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工傷人員待遇
1、工傷沒有前溯性。你爺爺的問題由於發生在工傷保險條例出台以前(2003年出台)屬於專老工傷。國家已經屬有文件03年前的老工傷已經都解決了。不知道當時怎麼處理的?由於時間長各種因素也比較多,比如當時出工傷後廠里安排子女等進入廠里上班、或者給一部分錢什麼的這種處理都是雙方認可的。
老工傷不適用現在的保險條例,現在的條例規定是這樣的:比如一個人03年後出了工傷定為2級傷殘後,會按規定享受2級傷殘的待遇,單位還要按規定繼續給繳納養老保險。到了退休年齡停發相關待遇,享受退休待遇。
2、出租公司必須給員工上保險。因為養老、醫療、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的,即使合同中沒有註明也是必須由單位給上的。如果單位不給上的話,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仲裁立案。要求給予補齊向保險費用。
相關規定違反勞動法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樓上的律師水平一般,說的不太准確。有問題可以發信。
B. 工傷人員退休,應當享受什麼待遇。謝謝。
享受退休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C. 老工傷退休後待遇的最新政策是什麼
老工傷退休後待遇的最新政策是,設定5年左右的「緩沖期」,我國應逐步延齡退休,建議到2045年不論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現行退休年齡是為,男性60周歲,女性50周歲。以最早實施時間2022年、現女55歲男60歲退休計算,目前女性年齡48歲、男性年齡53歲的將首批延退,小於這一年齡的人群都將逐漸過渡到延遲退休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D. 工傷人員退休後待遇是如何的
5-6級工傷職工退休後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和普通人是一樣的,若您已經滿足養老金領取的條件,退休後可前往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養老金。
養老金可以領多少?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退休年齡和當時的人口平均壽命來確定)。之前是統一的120個月,目前50歲為195個月、55歲為170個月、60歲為139個月。
基礎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養老金怎麼領取?
養老金領取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過渡期內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2015年養老保險新政策http://www.dajiabao.com/zixun/15883.html
1.補繳范圍
這次享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優惠政策的,包括未參保企業和人員及中斷繳費的企業和人員。不包括按規定核定了繳費基數但有歷史欠費的企業和人員,對已核定過繳費基數的歷史欠費的滯納金,仍由地稅部門按規定確定和徵收。
2.關於未參保單位和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後,未核定過繳費基數、未繳費人員為未參保人員;單位一直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參保登記,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為未參保單位。
3.關於中斷繳費人員補繳
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核定過繳費基數,也曾繳費,後因各種原因不再申報繳費基數,也不再繳費的,為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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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企業老工傷退休有什麼待遇
1、除了來一至四級的自工傷退休金低於傷殘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外,其它工傷退休仍按本人應得的退休金享受工傷待遇的。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F. 老工傷退休後待遇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按照規定認定或確認為工傷的「老工傷」人員,仍與用人單位保留工傷關系的,可由用人單位填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確認表》並附認定或確認為工傷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原始資料,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經確認後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費用。
(1)一至四級「老工傷」人員繳費標准為:
1.傷殘津貼以申請繳費當月應計發待遇的60%乘以12為年繳費基數,以申請繳費時本人實際年齡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差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最長為20年,不滿5年的按5年繳費(含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申請繳費時已辦理退休手續並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繳納傷殘津貼費用。
2.護理費以申請繳費當月應計發待遇的60%乘以12為年繳費基數,以申請繳費時本人實際年齡與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本市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之差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最長為20年,不滿5年的按5年繳費。
3.工傷醫療費以申請繳費當月五級傷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基數,一級傷殘按1.8倍、二級傷殘按1.6倍、三級傷殘按1.4倍、四級傷殘按1.2倍繳費,患職業病的在上述標准基礎上增加4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G. 企業老工傷保險對職工有什麼待遇
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
人社部發〔2011〕10號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企業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工作。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積極採取措施,大力推進將企業未納入統籌管理的工傷人員(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為徹底解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切實保障好他們的工傷保險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高度重視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工作,按照要求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在2011年4月底前將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中央下放企業及已實施關閉破產的中央和中央下放企業)有傷殘等級老工傷人員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統籌解決好國有企業其他老工傷人員和集體企業、原國有集體改制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確保到2011年底前基本實現上述各類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並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三、統籌解決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問題
各地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切實解決好集體企業、其他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對原已按照規定通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等辦法終結工傷待遇關系的各類企業工傷人員,不再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
四、政府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給予適當支持
各統籌地區政府應切實督促各類企業參保,並按要求將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對通過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工傷保險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後仍難以滿足老工傷人員待遇資金需求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安排一定的補助資金,確保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後工傷保險基金平穩定運行。省級財政對解決老工傷問題工作任務重、統籌地區負擔有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中央財政按照「獎補結合」的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並對工作任務重、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傾斜。
五、確保老工傷人員各項待遇
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後,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已經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老工傷人員,繼續按原渠道領取基本養老金,以後的工傷醫療費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
六、做好工傷保險各項基礎工作
各地要加快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按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實現各類企業全部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將各類企業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同時,加強工傷保險費徵收管理,確保應收盡收,增強基金保障能力。今後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要一並解決參保前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問題,避免再出現新的老工傷人員。要逐步提高工傷保險統籌層次,到2011年底前全部實現地市級統籌,有條件的地區可實行省級統籌。
七、切實抓好督促落實
各地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擔起責任,抓好工作落實。各統籌地區要按照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籌措資金,制定明確具體的工作計劃,保證資金到位、政策到位、管理到位,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負總責,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進一步明確政策要求,切實加大對統籌地區的工作指導、監督力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資委、監察部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並適時組織對各地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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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老工傷職工退休後待遇
工傷退休後的待遇,是和沒有工傷人員待遇一樣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因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所以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I. 今年企業老工傷退休的1一4級工資多少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J. 工傷職工退休後有什麼待遇
工傷職工退休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達到退休年齡,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除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