府
的職責,也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各級勞動部門應認真研究,
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服務辦法,以減輕企業的社會負擔,為離退休人員創造一個良
好的生活環境。為做好這項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各級離退休人員管理服
務組織
目前,許多地方已經成立了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委員會,下設管理服務辦公室,
組織離退休人員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文體、社會公益活動,受到了離退休人員和企業
及社會的普遍歡迎。但是,仍有相當一部分地區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未受到
重視。為此,各地勞動部門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反映,建議當地政府學習有些地方的
做法,盡快建立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委員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規劃、制定離退
休人員管理服務的方針、政策,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並負責監督管理服務費用
的使用。委員會可由勞動、財政等部門和工會組成,日常工作主要由社會保險管理
機構負責。其職責是:指導各級管理服務機構開展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管理服務費
用的籌集與管理;組織指導以社區為單位興辦家務服務公司等第三產業,為離退休
人員的特殊需要提供服務。各級管理服務機構可配備少量管理人員,可聘請身體條
件好、年齡合適又具備一定的組織和領導能力且熱心於公益事業的離退休人員參加
管理服務工作。
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要按照「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原則開展,並
充分發揮我國社區建設的優勢,逐步在各街道辦事處建立起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
構。離退休人員居住相對集中的大型企業和遠離城市的企業,可在企業內設立離退
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由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雙重領導,積極開展管理服務工作。
對居住在農村地區的離退休人員,可根據離退休人員的分布情況,因地制宜地成立
管理服務機構。
在已經由工會組織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的地區,勞動部門要積極支持、
參與和配合,與工會共同搞好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內容
首先要認真對企業承擔的社會職責進行一次調查分析,弄清楚哪些職責應逐步
由企業分離出來,主要由管理服務機構承擔。
各級管理服務機構要本著「誠摯關懷、熱情服務」的宗旨,切實為離退休人員
辦實事、辦好事,為企業分憂解難,逐步形成「養、醫、樂、學、為」一體的綜合
管理服務體系。主要內容包括:
1.盡快實行離退休費用的社會化發放,為離退休人員提供方便,減輕企業的負
擔。發放的形式可以多樣化,可以委託銀行發放,也可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或管理
服務機構發放。對於易地安置的離退休人員,可委託居住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發
放。
2.定期組織離退休人員學習,使他們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了解國內、
國際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舉辦各種類型的老年大學,
讓他們能學習一些專業知識,充實晚年生活。
3.關心離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熱情、周到的生活服務。各級離退休人員管理服
務機構要建立離退休人員管理檔案,及時了解掌握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和身體狀況。
對家庭經濟條件差、生活有困難的離退休人員,要盡可能幫助解決;對身體條件差,
長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因病住院需要護理等特殊需要的離退休人員,要通過組
織互助服務和家務服務公司提供有償服務等方式幫助解決(只收取成本費用),以
減輕其家庭的負擔。
4.維護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制教育,使離退休人員明確了解自己
的合法權益。對無理扣發離退休費,虐待離退休人員,侵犯離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的
現象,各級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及時制止,必要時可訴諸法律,以保護離退
休人員的切身利益。
5.組織多種形式的娛樂健身活動,使離退休人員延年益壽,安度晚年。同時可
以充分利用離退休人員的特長,組織他們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讓他們發揮余熱。
三、要因地制宜地建立離退休人員活動基地和福利事業,為離退休人員提供必
要的活動場所和生活服務
目前有的地區建立了離退休人員活動中心,為離退休人員提供了娛樂活動場所
和生活服務,得到了離退休人員的贊揚。但也有少數地區存在不顧基本條件而貪大
求全,急於建立大型活動中心、甚至違反基金管理規定的現象。各級勞動部門對此
應加強監督檢查並及時予以糾正。今後,活動基地的建設要本著「分散與集中相結
合,重點放在社區」的原則進行統籌規劃,要將分散建立以社區為主的、小型的不
以贏利為目的的活動基地為重點,以利於更多的離退休人員參加活動,並根據離退
休人員的興趣愛好和生活習慣設置相應的娛樂活動項目。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興
建「養老院」、「老年人康復中心」、「臨終關懷中心」等社會福利性的生活服務
設施,也可以組織身體條件好的離退休人員和待業人員興辦家務服務和護理服務為
主要內容的福利事業和實體。
四、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經費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所需經費,按各地現行管理服務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分工,
由勞動部門或者工會分別商當地財政部門,通過一定的渠道專項提取、專款專用,
並應及時將各項經費下撥給各級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對於遠離城市、離退休
人員居住相對集中、以自己管理為主的企業,應將這些企業上繳的管理服務費用的
大部分予以返還。具體辦法可由地方自行制定。
中核219號文 《關於做好離退休人員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應以此文件為依據
⑷ 國家離退休人員政策法規有哪些
轉載自政策網路: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l 政 治 待 遇
對於一切離休退休的老幹部,他們的政治待遇,包括閱讀文件、聽重要報告、參加某些重要會議和重要政治活動等等,應當一律不變。(中發[1982]13號)
在舉行重大慶祝會、紀念會等,要請離休幹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榮譽席就座。(勞人老[1982]10號)
離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原則上按同級在職幹部的待遇閱讀機要文件、聽重要報告、看必要的學習材料以及參加重要的政治活動和會議。
對因病或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離休幹部,在不違背保密制度的原則下,老幹部部門指定專人赴離休幹部住地送閱重要文件或口頭傳達重要會議精神。(國辦發[1983]39號)
為了體現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政治上的關懷,使他們及時了解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大好形勢,有利於發揮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據各地經驗,在他們健康條件允許和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組織參觀工農業建設項目的一些活動。(勞人老[1983]18號)
