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領導幹部離職或退休後從業有哪些規定
如果是政府單位領導離職或者退休的,那麼明確規定不能從事自己主管的行業的。
如果是企業單位領導,那麼沒有簽訂競業協議的,不受到影響。但簽訂競業協議的,那麼離職後,在2年之內不得從事同一行業。退休,就不受影響。
⑵ 留置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監察機關工作人員辭職,退休
國家監察法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監察機關發現採取留置措施不當的, 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國家監察法解讀】本條是關於留置措施的審批許可權、期限、執行和解除的規定。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並規定嚴格的程序,有利於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彰顯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強化監察機關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約,通過審批許可權上提一級,嚴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採取該措施不當時應當及時解除等,防止監察機關濫用留置措施。
第一款規定了留置的審批許可權。
各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都應當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不能以個人意志代替集體決策、以少數人意見代替多數人意見。就批准許可權而言,市級、縣級監察機關決定採取留置措施,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省級監察機關採取留置措施,還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第二款規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
一般情況下,留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的三個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變化; 不能因發現「新罪」(監察機關之前未掌握的被調查人的職務違法犯罪) 重新計算留置期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省級以下(含省級)監察機關延長留置期限的,除了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外,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第三款規定了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留置措施。
監察機關不配備類似檢察院、法院 「法警」那樣的強制執行隊伍,因此,在採取留置等措施過程中,需要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執行留置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將其帶至留置場所,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配合執行,以防止相關單位或個人的阻撓。二是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後,也可能需要公安機關派人進行看護,以保證被留置人員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間訊問等相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⑶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工作涉及大量國家秘密和工作機密,要嚴格防範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接觸的秘密因為人員流動而流失,讓保密責任與離崗離職的監察人員如影隨形。相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法律和紀律,在脫密期內自覺遵守就業、出境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對離崗離職後涉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監察人員掌握監察權,要對監察人員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退休後的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⑷ 上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司法工作相關,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內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容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該條第二款的必要性在於,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的行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監察人員在職期間利用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換取辭職、退休後的回報,或在辭職、退休後利用自己在原單位的影響力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關於何為「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監察人員應當履行謹慎注意的義務,在辭職、退休三年內,如果打算從事的職業與監察和司法工作有關,且可能引致他人懷疑與原工作內容產生利益沖突的,應當事先徵求原單位意見。
另外第二款是針對辭職、退休的監察人員, 如果監察人員是被辭退、被開除而離職的,不適用本條第二款關於從業限制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被動離職人員,已經失去良好的個人信譽,離職後即使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也難以在原單位發揮影響力。
⑸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監察法》第五十九條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5)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一條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⑹ 公務員退休後幾年內不能從事第二職業等的相關規定是怎麼樣的
退休後三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⑺ 公務員辭職後不得從事哪些工作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
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如果是普通公務員,只要按法定程序辭職,辭職後從事何種工作不會受到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7)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監察調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八十七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工作變動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辭去現任職務的,應當履行辭職手續。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
⑻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
根據法律規定,出於對國家安全、機密等的保護,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五十九條
監察機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察人員辭職、退休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且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⑼ 法官檢察官離任後2年內可否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十六條「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自1995年2月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分別在2001年、2017年經過兩次修改。4月23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法官法。新修訂的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和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
據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法官被開除後,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9)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擴展閱讀
新修訂的法官法在關於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中刪除了修訂前的「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
對於法官任職的學歷條件。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關於法官任職的法律工作年限條件,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改革試點方案》,法官需要任法官助理滿五年(含試用期),對此,新修訂的法官法規定: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
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同時明確:「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⑽ 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關於檢察官辭職當律師的禁止性規定如下:
1、第十八條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2、第二十條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檢察官所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10)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幾年內不得從事擴展閱讀
1、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39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以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檢察人員從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2、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師法第41條規定:「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該條沒有檢察官、法官從檢察院、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檢察院、法院辦理案件的辯護人的禁止性規定。
3、檢察官法和律師法同屬部門法,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對同一問題有著不同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引起爭議,使法庭處於兩難的境地。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