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務員未退休死亡與退休死亡待遇一樣嗎
不一樣
公務員:
1、退休公務員病逝後有喪葬補助金及撫恤金,一般為20個月的本人的工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國家會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和喪葬費。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註:這里只提到一次性撫恤金,沒有提喪葬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不代表沒有,公務員可不會吃這個虧)。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退休公務員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與在職國家公務員去世後一樣對待。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喪葬費3200元,一次性撫恤金為生前最後一月工資標准計算20個月,遺屬無固定生活來源可以按月領取生活補助
職工: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㈡ 未退休職工死後國家有什麼補償
死亡後可以來領喪葬費和撫恤源金。
原來所繳保費,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全部返還,身故前的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報銷。
帶戶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社保卡,到參保地社保局申請退社保金。
原參保繳納社保人的供養的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領取參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㈢ 企業職工沒到退休年令死亡有何待遇
社會保險支付喪葬費、撫恤金,返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本息。
沒有其它。
㈣ 病退人員在沒到退休年齡死亡有何待遇
辦理了病退來以後,那麼就是源由社保來發養老金了,不是單位發工資了
是不是正式辦理了病退?
退休後死亡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扣除已經領取的)可以退,還可以向社保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退休前死亡(如果沒有正式辦理病退),那麼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全退,還可以向單位申請喪葬費和撫恤金
補充:
退了那麼久了,個人賬戶不會有餘額了
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標准各地不太一樣,這個建議你咨詢下當地勞動局
㈤ 還沒退休的職工突然因病去世,喪葬費應該由單位支付還是社保所支,死後能:領幾個月工資補償
摘要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問題。參加社會保險未達退休年齡,因病死亡是有商場費的。參加社會保險了,當然是有社保局來進行擔負的。
㈥ 普通退休工人死後待遇
您好,很高興解答您的問題。退休人員去世後有待遇主要有四部分組成,但是各省市標准並不一樣。
第一份待遇就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余額。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只能按月領取,萬一參保人去世個人賬戶的余額可以繼承。養老金個人賬戶金額如果被全部領取完了,國家也會補貼相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確保待遇不降低。
第二份待遇是喪葬費,又叫做喪葬補助費,主要是國家為了幫助去世老人親屬安葬老人發放的補助。國家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因病非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費待遇是兩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退休老人也參照執行。可是畢竟已經過去近70年了,各地都出現了差異。
第三份待遇,叫做一次性救濟金或者一次性撫恤金。全國各省市也並沒有統一標准。一次性救濟金待遇的設置,實際上也源自於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是針對因病非因工去世的職工由於喪失家庭勞動力和主要收入來源,對於其親屬的救濟,退休職工也要參照相關規定執行。
當時規定的標準是供養親屬是一人的,發放6個月的企業平均工資,是兩人的發放9個月的工資,三人及三人以上的發放12個月工資。
不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後的這部分待遇名字不叫做救濟金了,叫做一次性撫恤金,國家有統一標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是本人生前2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公務員的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去世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離退休費。_
第四部分待遇,山東、陝西等部分地區有供養親屬生活困難補助。主要是以去世職工退休金為主要收入來源的供養親屬,主要是指未成年的子女和妻子父母。供養標准普遍不高,山東省2018年剛調了相應待遇,分別是530元、480元和430元。不過一般來說是指沒有養老金待遇的供養親屬,有收入來源的不能列入供養范圍。其實,一些地區已經將其並入了低保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㈦ 職工沒有達到退休年齡就死亡了!其家屬是否能夠享受遺屬補助待遇
各地標准不一們,具體要到社保局去咨詢一下,不管退休和不退休,非因工死亡的標准都是一樣的,只是退休後由社保出,沒退休死亡的由單位出.貴州的標準是:喪葬費和一次性補助共計16400元.如果有符合條件的憮恤人員,配偶是310元,子女是280元.
另外,工亡是需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的.單位無權認定是否工亡.
㈧ 沒退休的職工死亡後還能領幾個月的工資
現在各個地區和省市,都不一樣,你說的不是領取工資,而是按照工資計算的喪葬版費以及一次性權的救濟費,你只能咨詢你當地的社保部門,他們才知道,國家原來有一個統一規定,現在各個省市很少執行的,各自都有自己的規定,樓上的回答,是事業單位的,不適合企業單位,規定是不一樣的,
㈨ 職工沒到退休年齡就去世了,養老保險怎麼處理
可以由死者的家屬活著近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繼承死者養老保險賬戶里個人繳納的那部分錢,公司的那部分是無法繼承的;
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二、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㈩ 未到退休年齡去世,待遇
退休死亡才有喪葬費,在職死亡的只能把養老個人賬戶里的錢退還給家屬。至於工資你可以找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辦公室告他們單位,一般都能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