l 離退休費待遇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准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於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沖減。(國辦發[1999]69號)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工人),是否同幹部一樣享受老紅軍、老幹部待遇的問題。根據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解決部分老紅軍、老幹部工資過低和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應享受老紅軍、老幹部的待遇。其標准工資低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十七級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准工資額。(由所在單位負責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離職休養的規定辦理,並從批准之月起執行。)([81]勞險字9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2]13號)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司局(地專)級政治、生活待遇。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准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八級幹部的工資額,離休後方可享受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中組發[1984]11號
勞人老[1984]13號)
為了解決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繼續按有關規定享受司局級或處級待遇的問題。1982年底以前,國家機關、科學文教衛生等部門,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工資級別調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仍按中組發[1982]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1983年底以前按國務院調整工資的規定,其標准工資額調為高於當地國家機關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工資額的(不包括浮動工資、津貼、補貼和各地區、各部門自行調整的工資),仍按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和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組通字[1985]44號)
確屬落實幹部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可以按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老乾字[87]
第10號)
凡確屬平反冤假錯案、落實政策,工資級別調升為行政十四、十八級以上或調升後工資額超過當地行政十四、十八級的國營企業非國家機關行政級的離休幹部,可按照中組發[1982]13號、組通字[83]29號、中組發[1984]11號和勞人老[1984]13號文件的規定,分別享受司局(地專)級或處(縣)級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晉級的,仍按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老乾字[87]第047號)
離休幹部按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縣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提高待遇後,享受副司局級或副縣處級待遇。(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
l 特殊貢獻待遇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5%-15%,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78]104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國發[1983]141號)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般系指:國家統一頒發的各種獎(如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等)獲得者,集體獎指主要發明人或作者;全國勞動模範、全國勞動英雄、全國先進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一級授予的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區和中央、國家機關部委一級確認為在生產、科研、文教、衛生、管理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者。上述專家提高退休費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體確定。(勞人科[1983]153號)
凡建國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986年已滿60周歲,並於1983年9月1日前獲得相當於副教授以上職稱的老科學家、老教授、老專家(含建國前在國外工作,建後回國的),在他們退休後,仍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他們的退休費按其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給。對於過去已經辦了退休手續,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同樣對待;領取原工資額的百分之百退休費的時間,自1986年2月起計算。(國發[1986]26號)
國發[1986]26號文件所規定的三個條件,高級專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級專家)必須同時具備,方可保留原已獲得的稱號,並領取原工資額百分之百的退休費。([86]國科發干字0281號)
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離休後提高待遇的問題,仍應按照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國營企業非國家行政級幹部離休後分別享受司局級、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4]11號、勞人老[1984]13號)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工資改革後離休的部分老幹部待遇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85]44號)文件的規定辦理。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幹部,在職時按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的規定享受的乘車、醫療等項待遇,離休後仍可以繼續享受。(老乾辦字[1990]213號)
1991年的政府特殊津貼及按去年發放特殊津貼的標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徵工資調節稅,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離、退休後可繼續享受,數額不減。(中發[1991]10號)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獲得特殊教師榮譽稱號並享受特級教師補貼費,在退休時仍保持其稱號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勞動人事部[1982]教計資字213號第一條的規定執行,即:「特級教師退休、病休時,有補貼費的,其補貼費可作為計算退休費和病假待遇的基數;離休時有補貼費的,補貼費照發」。(人退司函[1991]5號)
對部分收入較低的離退休專家發給適當生活補貼。這次發放補貼的范圍是1998年12月31日前離退休,在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前專業技術級別為1-6級的離退休專家。根據離退休專家原專業技術級別和現有月固定收入額確定補貼標准。1-3級離退休專家月固定收入達不到1000元的,補足到1000元;4-6級離退休專家達不到800元的,補足到800元。(組通字[1999]11號)
l 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離休後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按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老幹部離休後的生活補貼,自批准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國發[1982]62號)
《幾項規定》(國發[1982]62號文件)第三條中所稱「標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准表中的級別工資,但有保留工資的離休老幹部,其標准工資中含保留工資。
離休老幹部按《幾項規定》享受的「生活補貼」,當年一至十二月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的,都在批准離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額發給(離休前領取的獎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為離休的老幹部,其生活補貼應從1982年4月開始發給。從第二年開始,在每年一月份發給。(勞人老[1982]10號)
