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教師死亡後,撫恤金和喪葬費各是多少
2. 2019年8月去世的退休教師喪葬費和撫恤金怎麼領取,能領多少錢,怎樣的標准
到當地的民政部辦理領取即可;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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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撫恤金發放的相關要求規定:
1、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2、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基本工資。
3. 江蘇地區退休教師,病故喪葬費和撫恤金多少怎麼計算和領取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版亡時、退職養權老後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二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現各地已調整),並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一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二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九個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十二個月。
4. 常州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多少
答: 常州市企業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費38000元左右
問題問的挺好的
很高興為你回答
5. 退休教師喪葬費標准
撫恤金標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喪葬費標准: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職工不分因公與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均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執行。遺屬補助標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1)我市2011年度因公死亡和離休幹部死亡後遺屬補助標准為698元;(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補助標准為499元;(3)凡享受遺屬生活補助的人員按戶每月發給煤補35元。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6. 退休教師去世,撫恤金和喪葬費是多少
退休教師為事業編制。
其撫恤金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
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喪葬費每個省份的標准可能不同,像我湖南省根據《關於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人社發[2013]86號)規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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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
撫恤金是國家按照相關規定對特殊人員撫慰(撫慰包括精神撫慰和物質撫慰等)和經濟補償。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
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014年9月29日,民政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准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准。
喪葬費是指用於職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退職後死亡時喪葬事宜的一次性費用。
由原工作單位支付。
國家有關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其數額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死亡時,所辦理喪事的有關費用支出,不論職工級別,按規定的數額一次發給,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
7. 退休教師喪葬費2021年最新標准
2021年退休教師喪葬費年最新標準是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喪葬費是統一的,只隨時間和地區不同有所變化,不受逝者年齡或者其他因素影響。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機關有規定的,依該規定;沒有規定的,按照輸喪葬實際支出的合理費用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8. 2016年退休教師去世後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按照《國務院關於頒發<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盈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8)常州市老師退休職工喪葬費標准擴展閱讀: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9. 常州市2021年老師喪葬費怎麼結算
摘要 辦理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的程序
10. 教師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多少
您好,一般是該企業全部職工3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退休教師死亡後喪葬費標準是什麼?
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職工不分因公與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均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的標准執行。
遺屬補助標准: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
(1)我市2011年度因公死亡和離休幹部死亡後遺屬補助標准為698元;
(2)非因公死亡和退休幹部死亡後遺屬補助標准為499元;
(3)凡享受遺屬生活補助的人員按戶每月發給煤補35元。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二、撫恤金標准: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以下標准執行: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其撫恤金根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喪葬費每個省份的標准可能不同,像我湖南省根據《關於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准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86號)規定:(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
教師這個職業本身就是比較神聖的職業,是比較辛苦的職業,我們經常在新聞中也可以聽說關於教師猝死的新聞就說明教師這個職業不要勞累,堅持對於教師的福利待遇是比較好的,對於死亡撫恤金在法規中有詳細的說明。
法律依據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