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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退休幹部職工的生活

發布時間:2022-02-23 06:38:48

❶ 感謝單位領導關心退休人員的,退休人員該怎麼回復求回復

感謝單位領導對我們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愛,作為退休人員,我們已經離崗多年,領導們還在百忙之中惦記著我們,非常感謝!祝願我們的單位在各位領導的帶領下,能夠蓬勃發展、事業更加興旺。

❷ 退休幹部享受什麼待遇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
當前,我們黨和國家有一部分幹部,由於年齡和身體關系不能繼續堅持正常工作。這些幹部,在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中,為黨和人民做了許多工作,對革命事業作出了寶貴貢獻。妥善安置這些幹部,使他們各得其所,是黨對他們的關懷和愛護,是我黨幹部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人總是要老的,這是自然規律。由於年齡和身體的關系而離休、退休、擔任顧問或榮譽職務,是正常的,也是光榮的。對離休、退休的幹部,要在政治上、生活上關心他們,及時解決他們的各種實際困難。同時,也要教育老弱病殘幹部,一切從國家和人民的需要出發,服從黨組織的安排。認真做好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工作,對於精兵簡政、提高工作效率,對於建設老中青三結合的精乾的領導班子,對於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妥善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特製定如下辦法:
第一條國務院各部門及其所屬司局級機構,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及其所屬部門,省轄市、行政公署一級領導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縣(旗)革命委員會,相當於縣級和縣級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都可以根據情況設顧問,在同級黨組織和革命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他們的特長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級顧問安排同級或高一級的幹部擔任。安排對象是:擔任實職有困難,有斗爭經驗,尚能做一些工作,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二條各級政協、視察室、參事室、文物管理委員會、文史館等單位,可以安排一些老同志擔任榮譽職務。安排的對象是: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
第三條對於喪失工作能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地委正副書記、行政公署正副專員及相當職務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委正副書記、革命委員會正副主任及相當職務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可以離職休養,工資照發。
第四條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第五條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第四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符合第四條第(三)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第六條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幹部;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社會主義建設的各條戰線上有特殊貢獻的幹部;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和認為對作戰、軍隊建設有特殊貢獻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第七條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幹部,應當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標准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八條離休、退休和退職的幹部的安置,要面向農村和中小城鎮。在大城市工作的,應當盡量安置到中小城鎮和農村,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到本人或愛人的原籍安置;在中小城鎮和農村工作的,可以就地或回原籍中小城鎮和農村安置。易地安置有實際困難的,也可以就地安置。跨省安置的,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當積極做好安置工作。對於其他省、市、自治區要求向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
第九條離休、退休幹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由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退職幹部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本人兩個月的標准工資,作為安家補助費。
第十條離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原籍或到其他地區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地區負責解決。確需修繕、擴建或新建住房的,由接受安置的省、市、自治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
退休幹部的住房,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解決;回中小城鎮安置的,其住房由接受安置的地區盡量從公房中調劑解決;確實不能調劑解決,需要修繕、擴建和新建住房的,也由接受安置的地區列入基建計劃統一解決;回農村安置,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由原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離休或退休的幹部確需修建住房的,其住房面積和標准,應當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根據家庭人口和當地群眾住房水平確定,不要脫離群眾;自己有房屋可以居住的,不得另建新房。
第十一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用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離休、退休、退職幹部本人,可以享受與所居住地區同級幹部相同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規定發給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分別由負責管理的組織、人事和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四條幹部離休、退休、退職,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老弱病殘幹部安置工作的領導。黨委的組織部門和革命委員會的人事、民政部門,要在黨委和革命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做好離休、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別由接受地區的組織、人事和民政部門管理。要注意安排他們學習馬列和毛主席著作,按照規定閱讀文件、聽報告。要關心他們的身體健康和物質、文化生活。要及時研究解決離休、退休幹部的實際困難,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離休、退休幹部中的好人好事。
第十六條本辦法適用於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老弱病殘幹部的安置,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作出具體規定,其各項待遇,不得高於本辦法所定的標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下達之月起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已按有關規定辦理了退休的幹部,符合本辦法所定離職休養條件的,可以改為離職休養;退休費標准低於本辦法所定標準的,可以改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但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不滿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退休改為離休以及改變退休費標准後的差額部分,一律不予補發。已經擔任榮譽職務的幹部,不再重新安排。已經退職的幹部,不再重新處理。
註:有關幹部離職休養的待遇應按照國發〔1980〕253號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執行。

