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如何清退退休人員公告
什麼叫清退退休人員??
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任何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所以任何人退休後,均不是本單位職工,不是本單位職工了也就不需要清退什麼了
❷ 我想問一下,退休人員的年金由什麼部門給個人往回返
我想問一下,退休人員的年金由什麼部門給個人往回返?有負責辦理退休社保中心給個人往回返。
❸ 已經退休的人員還能享受企業年金嗎
凡是建來立了企業年源金制度的企業,退休職工可以享受企業年。
對於單位的企業年金方案規定退休後企業年金按月領取的話,那退休後就可以領取。但是企業在建立年金計劃初期一般會同時出台配套的「企業年金補貼」政策,這個政策是為了保障「老人(在單位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前退休的人員)」、「中人(在單位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後退休但繳費不足10年的人員)」待遇和「新人(在單位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後退休且繳費滿10年的人員)」待遇之間的平衡。比如說年輕人(屬於新人)到退休時可能年金繳費交了30年,那退休時分10年領取年金。這個年金補貼是企業在建立年金計劃第一年繳費時「企業繳費部分」的月平均數,是個固定數,一次核定,不再更改。
❹ 退休人員年金待遇指的是什麼
法律分析: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的一種補充養老保險,是根據國辦發(2015)18號文件,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精神建立的。職業年金需要用人單位和單位職工共同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為8%,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繳費基數和繳納其他社會保險的基數一致。職業年金採用個人賬戶的方式進行管理,其基金收入包括單位繳費、個人繳費、職業年金投資運營收入、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其中個人繳費部分採用實賬管理,單位繳費部分採用記賬管理,按照規定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待工作人員辦理退休時,由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撥款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記實。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❺ 退休人員提前支取企業年金申請怎麼寫
企業員工退休後,企業年金10多天時間就能發放到退休人員手裡。如果一次性回支取,數答額超過5千元以上的,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不想交納個人所得稅,財務會分幾個月支付企業年金,直到發完為止。退休人員退休了,企業年金就能發放,不存在提前支取問題,也不用寫申請書。
❻ 已退休人員如何實施職業年金
已退休人員不能實施職業年金
職業年金從2014年10月開始實施,我是2013年10月退休的,就沒有了。
職業年金,是在職員工享受的,退休了,就不再從事職業了。
❼ 退休後企業年金未取完,人員去世了怎麼辦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該問題!
❽ 有關企業年金的請教
1國家有關企業年金政策中沒有對已退休人員的年金補貼做具體規定,為了保持企業穩定,營造和諧企業經營所氛圍,有的企業給已退休的職工建立了企業年金補貼,請問:這種企業年金補貼能不能隨同年金一起託管並進行投資運作。如果可以,應當履行怎麼樣的手續?
2 中央企業有規定
國資發分配[2007]152號《關於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八、對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後退休的人員,企業不應在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補充養老性質的福利項目;其個人年金賬戶中企業繳費部分低於試行企業年金制度前由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統籌外項目的,可通過在企業年金計劃中設計過渡期補償繳費、採取加速積累或一次性補償的方式予以解決。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十、按照《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和《指導意見》要求,在2005年8月之前中央企業以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名義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在2007年底之前應完成清理和規范工作,具備條件的應納入企業年金。2005年8月之後,未經國資委批准,以企業年金(或補充養老保險)名義為職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應在2007年底前清退。企業應將清理、清退、規范商業保險工作的情況報送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