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退職人員死亡待遇
摘要 您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為: (1)因公犧牲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40倍; (2)病故的,為本人死亡當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的20倍。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哦❤️
㈡ 四川省退休人員死亡後工資領幾個月
退休人員死亡養老金發放到死亡當月止,另發給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具體標准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恤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涉及退休人員死亡待遇,建議咨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㈢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人去世後處理流程是怎樣的有什麼福利待遇
事實上,不管是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還是一般企業的退休人員,在去世後其家屬都是可以領取一定的死亡待遇,只不過兩者在待遇的領取標准上面會有一定的差別。一般情況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其家屬可領取到的死亡待遇要高於一般企業的退休人員。那麼就會有朋友比較疑惑了,為什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要高於一般企業的?其退休後死亡都可以領取到哪些待遇?下面結合以上兩方面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對大家能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人員在死亡後其家屬是可以領取到死亡待遇的,一般待遇集中在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額、醫保卡余額退付等相關待遇。退休人員去世後,其家屬攜帶相關資料直接去社保局進行待遇申領就可以,建議大家在三個月之內辦理完畢,以免超時。
有關於死亡待遇領取等相關問題,歡迎留言!
以上就是我對於這個問題的看法,感謝您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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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應該有什麼待遇
一有喪葬費,有的地方按照36個月的平均工資算,有的按照24個月來算,要看你的本地是怎樣的政策了,這是有地區差別的,二是死亡後的人員有需要贍養的、沒有收入的直系親人可以每月有一定的生活費。
㈤ 2017年四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因病死亡的,安葬費和撫恤金怎麼算的
喪葬費為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撫恤金為本人基本養老金20個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財政部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准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 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㈥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待遇標准
、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也叫喪葬費,是給家屬辦理死者喪事而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貼。喪葬補助金的金額各地標准不一,有的地方是定額標准,有的與平均工資掛鉤,有的與養老金掛鉤,不一而足。
一次性撫恤金。是指發放給死者或傷殘這家屬的費用,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發放標准為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公務員則是發放4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企業退休員工去世的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則時不統一的,按當地規定執行。
㈦ 四川省事業退休人員死亡後待遇如何計算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內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容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