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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對離退休人員待遇

發布時間:2022-02-14 02:11:23

1.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及相關政策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2、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3、對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四)_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 政府對離休幹部待遇有那些規定

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我們國家的老幹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艱苦奮斗,努力工作,為國家和人民作出了重大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但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幹部當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愈益增多。根據黨和國家關心、愛護老幹部的傳統,讓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幹部離職休養(以下簡稱離休),在政治上予以尊重,生活上予以照顧,這是改革和完善我國幹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這既有利於保護老幹部的健康,繼續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也有利於年輕幹部的選拔成長。為此,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 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 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已經退休的幹部,符合上述規定的應當改為離休。
第二條:幹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批准。
第三條: 離休幹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 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國家鼓勵離休幹部到農村或中小城鎮安家落戶。
跨省安置的,由兩省協商解決。對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從嚴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區工作的內地幹部離休後要求回內地安置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予以安置。
第四條:對離休幹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易地安置的(包括軍隊已轉地方的),由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負責,必要時可建立小型幹部休養所。
第五條: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其他各項生活待遇,都與所在地區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對待,並切實給予保證。醫療、住房、用車、生活品供應等方面,應當優先照顧。也因公致殘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離休幹部,一般可發給不超過當地普通機械行業二級工標准工資的護理費。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護理費。需要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有困難的,可酌情補助。
跨省安置的離休幹部,確需新建住房的,由原工作單位將經費劃撥給接受地區,由接受地區負責解決。幹部休養所和直接管理離休幹部較多的部門,要配備必要的車輛,為離休幹部服務。
第六條:離休幹部單列編制。離休幹部需要的各項經自費,由原單位支付。跨省安置的,由原單位撥交接受地區的幹部、人事部門掌握支付,醫療費用由原單位負責報銷;過去已由接受地區負責支付的,應當由接受地區幹部、人事部門列預算支付。
離休幹部易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安置補助費150元,安置到農村生產隊的,發給300元。離休幹部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安置地點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都按在職幹部差旅費的規定報銷。
幹部離休後,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七條: 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飛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第八條: 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關心離休幹部的政治、文化生活,採取具體措施,保證他們能按同級在職幹部規定的范圍看文件、聽報告,及時了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要定期召開離休幹部座談會或看望離休幹部,傾聽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注意發揮離休幹部的作用。凡是能寫革命回憶錄的,要為他們口述或撰寫提供必要的條件。鼓勵他們發揚革命傳統,關心國家大事,關心人民生活,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離休幹部工作的領導。縣以上的部門要有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幹部、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離休幹部的單位,應當根據情況,配備專職或兼職幹部,注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對有關人員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切實地及時解決離休幹部的實際困難,使他們感到黨和國家的溫暖。要在幹部和群眾中形成尊重和關心離休幹部的良好風氣。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月起實行,適用於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十二條:本規定的實施細則由國家人事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發。

3. 事業單位三類 退休待遇

一、 對機關事業單位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前離退休人員補助補貼項目再次簡化歸並

(一) 未參加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項目簡化歸並辦法

1. 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7項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51元(禁食豬肉民族54元);

2. 將退職人員(指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下同)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36元(禁食豬肉民族39元)。

(二) 參加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離退休、退職人員補助補貼項目簡化歸並辦法。

1. 將離退休人員的圖書補助費15元、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6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46元(禁食豬肉民族49元);

2. 將退職人員的肉價補貼5元(回族6元)、四種副食品價格補貼10元(禁食豬肉民族12元)、糧價補貼5元、糧油補償6元、煤價補貼5元等5項補助補貼,統一簡化歸並為物價補貼31元(禁食豬肉民族34元)。

二、對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待遇項目實行歸類管理

(一) 將離退休人員接離退休時標准工資計發的離休費、退休費、改稱基本離休費、基本退休費。

(二) 將離退休人員按魯老[1988]9號、魯老[1989]8號、國發[1989]82號、國發[1991]74號、國發[1993]79號、[1996]魯組通字39號、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離休費、退休費進行合並,稱為增發離休費、增發退休費。

(三) 將離退休人員按國發[1985]6號、[1986]魯人老字第7號、勞字[1988]42號、魯老[1988]9號、[1990]魯人退字第14號等文件規定增加的生活補貼進行合並,稱為生活補貼。

(四) 將離退休人員分別於1992年1月按職務、1992年12月按職務和工作年限、1996年1月按職務增加的生活補貼歸為一類,稱原職務(崗位)補貼。

(五) 對依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人員的退職生活費項目,也按上述辦法實行歸類管理。

三、其他有關問題

(一) 這次簡化歸並和歸類管理本著不增加財政開支的原則進行。各市(區)各單位要按照實際執行的項目和標准進行歸並歸類,不得增加或減少。

(二) 各單位對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實行歸類管理過程中,要對離退休人員逐人填寫《離退休人員待遇項目歸類管理核定表》並裝入本人檔案,同時向離退休人員解釋清楚。

(三) 這次簡化歸並和歸類管理後,對抗日戰爭時期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人員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基數,以及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犧牲(病故)後計發一次性撫恤金基數中的有關項目也進行相應調整

4.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怎麼漲工資

5. 離退休人員待遇怎麼調整

國家人社部與財政部最近發出《關於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總體調整水平為2015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左右,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辦法。

6. 2020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資翻倍

不是,2020年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退休金計算按按新制度要求重新核定養老保險待遇,多退少補。

按國家政策規定,過渡期內(2014.10.1-2024.9.30)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於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

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於老辦法的,對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6)單位對離退休人員待遇擴展閱讀

獲得加發退休費的條件:

符合改革前獲得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加發退休費的,參保單位填報《改革前獲得榮譽改革後退休人員退休補助審核表》,由縣社保局按桂人社發〔2016〕1號、原有關工資政策與新工資政策相銜接具體操作表等文件精神進行一次性核定,所加發的退休費合計不得超過退休當月基本工資的100%。

加發的退休費,從原渠道列支,不從社保基金中列支,縣社保局也不代發。申請核定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實行計劃生育加發退休費的,需提供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出具的證明,證明上明確增發的比例。

2、獲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勞動英雄、先進工作者、突出貢獻獎等榮譽並保持榮譽者,需提供榮譽證書及獲得榮譽的文件原件及1份復印件,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核定後原件退回。

只有榮譽證書沒有獲得榮譽文件的不給予核定,因為文件上已明確退休時是否增發退休待遇和增發的比例,沒有提供文件的將無法核定。

3、參保人最後一次在職工資調資核定表。

7.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的調整多少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福利按國家政策規定執行,退休後享受退休工資和政策。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的工資、福利由所在單位自行決定,有沒有退休待遇還是個問題。

8. 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待遇怎樣調整

根據報刊上國務院關於行政事業人員養老金雙軌制政策中看到已退休的行政事業人員退休待遇不變也就是按原來的退休工資發

9. 企業單位轉事業單位原離退休人員工資待遇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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