❸ 贊美退休人員的句子

忙忙碌碌了幾十年 今天終於可以退休了 ,以後你可以做自己喜歡做的事情了,自由自在的

❹ 退休人員享受哪些福利

第一項優待,退休後,退休人員可以領取取暖補貼
注意對於冬季取暖的部分地區全民的企業、國家企事業單位及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都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補貼。但是對於民營企業,私營企業的職工退休後,是否能領取暖補貼還取決於退休單位福利待遇。也就是說對於民企或者私企來說冬季取暖補貼是一種福利待遇,並不是法律層面強制規定,所以就會存在部分退休人員可以享受冬季取暖補貼的優待,而有的退休人員卻領不到冬季取暖補貼這筆錢。
除此之外,到年底了,為了體現黨對退休人員的關心,部分地區還有過節費。根據一位杭州市退休人員表示,退休後每年都能收到過節費大概是2800元,比如說春節過節費是1200元,在每年的端午和中秋各800元,可以說退休人員太幸福了,除了領養老金,還可以享受這項優待。

第二項優待,退休人員除了領養老金,還可以領補充養老金
注意,這里所說的補充養老金就是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雖然企業年金覆蓋面只有2400多萬人,但是退休後依然可以領取企業年金。不過對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來說,職業年金基本上實現全覆蓋,受益人已經超過4000萬人。簡單點說職業年金相當於第二個個人賬戶,在職時候職工和單位交職業年金全部劃入個人職業年金賬戶,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所以說職業年金可以提高退休人員生活保障。

第三項優待,退休後不用交醫療保險費,享受按月返錢的優待
醫療保險不白交,退休後醫療保險交滿國家規定的年限就可以享受多種優待。比如說上海市和廣州市規定,醫療保險交滿15年,企業職工退休後,醫保卡按月返錢。像北京市,青島市退休後女性醫療保險交滿20年,男性醫療保險交滿25年,就可以享受醫保卡按月返錢還不用交醫療保險費,所以除了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一定要注意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如果符合條件,就可以享受更多的優待。
第四項優待,退休人員養老金還會繼續增長
退休人員太幸福了,國家已經連續15年增長退休人員養老金。近段時間物價水平也有所提高,根據相關人員表示2020年退休人員養老金還會繼續增長,所以退休人員要保重身體健康,享受更多優待。