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或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現在仍在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的老工人(含軍隊無軍籍的工人),退休後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對於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後除照發本人原標准工資外,再增發一部分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的數額為: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兩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一個月的本人原標准工資。生活補貼,從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額發給。(勞人險[1983]3號)
離休幹部按《國務院關於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後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的幾項具體規定》(國發[1979]245號)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國發[1985]6號)規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補貼費,可納入本人離休費總數,計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的生活補貼。(國發[1989]82號、83號)
按照國發[1982]62號和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每年享有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離休費總數生活補貼的離休幹部,這次(指國發(1991)74號)增加的離休費,可作為計發「生活補貼」的基數。今後,凡是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均可照此辦理。(人退發[1992]3號)
l 保 險 統 籌
國營企業單位離休幹部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的保險待遇,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救濟費和醫療待遇。其中醫療費用的列支項目與離休幹部原來在職時相同。國營企業單位的職工退休後,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再享受醫療待遇。退休人員死亡後應當享受與在職職工相同的喪葬補助費;如有供養直系親屬,其供養的直系親屬還可享受撫恤費或救濟費。(勞人辦險[1986]1號)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決定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認真抓好落實。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國發[1997]26號)
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足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
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國發[2000]8號)
l 護 理 費
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國發[1980]253號)
《暫行規定》第五條所稱因病殘發給護理補助費的標准,不得超過當地一個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的工資標准。病情好轉、生活基本能夠自理後,護理補助費停發。(勞人老[1982]10號)
對於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民[1984]優18號)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准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本通知自下達之月(1986年11月)起執行。(勞人老[1986]16號)
企業工傷全殘職工護理費標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程度,一般分別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40%、30%。其費用按現行渠道開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標准,對於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的特別嚴重者,護理費標准可以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50%,對於部分護理依賴者中的較輕者,護理費標准可以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30%。(勞險字[1992]2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18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准: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30%。傷殘情況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於本等級標准,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於本等級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准。(人退發[1993]1號)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護理費標准由原當地新五級工月標准工資的中線(六類區51元)調整為每月100元。已高於此標準的地區,不再調整。新的護理費標准從1998年7月起執行。(人發[1998]56號)
l 優 撫 待 遇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標准進行調整。從1986年7月1日起,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因公犧牲、病故一次撫恤金,分別按下列標准發給: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犧牲時的20個月工資計發。軍隊幹部、志願兵、機關工作人員病故的一次撫恤金,按其病故時的10個月工資計發,但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被軍委或大軍區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的1/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軍人因公犧牲或病故,增發應領一次撫恤金的1/4。離休、退休的軍人、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病故的一次撫恤標准,也按上述規定執行(退休人員按本人退休時的全額工資計發)。(民[1986]優6號)
1993年10月1日後離休、退休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休、退休時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今後按國家規定增加的離休、退休費,計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作;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後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人薪發[1994]48號)
l 醫 療 保 健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幫助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對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的計入金額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國發[1998]44號)
l 探 親
國家建立職工探親制度,是為了解決在職職工因工作和生產需要與家屬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退休、退職職工已經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在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對探親假也不應理解為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職工退休、退職後不應再享受國務院規定的職工探親待遇。(勞險司函[1989]1號)
l 住 房
關於易地安置離休幹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產權歸屬問題。凡安置時原工作單位與接受安置單位已商定歸屬的,按協議確定;未明確歸屬的,根據勞人老[1982]10號文件第十四條的規定精神,產權歸接受安置單位或地區。房改中,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個人需購買現住房時,應按產權持有單位或地區的政策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享受該單位或地區同職級離休幹部的購房優惠待遇。(老乾字[1994]3號)
