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改制人員分流安置規定,距法定退休5年或工齡滿三十年內退,我距法定退休還有十年,不內退行嗎
這是國企改革中常見的事情,無法評價,去協商解決吧。
2. 企業改制下崗人員退休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嗎
企業改制下崗人員退休需要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辭職和離職的流程是: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3. 企業改制有關退休人員的補償
一、國企改制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解決了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來源問題,就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問題。根據改制主體的性質不同,其員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標准也有所不同。
(一)國企員工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標准 對於按照正常程序進行改制的國有企業,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精神,"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標准執行"。盡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經濟補償標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規定還是參考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 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的具體標准為,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員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准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二)破產企業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國有企業嚴重資不抵債,不再具備繼續生產經營條件,可以申請破產,但是《破產法》並沒有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列入破產企業法定清償范圍內。根據《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有關規定,在試點城市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並可列入第一順序清償,安置費用的標准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
(三)事業單位員工經濟補償金標准 由於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關事業單位改制員工經濟補償的規定,因此有關員工經濟補償具體標准將參照國有企業員工經濟補償標准。根據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准相同。 但是考慮到事業單位員工大部分是事業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還是國家公務員身份,由於各種原因,相當一部分人還沒有開設養老保險賬戶,一旦改制後,這部分員工的退休金也是個麻煩事。因此,完全參照國有企業的員工經濟補償標准執行對這部分人來說確實欠缺公平,各單位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除經濟補償金外其他形式的補貼,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四)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補償 我們注意到,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規定中,"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後沖減國有資本"。這個"等"字有很大學問,它意味著從中央已經認同改制企業可以用國有凈資產支付除員工經濟補償金外的其他形式補償。當然不是所有改制企業都適用於這個條件,像上述事業單位改制可以參照這一標准,尋求其他方式的補償,另外一些本身經濟補償金較少,從事危險職業、危害身體健康職業,具有某種特殊技能、為企業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員,可以由改制企業結合實際情況向上級部門提出,具體標准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國有企業進行的國有資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於經濟補償金是必須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對於改制企業來講比較頭痛的是如何支付這筆相對龐大的改製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製成本之後還不至於影響企業改制之後的發展,因此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
實際上,中央和大多數的地方政府出台的關於改制企業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文件中強調的都是"以企業國有凈資產支付"這個資金來源問題,而對於以何種方式支付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或限制,因此從財務角度來講,以凈資產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實際上可以以股權形式、債權形式和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1.現金支付形式
現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業以現金支付給員工作為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對於現金流充裕的企業來講,這種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決,沒有為改制後的企業留下什麼後遺症,但是這種方式將極大的侵佔企業的資金流,降低了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很容易陷入危機之中。
2.股權支付形式
股權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將企業的凈資產以經濟補償金的方式落實到每個員工上,企業改制後,形成員工對於改制後企業佔有的股權。雖然這種方式在相關文件政策上是允許的,但是在操作中卻有兩個明顯障礙,首先是由於《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使得員工持股的人數受到限制,同時由於員工持股會等持股載體的組建已經很難再得到有關部門的審批,那麼員工以何種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員工集體持股方式在大多數地方已經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來企業的經營層絕對控股改制後企業,不支持所有員工共同持股。
因此,從以上兩點看,以股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也不是一種很好的辦法。
3.債權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業的支付能力比較差,為了緩解支付改製成本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壓力,可以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轉為改制企業的負債,同時減少相應的企業凈資產。企業改制後,員工持有改制後企業的債權,並根據相應的規定和條件獲得清償。改制企業以債權形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一定要獲得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後違反《會計法》和《稅法》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與改制企業的發展
以何種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與改制企業的發展有著緊密地聯系,改制企業要結合生存發展之道和長期利益來確定。雖然不同的企業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總的來講,目前比較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採取現金、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方式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首先,對於企業改制後不在改制後企業繼續任職的員工應採取現金支付的方式,用現金一次性的支付給這部分員工,使得這部分員工與改制後企業沒有任何關聯,減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對於擬成為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的原企業經營者和技術業務骨幹,可將其經濟補償金直接以股權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數較多可採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幾個自然人捆綁在一起,以協議的方式由一個人代為持有股份。