❺ 離退休幹部關心什麼

離退休幹部關心的若干問題

1.幹部離休的條件有哪些?
1982年4月《國務院關於發布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62號)規定:
幹部離休的條件是,對建國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戰爭、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和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幹部,達到離職休養年齡的,實行離職休養的制度。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改為離休。
1982年12月《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號)對上述規定作出解釋:可以享受離休待遇的老幹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中國共產黨所領導的革命軍隊的;在解放區參加革命工作並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的;在敵占區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1948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
2.怎樣理解「供給制」和「包干制」?
1982年12月《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通知》(勞人老[1982]10號)和1983年5月《勞動人事部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老[1983]20號)規定:
個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給制的,屬於「供給制」:⑴伙食按規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裝、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極少的普通津貼費。這三項是個人享受供給制的完整概念。凡按當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同時享受以上三項供給的,方可認定為供給制。實行部分供給、部分工資制(含包干制),可視為供給制。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屬於供給制。
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並計算,包干使用,稱為包干制,也稱包干供給制。
3.怎樣理解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印發〈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的通知》(中組發[1982]11號)規定:建國前幹部的「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是指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脫離生產以革命工作為職業,或經我黨組織決定,接受黨的任務,以公開社會身份為掩護,實際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時間。對於以務農、做工、上學和從事其他職業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參加過某些革命活動的,應肯定他們為革命所作的貢獻,但不應計算為參加革命工作時間。
4.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離休幹部應享受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住房、用車、醫療保健、護理費等方面。1980年10月《國務院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0]253號)規定:
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這是黨和國家對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的總的政策規定。
5.怎樣理解離休幹部「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
離休幹部生活待遇略為從優,主要是指:
⑴老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不變。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⑵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⑶離休幹部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⑷離休幹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⑸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及標准工資額高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非行政級幹部,他們離休後,可以分別享受副司局級和副處級待遇。
6.哪些幹部離休後,可以享受司局級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司局(地專)級職務、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司局(地專)級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註:根據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文件規定,這里所稱「司局(地專)級」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級待遇。)
7. 哪些幹部離休後,可以享受縣處級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11月《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幹部離休後分別按司局級和處級待遇的通知》(中組發[1982]13號)規定: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未擔任處(縣)級職務、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級以上老幹部離休後,一般可享受處(縣)級的政治、生活待遇。[注]
(註:根據老乾辦字[1993]第106號文件規定,這里所稱「處(縣)級」待遇,是指享受副縣處級待遇。)
8.對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2003年6月中央組織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離休幹部「兩費」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組廳字[2003]18號)規定:
⑴離休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納入同級財政安排。
②企業離休幹部離休費要確保按時社會化發放。
③凡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幹部離休費開支項目,省(區、市)政府和中央管理企業要全額納入離休費予以保障。
⑵醫葯費保障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地方行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葯費有切實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②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實行醫葯費單獨統籌。
③鄉鎮離休幹部參加縣級醫葯費統籌,鄉級財政繳納統籌金確有困難的,縣級財政要幫助解決。
④離休幹部醫葯費統籌金標准,既要符合離休幹部的實際需要,又要考慮到當地的財政經濟狀況。
⑤離休幹部的醫療保障,由勞動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確保離休幹部醫療待遇的落實和資金合理使用。
⑶財政支持機制的基本要求:
①各級財政部門要把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離休費、醫葯費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②省、市(地)級財政要對所屬困難地區離休幹部「兩費」的資金缺口給予財政支持,省級財政要切實負起責任。
9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能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手續嗎?
1999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1999]23號)規定:
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不得在國(境)外辦理退休或辭職手續。
10.退休幹部能比照享受離休幹部的生活待遇嗎?
1996年12月《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給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老幹部局的函》(組廳函字[1996]39號)規定: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離休幹部和退休幹部生活待遇有所區別的政策精神,退休幹部不能比照執行離休幹部的有關生活待遇。
11.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如何計發?
1996年12月《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退休費問題的復函》(人函[1996]295號)規定:
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前,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後因公(工)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人員的退休費,仍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精神,根據本人飲食起居是否需要人扶助的情況,按分別高於國家現行規定的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最高退休費計發標準的10%或5%計發,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
12.對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的生活待遇有什麼規定?
1990年1月《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期間待遇問題的批復》(勞辦險字[1990]1號)規定:
退休人員失蹤後,在下落不明期間的待遇,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可暫按如下意見處理:
退休職工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繼續發給;超過6個月的,從其戶主、 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但對其供養直系親屬因此而發生生活困難的,由發給退休待遇的單位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下落不明滿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關待遇處理。上述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補發和恢復其應享受的待遇,但應扣還下落不明期間(包括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後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死亡待遇。
13.退休幹部失蹤後,退休待遇如何處理?
2000年2月《人事部辦公廳關於退休幹部失蹤後待遇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人辦函[2000]18號)規定:
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6個月以內的,其退休費照發;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撫恤金發放標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時的退休費為基數。
14.職工辦妥離職手續到國外定居後,能再回國辦理復職退休手續嗎?
1987年9月《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定居境外人員要求回國辦理復職退休問題的報告的復函》(1987[僑政政字061號]規定:
對出境時尚未到達退休年齡,已按國務院僑辦、勞動人事部、財政部[1983]僑政會字007號文件第三條、第六條規定作了處理,不論其在外定居時間長短,在國家尚未頒發新規定前,一律不予辦理復職改辦退休的手續。
15.退休幹部加入外國籍後,能繼續享受退休待遇嗎?
1982年6月《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
已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幹部,加入外國籍後,可以繼續享受國家對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人員規定的退休待遇。
16.出國定居及出境期間的退休幹部死亡後,能發給喪葬費、撫恤費嗎?
1982年6月《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勞人勞[1982]42號)規定:
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後,支付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應該按照其原工作單位的現行規定,發給喪葬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或救濟費。已在國外定居的直系親屬,須按照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手續,向支付退休、退職待遇的單位提供退休、退職人員死亡證明書和供養直系親屬生存證明書,才能享受規定的各項待遇。
出境期間死亡的,其喪葬費等費用按所在單位的現行規定標准發給。
17. 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享受原退休幹部待遇嗎?
1984年4月《勞動人事部關於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緩刑、免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復函》(勞人干[1984]17號)規定:
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後,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18.退休幹部被判刑宣告緩刑期間能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嗎?
1991年3月《人事部關於退休幹部被判刑宣告緩刑期間能否享受退休待遇問題的復函》(人退司函[1991]2號)規定:
退休幹部被判刑宣告緩刑考驗期間,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❻ 退休人員在思想政治方面最關心的五個問題是