⑸ 單位安排工人休息有工資嗎
有工資的。
單位安排工人正常的休息,單位不能扣發基礎工資,單位安排工人長時間放假,一個月以內,必須全額發放工資,超過一個月的,可以發放不低於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80%的工資。
⑹ 國發 〔2016〕19號《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國務院關於印發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6〕19號
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推進有關工作並取得初步成效,國有企業辦學校、公檢法機構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已移交地方或進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國范圍內仍然存在大量國有企業辦社會機構,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廠辦大集體改革等歷史遺留問題較為突出,人員管理、運營費用負擔沉重,已經嚴重製約了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促進國有企業輕裝上陣、公平參與競爭,集中資源做強主業,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導向、政企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依法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促進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按照市場化原則,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推進公共服務專業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國有企業不再承擔與主業發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務職能。
(二)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針對不同企業特點,因地制宜、分類處理,不搞「一刀切」,允許採取分離移交、重組改制、關閉撤銷、政府購買服務、專業化運營管理等不同方式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改革思路清晰、條件成熟的地區可以率先推進,改革情況復雜的地區可以試點先行、逐步推進。
(三)堅持多渠道籌資、合理分擔成本。建立政府和國有企業合理分擔成本的機制,多渠道籌措資金,國有企業作為責任主體,承擔主要成本;財政予以適當補助,根據企業分級監管關系及歷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
(四)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穩定。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做好社會保障、就業培訓等相關政策的統籌銜接。加強政策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為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對企業職工家屬區供水、供電、供熱(供氣)和物業管理(統稱「三供一業」)的設備設施進行必要的維修改造,達到城市基礎設施的平均水平,分戶設表、按戶收費,由專業化企業或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全面推進國有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維修改造標准、改造費用測算等相關工作執行各地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政策,對同一地區的中央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執行相同的政策標准。分離移交費用由企業和政府共同分擔,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補助50 %。
原政策性破產中央企業分離移交費用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中央財政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分離移交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牽頭負責。
(1)國資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財政部負責制定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的具體補助辦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財政部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協調機制,共同推進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工作。
(二)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對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市政、消防、社區管理等機構實行分類處理,採取移交、撤並、改制或專業化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剝離。
1.時間安排。2016年出台剝離國有企業辦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業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職能移交地方以及對企業辦消防機構的分類處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類處理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對與地方協商一致同意接收的醫療、教育機構,移交地方管理;對運營困難、缺乏竟爭優勢的醫療、教育機構,予以撤銷並做好有關人員安置和資產處置工作;對因特殊原因確需保留的醫療、教育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資源優化整合,實現專業化運營管理。同時,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參與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的重組改制。
(2)對企業按照消防法規要求建設的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消防隊予以保留;對企業辦的市政消防機構,原則上予以撤銷.其中符合當地城鎮消防規劃布局不能撤銷的消防隊(站)劃轉當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業負責管理的市政設施、職工家屬區的社區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負責。
( 4)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辦醫療、教育機構撤銷、改制、集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等費用補助50%,對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有關費用予以適當補助。地方國有企業的公共服務機構剝離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工作分工。國資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衛生計生委、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市政、社區等職能分離移交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辦教育機構深化改革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國資委、公安部、財政部負責制定國有企業辦消防機構分類處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對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國有企業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後,其管理服務工作與原企業分離,統一交由當地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集中力量將尚未實現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由社區服務組織提供相應服務。
1.時間安排。2016年開始,採取先試點後推廣的方式,將國有企業退休人員逐步移交社區實行社會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和黨組織關系轉移工作,相關檔案存放在縣級檔案管理部門。