最後,將剩餘人員的經濟補償金轉為其對改制後企業的債權,由雙方約定還款付息的條件和期限,同時為了確保這部分債權能夠償付,改制企業應以企業相當價值的固定資產作為抵押。 採取這種辦法來解決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問題既可以緩解改制企業資金上的壓力,又可以避免全員持股,有利於重新確定改制後企業的股東結構,同時以債權形式將留在改制後企業工作的員工的個人利益與企業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連,但又使得員工的風險小於改制後企業股東的風險。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採取這種辦法時,用於現金支付、股權支付和債權支付三者之間的比例也不盡相同,應該由專業人士結合企業的自身特點來合理確定。需要指出的是,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經由企業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因此,改制企業要充分做好員工工作,擺事實、講道理,把改制企業的長期發展確定為首要目標,獲得員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員工獲得經濟補償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改制中員工因解除勞動合同所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為此簽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四、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後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後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為改制後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余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轉為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文件規定,對於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為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並從改制企業凈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於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為員工對改制後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於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准或參考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中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於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台的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凈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並設定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於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 對於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為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為標准,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為改制後企業減輕負擔。
五、關於公用企業與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補償支付
經常有一些公用企業和科研事業單位提出關於這些類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改制,員工經濟補償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這種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同樣適用以上所討論的員工經濟補償的方法和標准,在《關於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都可以參照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文件和國資分配[2003]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改制,而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因此,無論是公用企業還是科研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標准和方式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4. 國有企業改制為民營企業後企業員工達到提前退休要求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嗎
完全可以。除了員工達到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外,一般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對於一些年齡接近達到退休的老、弱、病、殘人員,考慮到這類人員的再就業較為困難,改制企業與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放寬退休年齡(一般為5年),以保證這類人員的晚年生活不受影響。
5. 新勞動法關於內退規定出台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周歲、女到達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6. 國家對企業職工退養有何規定
根據1993年國務院第號令、《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勞社部發[2003]21號等文件的規定:
(1)國務院第111號令規定了辦理條件、待遇和程序。條件是: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程序是: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待遇是:由企業發給生活費,並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生活費標准由企業自主確定,但是不得低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2)《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已滿30年的下崗職工可以辦理內退。(3)勞社部發[2003]21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分流時,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部退養條件的職工,原主體企業或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實行內部退養。職工在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一般由原主體企業繼續履行與職工的內部退養協議。由改制企業履行原內部退養協議的,應當在改制分流總體方案中明確。 退養人員范圍 退養人員范圍特指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前,本市部分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本部門規定,對一些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但又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征地養老人員),實行企業內退養辦法。
退養的待遇 退養的待遇由單位按月發給生活費。生活費調整標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布。所需費用由單位承擔。
7. 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
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
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各省屬企業:
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字[2002]859號)和省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03]62號)下發以來,部分省屬國有企業在實施改革改制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職工安置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我們經過歸納並經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將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整體改制、轉讓股權、增資擴股使國有資本退出或退到參股地位的省屬國有企業,在制定企業改革方案時,職工安置方案中應當包括預留職工安置
費用的支付保障辦法。經核准預留的職工安置費用由上述企業在改革改制方案實施前劃入省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中心帳戶,作為職工安置費用的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按規定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預留職工安置等有關費用的,在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魯勞社[2004]5號文件確定計算職工安置費用的基準日時,盡
可能與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統一。
三、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省屬國有企業中經界定為國有出資但注冊為集體企業的,可以納入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范圍;上述輔業單位使用的混崗集體職工中,與主體企業或輔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納入輔業改制人員范圍。
混崗集體職工是指國有礦山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在國家勞動計劃外,以集體所有制指標招收或以集體所有制名義錄用,並安排在本企業頂崗使用的人員。礦山所屬集
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向礦山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於混崗集體職工范圍。
四、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前,對企業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屬於整體改革改制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按不低於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