最關心真的還想再活五百年!真的還想再活五百年!!真的還想再活五百年!!!閻王爺多留你一天,就多拿一天退休金,其它問題不是你所操心滴,健康才是硬道理,只要活著,什麼都有,死翹翹還關心神馬呢?嘎嘎!上年紀滴人,說走就走,不是血氣方剛滴年代,基本與世無爭,能處理好自己每天滴生活起居就很不錯了,還想瞎掰什麼?還想咋地,頂多發發牢騷罷了。嘿嘿嘿!

❼ 寫給退休人員的祝福語

給退休同事的祝福語

、老驥伏櫪,退休續譜夕陽曲;蒼松傲雪,餘生再唱春牛歌。

2、戰歌聲中鑄丹心;桃李飄香萬樹春。

3、寬厚的身軀,寬厚的嘴唇,寬厚的嗓音,寬厚的品格。尤其上帝塑造了他一雙引以自豪、令人妒忌的、寬厚的大腳。雖常常因滿世界買不到合適的鞋,而干擾他創作的思緒,在那長滿荊棘的藝術長路上,勤於自修,勇於求索,踩出了一串串色彩斑斕的寬厚的腳印。做人、做事業寬容厚道,寬博厚德,這就是我眼中的梅玉文。玉文退休了,那雙腳仍舊是那樣寬厚。只是現而今,買鞋不犯愁了,那雙寬厚的大腳仍在不停地向前踏步,踩出的腳印將更加寬厚。你的同道,石連甲。

4、在艱困中成長的人有最美好的理想;在不景氣退休的人有最快樂的希望。

5、感謝老闆多年來對我的關心、鼓勵和幫助,你從前教授我的某某事(說細致一些)將使我獲益終身,希望今後仍能得到你的賜教。

6、多少年來風雨路,現跟隨歲月嘆流年,憶往昔同游書山路,此時各奔天涯不相見,幾多相思只化作顆顆熱淚,祝君平安,願君幸福。

7、從冰雪到綠草,那是冬天走向春天的路。從失敗到成功,那是你冒著風雪,踏著冰層闖出來的路。

8、退休了,歲月不饒人啊,祝願你在以後的日子裡,快樂幸福的度過每一天。

9、在這短短的時間里我在你身上學到了很多東西,雖然現在不能在你身邊學習了,可是我會把你的教導永遠記在心裡,謝謝你我敬愛的領導!