(2)尚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時按每人每年核定費用基數。中央企業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屬、軍工等企業(含政策性破產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國有企業移交退休人員產生的管理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確解決辦法。
(3)離休人員原則上保持現有管理方式不變,具備條件的可以移交當地有關部門管理。
(4)妥善解決國有企業已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含有關地區供暖費)問題。
3.工作分工。國資委、中央組織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責分工負責,制定關於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進廠辦大集體改革。按照國務院工作部署和時間要求,實現廠辦大集體與主辦國有企業徹底分離,廠辦大集體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認真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中央財政對廠辦大集體改革繼續給予補助和獎勵,補助比例按國辦發〔2011〕18號文件規定不變,獎勵比例統一確定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將自籌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接續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等改革支出,具體范圍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因核銷關閉破產廠辦大集體企業養老保險欠費增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各地區結合中央財政相關補助資金和自身財力狀況統籌考慮。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依照有關工作安排推進實施。
(五)集中解決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問題。對持續嚴重虧損、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少數國有大中型困難企業,一企一策採取措施,妥善解決企業生產經營和職工生活保障問題。
1.政策措施,對國有困難企業進行梳理分類,分別通過依法破產靖算、重整或債務重組等方式開展集中治理。企業要通過資產變現、資產證券化、引入戰略投資等多種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決職工分流安置、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問題,有關金融機構要依法處理企業債權債務。
2.工作分工。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國資委負責制定關於加大困難中央企業治理力度的指導意見(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對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國有困難企業,由國資委、財政部、銀監會、國防科工局會同有關部門按一企一策原則專項研究解決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成立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專項小組。專項小組由國資委、財政部牽頭,中央組織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銀監會、國防科工局等部門參加。專項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做好督促檢查,推動中央企業、地方政府及時落實各項改革措施。
(二)發揮地方作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剝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做好政策宣傳工作,確保改革穩妥有序推進。本工作方案未涵蓋的區域性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解決。
(三)落實企業責任。各級國有企業要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將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納入業績考核體系,按時出台落實措施,認真做好風險評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過資產變現、股權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積極籌措資金。加強外部審計,嚴格落實承接債務的主體,防止逃廢金融債務和國有資產流失。
(四)保障資金投入。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掌握改革進展情況,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優先用於支持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財政部商國資委根據工作進度,千方百計保障改革資金需求。
財政部統籌安排年度預算資金,將有關補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中央財政對中央企業「三供一業」分離移交、剝離醫療教育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補助資金,主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資金渠道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復雜性、艱巨性,明確目標、加強溝通,開闊思路、創新方法,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探索改革新路徑,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優化配置,力爭到2020年基本完成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間題。
國資委、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和督促工作,確保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6)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特別指出,在我國除了廣義和狹義定義的中央企業外,對於個別中央企業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較為特殊,這些中央企業歸國務院直屬管理,屬於正部級。
2015年2月,中央紀委五次全會釋放出一個重要信號--以央企為代表的國企,將成為推進反腐敗斗爭的重要"戰場"。
參考資料:加快剝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⑺ 公司長期給員工放假工資應該怎麼發放
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准;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第二條:「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准由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所需資金原則上由企業自籌解決。企業自籌資金確有困難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給予適當幫助。」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四條規定:「經濟困難的企業執行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確有困難,應根據以下規定執行:
(1)《關於做好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企業發放工資確有困難時,應發給職工基本生活費,具體標准由各地區、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關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地方政府通過財產補貼,企業主管部門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資金,銀行也要拿出一部分貸款,共同保證職工基本生活和社會的穩定;
(3)《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職工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關於生活費的發放標准,應根據當地有關部門確定的標准執行。國家明確規定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求各地確定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企業對放長假的職工支付的生活費不應低於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⑻ 求勞動和社會保障1999年第8號文件!