議;屬於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單位,由主體企業按不低於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議。
企業改革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預留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其他內退職工
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准從國有凈資產中預留(或按照不超過5年的標准預留)。
企業改制時,對內部退養職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企業改制時,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1-4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未參保企業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預留的有關費用,由主體企業
或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並按規定支付和繳納;不預留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當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計發經濟補償金;預留的有關傷殘費用,由主體企業或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今後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有關待遇。企業改制時,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鑒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由本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的傷殘待遇,由改制企業一次性支付。
六、企業改制時,對於醫療期滿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休人員,本人申請且符合退休(職)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辦理退休(職)手續;對於醫療期滿經勞動鑒定委員會
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醫療補助
費。
七、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應當本著有情操作4 的原則,依法對停薪留職、
「兩不找」、掛名掛靠等各種離崗人員進行清理,對其中願意到改制後企業工作、企業有條件
安置的,改制企業應當進行安置;對無法安置的人員,企業應當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改革改制時,對上述人員中只與企業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發給生活費、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保留勞動關系的時間,在計發經濟補償金時應予以扣除。
八、企業改制基準日至國有資產處置日期間調出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到達離退休年齡以及死亡的人員,不計發經濟補償金。
九、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時,計發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2倍的標准確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上限標准3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上限3倍的標准確定。
十、省屬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企業工資總量及增長水平調控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標准突擊增加職工工資。對企業改制時超出規定標准發放的工資(含企業經營管理層的薪酬),不得作為企業改制計發個人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十一、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其輔業改制單位 5 (含獨立法人單位)均採用改制基準日主體企業全部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職工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准。
十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下列費用可以從國有資產或轉讓收入中預留和支付:
(一)企業內退職工應由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企業欠發的退休和內退職工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應繳納的一次性費用;
(四)省屬國有企業中由企業自行辦理退休手續、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家屬工,可以按現行發放生活費的標准一次性預留生活費,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
(五)對企業改制前已執行住房補貼的退休人員,可以按現行標准一次性預留住房補貼,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
(六)離休幹部基本養老統籌外支付的有關待遇,以及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統籌金公用經費、特需經費、易地安置費等費用,按照省委辦公廳魯廳字[2005]8號文件的規定預留。上述費用以企業改制基準日的應發標准為計提標准,醫療費以當地離休幹部醫療費單獨統籌額為計提標准,一次性預留10年。 屬於勞動保障費用的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認定,其他職
工安置費用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
十三、省屬國有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和生活費,企業改革改制或關閉破產前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補發。
企業由於停產、半停產不能正常支付的職工工資和生活費,在改革改制或關閉破產時應當支付或預留的,對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拖欠時段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計算拖欠工資;未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拖欠時段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70%計算拖欠生活費。
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報告中已計入資產負債的拖欠工資、生活費和醫療費,不能重復計算職工安置費用。
十四、職工安置費用預留和支付保障方案中,屬於當期支付給職工的有關費用,應當由改制企業或改制企業的母公司、企業主管部門在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之前支付完畢。按規定預留給職工需要改制後的企業分期支付的費用,改制企業須以土地、房產等有效資產作抵押或質押,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同意委託企業工會與改制後企業簽訂財產擔保合同。集團公司子公司改制,按規定預留給職工需要由改制後企業分期支付的有關費用,改制企業國有資產不足須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支付的,可以由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與改制
企業簽訂分期支付協議,由集團公司或主體企業分期支付給改制企業。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8. 企業離退休人員未移交地方,改制時是否需要安置
當然。安置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應給補償而不給我們,這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請教指點!
9. 企業改制期間退休人員能享受工齡補貼嗎
10. 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單位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工資怎麼辦
根據《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對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在與本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按轉制過渡期退休人員辦法享受退休待遇。
轉制時,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
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轉制後根據經營方向確需分流人員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勞動關系,對符合支付經濟補償條件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轉制單位中任屆未滿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政協常委以上職務的人員,少數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員和相當這一職稱以上的高級專家,轉制時需留任的院所廳(局)級以上黨政一把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其中,轉制前到達退休年齡,轉制後辦理退休的,執行事業單位退休待遇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轉制過渡期內到達退休年齡,延緩辦理退休的,按企業的辦法和到達退休年齡當年的過渡期政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按企業的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參考資料:網路-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