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單位能交企業年金嗎
不在編人員走社會保險,不涉及年金的繳納。你們有補充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之所以設年金是因為沒有補充養老保險
㈡ 事業單位所繳納的職業年金有什麼用處
對於事業單位的員工來說,職業年金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作為養老金的補充,畢竟在繳納職業年金後,員工在退休後除了每個月能從社保領取到的養老金外,每個月還能額外獲得一筆額外的收入。因此,有不少人把職業年金稱為第二份養老金。
因此,別看職業單位會強制性要求員工繳納職業年金,但企業年金確實是一項很不錯的福利。
㈢ 事業單位能否辦理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企業年金,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以建立企業年金:
(一)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第四條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透過集體協商確定,並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五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方式;
(三)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七)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八)中止繳費的條件;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企業年金方案適用於企業試用期滿的職工。
第六條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條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
第八條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第九條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企業繳費;
(二)職工個人繳費;
(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帳戶方式進行管理。
企業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並入企業年金基金。
第十一條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職工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計入企業年金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帳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十三條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企業年金個人帳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職工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
第十四條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帳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第十五條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受託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
第十六條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七條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它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第十八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企業,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十九條受託人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帳戶管理機構作為帳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帳戶;可以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受託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託管機構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企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條企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帳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它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因履行企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其它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5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於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㈣ 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金有企業年金嗎
職業年金是補充養老,可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導致生活水平下降貢森介紹說,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主要有三個特點。其一,職業年金既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機關事業單位
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二,職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人員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
障制度。第三,職業年金資金的本質屬性是保值增值,進而決定了職業年金資產對投資的內在需求。
職業年金主要發揮兩方面的作用。一是補充養老。《辦法》明確,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
的4%,由單位代扣。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這種延期支付的目的,是為職工未來的退休養老做准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導致生活水
平下降。從這個意義上講,職業年金將對提高養老金替代率、
緩解財政壓力發揮重要作用,也將有利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平穩過渡。二是人事管理。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有利於吸引、
留住人才,促進人才流動。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的,工作變動時可隨同轉移
與企業年金相比,職業年金有哪些不同?貢森說,首先,職業年金是強制性的,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必須同時建立職業年金。而企業年金是非
強制的。其次,在一些建立企業年金的單位,職工流動時轉移企業年金是有條件的,例如有的要求必須工作5年以上等。而此次《辦法》確定了職業年金無條件轉移
的原則,即: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
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
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此次《辦法》明確,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
職業年金的投資運營將更多發揮市場作用,力爭獲得較好收益
《辦法》細化了職業年金投資運營的相關准則。貢森介紹說,依據《辦法》,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
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職業年金基金將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
《辦法》同時強調,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這表明
職業年金的投資運營將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競爭,選擇較好的基金投資人和賬戶管理人,力爭獲得較好的收益,同時盡可能防範風險。當然,具體的投資
管理辦法還要由有關部門出台更詳細的規定。」貢森表示。
㈤ 什麼是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職業年金
是一種屬於企業僱主自願建立的員工福利計劃。即由企業退休金計劃提供的專養老金。其實質是以延期屬支付方式存在的職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職工分享企業利潤的一部分。中國一直將年金統稱為養老金。傳統的年金是在退休年齡或是先於退休年齡時提供一筆固定收入,一到規定年齡,領年金者即可領取等額分期支付的固定年金,通常直到領取年金者逝世為止,以回收一次性支付或按年度支付的保險費。
㈥ 公務員事業單位養老金有企業年金嗎
公務員事業單位都有年金。退休金與年金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