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1999年03月09日 文號:勞社部發〔199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堅決制止和糾正
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行為,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
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
規定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用於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於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今後,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
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二、規范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
(一)加強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區要嚴格按《通知》規定的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許可權,規范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要建立審批工作制度,規范審批程序,加強對審批工作的監督。
(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准。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統一由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負責醫療診斷,並出具證明。非指定醫院出具的證明一律無效。
地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定期審核指定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職工因病或非因工緻殘完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標准,暫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GB/T16180-1996)(1-4)級》執行,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出補充規定。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的管理和審批工作。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
種的時間。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
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後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員的待遇
對於因病或非因工緻殘退休和按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的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人員,其養老金按《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7〕26號)規定的辦法計發,按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部分不予彌補。對於按紡織企業提前退休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要按照勞動保障部、國家經貿委《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
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勞社部發〔1998〕16號)的規定減發養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對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退職情況的清理工作。企業要開展自查,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的提前退休
要嚴格按規定進行糾正。對存在問題而不主動進行清理的企業,要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業職工和退休、退職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講清道理,爭取他們的理
解、支持和配合。對被清理的人員要妥善安置,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各地區、各部門要將清理情況和下一步加強管理的措施及處理結果寫出書面報告,並填寫《清查和糾正1998年違規辦理提前退
休統計表》(附後),一並於5月10日前報送勞動保障部,由勞動保障部匯總後上報國務院。
五、加強領導,切實做好企業職工退休審批管理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違反國家規定提前退休、退職的危害性,切實加強領導,將其作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
重要工作來抓。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職審批結果。企業對職工退休、退職的報批要嚴格把關,切實維護職工參加勞動和享受養老保險的合法權益。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即可恢復職工退休和退職的審批工作。職工從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之日起領取養老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8)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擴展閱讀:
申請提前退休人員條件
1、根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和原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規定,在全民所有制及集體所有制企業從事高空或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或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以下簡稱「特殊工種」),且男年滿55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0周歲、生產(工勤)崗位年滿45周歲的人員。
2、原在全民所有制及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已達到規定年限,現到其他類型企業工作或從事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人員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
3、2000年12月31日前到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且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即企業處於停產半停產或長期嚴重虧損,在崗職工的實際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男年滿55周歲、女在管理(技術)崗位年滿50周歲、生產(工勤)崗位年滿45周歲的軍轉幹部(包括在崗、下崗、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和符合相關文件規定條件且現仍在職的復退軍人(含內退、協議託管人員)。
4、因病或非因工緻殘並經州、市級或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5、符合國有企業破產提前退休政策的國有企業職工。
6、符合國家和省可以辦理提前退休有關規定的人員。
參考資料來源:人社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政府-關於企業職工辦理退休辦法
⑼ 國家發改委網站幫助找一找國發【2000】8號文件謝謝
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
2004-05-2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以來,各地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以下簡稱:兩個確保)作為一件大事來抓,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企業改革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區未能完全做到兩個確
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發放出現了新的拖欠,部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未能足額領到基本生活費,個別地方還由此產生了不穩定因素。針對這些問題,為進一步做好兩個確保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增強做好兩個確保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制定的有關方針、政策,一把手要直接負責,經常了解兩個確保工作情況,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各級勞動保障、經貿、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協商制度,加強工作交流和協調。企業領導班子要關心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和下崗失業人員的生活,認真履行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要重視做好兩個確保的宣傳工作,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對今年新發生拖欠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未按規定發放的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以及代繳的社會保險費,各地要盡快予以補發和補繳;對今後因工作不力而再度發生此類問題的地區,要在全國范圍內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當地政府領導的責任。
二、積極籌措資金,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各地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預算中社會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社會保障資金,要及時足額撥付,並比上年有所增加,財政超收的部分除用於法定支出外,應主要用於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對今年各項社會保障資金的收繳情況和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社會保障資金的情況,各地要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檢查,凡是資金安排不到位的,都應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加以補充,以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留缺口,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對於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的資金缺口,經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實後,由中央財政給予補助,但補助要與各地兩個確保工作實績掛鉤,對未達到工作要求的地區要酌情扣減補助數額。對財政承受能力較強、基金結余較多地區當期發放出現的資金缺口,要採取積極措施,動用社會保險基金歷年結余和通過增加財政投入解決,中央財政不予補助。