10、亭亭玉立,搖曳生姿,舞台上盛開著艷麗的君子蘭;悠揚委婉,舒展自然,劇場里回盪著醉人的旋律。尊敬的歌手啊,您贏得了如雷的掌聲,您更贏得了人們的心!

11、人生路,有點苦,走過風,走過雨,路過歡笑,經過痛苦,有些感情,停留心中,有些朋友,時常掛念,朋友,一路保重!

12、周遊列國東方子;博通古今大學人。

13、願我的臨別贈言是一把傘,能為你遮擋征途上的烈日與風雨。

14、明天,這是個美麗燦爛、輝映著五光十色的迷人的字眼。願你的明天無限美麗、無限燦爛、無限迷人!

15、我衷心的祝願你:退休的生活更加豐富多彩。我相信你的退休生活,應該會比工作的時候更加美麗。

❽ 單位給退休人員一點關心吧

單位給退休人員一點關心吧。好多單位對退休人員確實關心的非常少,比如說過節日的福利也不怎麼發了。

❾ 黨組織工作條例對離退休黨員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1、有離退休黨員的黨組織要確定專人負責離退休黨員的管理工作,通過電話、書信、上門談心等方式經常同離退休黨員保持聯系,並做好記錄。

要採取「一對一」、「一對多」等形式經常關心年老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主動加強聯系,及時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況,徵求意見和建議,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實際困難。

2、所在黨組織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的生活特點,創新教育管理形式,採用座談會、學習討論會、集中培訓、參觀考察、組織文藝表演等適合離退休黨員特點的活動,寓教於樂,豐富他們的晚年生活。

要針對離退休黨員生活中存在的困難,組織黨員志願者服務隊、黨員幫困服務隊、社區義務服務隊等社會性服務組織,積極開展幫扶活動。

要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按《黨章》要求辦事,不參與和從事違法違紀活動。對於違反黨紀國法的黨員,要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3、離退休黨員參加社會群團組織,必須堅持文明、健康、積極向上原則,事先向黨組織匯報並徵得同意。

要按照中組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的有關要求,教育引導離退休黨員按規定及時交納黨費,自覺履行黨員義務。

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黨員,通過本人申請,經所在黨支部同意,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積極參加所在地社區黨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社區服務,開展黨組織活動,尤其在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黨風廉政建設、關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貢獻,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9)關心退休幹部職工的生活擴展閱讀:

離退休黨員不積極參加黨組織活動原因。

隨著我國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進程的推進,離退休人員在城市街道社區中所佔的比重逐年提高,廣大離退休黨員在居住地廣泛參與義務勞動、政策宣講、重大活動保障等活動,積極發揮著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經到基層調研,個別離退休黨員在基層黨組織也有發揮作用不利的一面,產生問題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部分離退休黨員思想觀念黨性意識發生了變化。個別離退休幹部有「船到碼頭車到岸」的思想,認為自己幹了這么多年,已經完成了使命,退下來就該「享清福」,不願再履行黨員義務;

有的離退休黨員剛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角色轉變慢,對黨組織關系轉到社區管理有失落感,認識跟不上去,參加社區黨組織活動不積極;

還有的離退休黨員對黨內腐敗等負面現象有想法、看不慣,造成一時對黨組織失去信心,黨員信仰產生危機,這些都影響了他們黨員作用的發揮。

二是部分離退休黨員家庭有負擔。個別離退休黨員因年齡和身體健康原因,無力也無法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一些離退休黨員因父母、老伴無工作,或子女收入低,家庭經濟負擔繁重,退休後還要去打工造成「退而不休」,還有的離退休人員業務時間和精力放在照顧老人或第三代子女上,與黨組織聯系少,造成不願也不能正常參加黨組織活動。

三是個別地區黨組織關系還未理順。調查中發現,個別離退休黨員居住地尚未建立黨組織,或因與子女長期居住無法轉入組織關系,而將黨員組織關系放在了原單位,因此,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不利於基層黨組織召集離退休黨員參加黨內各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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