三、進一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今年內,各地要積極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將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事業單位,按規定全部納入覆蓋范圍。對於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農墾、森工等企業,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政策,保障其離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城鎮集體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離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其退休人員和下崗職工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轉制和被兼並企業的職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其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對破產企業和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重新就業後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職工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的要依法處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承擔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稅務部門,要加強征繳工作的力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對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加大清理追繳力度,盡快回收。要嚴格實行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嚴禁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對已被擠占挪用的基金要盡快收回。審計機關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和重點欠費企業的專項審計,對故意欠繳社會保險費和違規動用社會保險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追究責任,並向社會曝光。
四、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加快實現管理服務的社會化。各地要通過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財政補助等措施,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仍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費差額繳撥的地區,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為全額繳撥。各地不得實行行業間的封閉運行,對尚未完全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地區,在明確保證發放責任的同時,要加大基金調劑力度,對當期發放確有困難的地區要及時實施基金調劑。對基本養老金計發標准要認真進行清理,凡屬國家規定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必須保證足額發放;統籌項目外的,應由企業根據效益情況自行確定。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是確保按時足額發放、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獨立於企業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條件。各地要制定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工作方案和實施計劃,力爭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實現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或委託銀行、郵局等社會服務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目標。要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社區服務組織的作用,為將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提供服務。
五、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大力促進下崗職工再就業。各地要堅持按照「三三制」的原則籌集資金,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業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保證資金到位,對困難企業自籌和社會籌集不足的部分,經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由財政給予保證,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發放。對於在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仍未實現再就業的下崗職工,要按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到期仍未實現再就業的,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實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由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業保險和市場就業的轉變。要拓展就業門路,大力扶持勞動密集型產業,支持社區服務業和中小企業的發展,組織下崗職工從事植樹種草、環境保護和社區服務等工作,努力實現再就業人數大於新增下崗人數。各級財政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勞動力市場建設和再就業培訓工作。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落實信貸、稅收、經營場地等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更多的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
六、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都要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實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據當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既要保障貧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促進下崗和失業人員再就業。要准確核實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規范申請、評審和資金發放的程序,嚴格審查,張榜公布,接受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民政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管理,各級財政要積極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確保資金到位,對財政確有困難的地區,中央財政酌情給予支持。
七、加強基礎管理,轉變工作作風。各級勞動保障、民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建立健全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資料庫等社會保障技術支持系統,切實解決社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數不清、數據不實等問題,各級財政要對這項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區服務組織的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工作條件,努力提高服務質量。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堅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及時了解企業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和困難群體的意見和要求。對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加強調查研究,嚴格檢查有關政策的落實情況,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困難和問題,要及時解決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兩個確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關繫到廣大職工特別是離退休人員、下崗職工和城市生活困難人員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切實將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為改革、發展、穩定做出更大貢獻。
⑽ 養老保險38號文件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貫徹冀勞社[2008]38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1-20【大中小】發文單位: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文號:冀勞社辦[2008]13號發布日期:2008-1-20執行日期:2008-1-20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企業及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勞社[2008]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件)下發後,一些市和單位要求就其中一些具體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一、關於「中斷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是指曾參加過養老保險、因故退回到企業自行管理,此期間既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費基數,也不申領本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其退休費用由本企業自行負擔的企業。不包括已經參保但應申報繳費基數未申報、應繳費未繳費、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欠費企業。二、原集體企業在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集體企業養老保險納入省級統籌的通知》(冀勞社[2001]10號)下發後,未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1999年第259號令)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已破產或瀕臨破產,多年未繳費且現單位已無繳費能力的,不屬於38號文件規定的補繳范圍。應按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國發[2000]8號)規定,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低保」待遇。三、享受38號文件第四條優惠政策參保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的企業,應將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職工人數上報並參加養老保險。企業申報時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企業勞動工資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工資台帳、工資發放原始記錄等原始資料,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按規定補繳。四、實行企業和個人繳費後,一直未繳費人員,現已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不屬於38號文件規定的補繳范圍,勞動保障部門不辦理退休審批手續。五、納入城市「低保」的原城鎮集體企業職工未達到退休年齡,現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的人員,可按38號文件第七條規定執行。初次就業時從事個體經營、自由職業人員,只能從參加養老保險之日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重新參保後不補繳以前欠費。六、38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繳費情況的復查申請,職工個人因繳費基數不實造成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補繳,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如確因企業少繳養老保險費而影響退休待遇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七、鑒於部分市因以上問題不明確,尚未辦理補繳手續,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38號文件的執行時間,延長時間暫定不超過2008年6月底。二○○八年一月二十日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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