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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退休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發布時間:2022-02-13 04:51:33

A.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格式及範文

1、格式

企業名稱(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訂立了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現經 方提出,並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保稅區勞動人事局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範本

XX同志系我單位員工,性別 ,身份證號 , 年 月參加工作, 年 月起在我單位工作,已簽訂勞動合同。現因(請選擇如下其中一項打「√」):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失蹤;

□4、用人單位破產;

□5、用人單位停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其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單位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該同志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 元人民幣,依據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我單位依法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 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1)人員退休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說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有兩種方法,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另一種是:終止勞動合同,解除方法不同,相應的程序與補償金也是不同的。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

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1的來源;

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後離職。

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個別地方除外,如北京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不續簽,具體需查詢當地勞動法規)。

終止勞動合同也要給補償金,計算方法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相同,但由於終止勞動合同支付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2008年1月1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所以,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

四、勞動合同到期,員工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

也就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沒有提前通知的義務,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提前跟企業說明,也可以不提前說明。員工可以在合同到期時,交接工作之後,不再繼續上班。當然,由於還需要企業發放工資,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等後續工作,建議員工在離職時沒有必要和企業弄得很不愉快。

作為企業,無論員工離職是何原因造成的,在離職時,把離職手續處理清楚,既有利於在職員工的保留,也有利於自己在行業中的口碑。

作為員工,無論以前與企業有任何過節,離職時,一定要把後續的事情辦理好,不影響企業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給自己的職業生涯留下一段美好的回憶。

B.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一、 何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該條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具有以下特點:(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請求。(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 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三年的標准發給。屬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 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上述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勞動者。2002年4月1日,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張某領取補助費10500元,並由北京某研究所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信,以便張某領取失業保險金。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徵。

二、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依照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共5個條文的規定,法律同等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中第25條~第27條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第31條和第32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從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看,又可分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時解除」兩種形式。依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提前30日並採用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的方式稱為「提前通知解除」。所謂「即時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無需預先告知對方當事人而採用隨時通知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該種方式不涉及經濟補償或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對用人單位採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方式規定了必備條件,而對勞動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條件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系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由於本身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現行的《勞動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的規定,此種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於下列范圍:(一)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其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二)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其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准支付。(三)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應全額補發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張某與北京某研究所雙方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北京某研究所並非單方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三、 張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張某主張雙方所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系在北京某研究所脅迫的情況下達成應由其舉證加以證明。所謂脅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 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可見,行為人受脅迫作出的承認行為是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因此,當事人在受脅迫情況下承認的事實與真實事實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果當事人行為的後果正是其主觀所追求的,那麼也就談不上受脅迫了。也就是說,當事人不可能被脅迫承認其主觀希望承認的事情,只要當事人能證明其民事行為是在受脅迫情況下作出的,就可依法主張該行為無效。

本案中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明確寫有「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前提下,就乙方(張某)提出提前與甲方(北京某研究所)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系相關事宜,簽訂本協議。」張某據此已經實際領取10500元。張某上訴稱,該協議系在受北京某研究所脅迫下而簽訂的主張,因無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未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或勞動仲裁機關與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是終結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勞動法律關系的一種形式。勞動合同解除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影響巨大,世界各國都對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較為嚴格和具體的條件。我國也不例外地用法律來規范和約束用人單位的行為,預防和防止其濫用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維護勞動合同的穩定性,以達到正確適用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目的。本案中北京某研究所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系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已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的利益已經得到保護。張某主張該協議解除無效,用人單位應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其經濟補償不能成立。

C. 職工滿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和他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怎麼打

職工滿法定退休年齡,公司和勞動者是「終止」,不是「解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D.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需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嗎

到了退休年齡單位負責把退休手續辦下來就行了,與單位辦不辦這些無關緊要。對你來說沒有任何損失。

E. 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下達退休通知單終止勞動合同

員工已經達到退休年齡,法律並未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下達退休通知單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人員退休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F.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範本:

編號:

被通知人:

所屬部門:

因下列第____項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從_年_月_日起解除或終止與您的勞動合同關系: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4、單位依法進行裁員;

5、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6、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

7、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8、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9、因員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無效;

10、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到期;

12、員工已達退休年齡。

13、其它:

您可領取經濟補償金:____元,其它費用:____元

請您於前述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內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和工作交接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責任自負。

特此通知!

(公章或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註:以前述1至4項、11項原因解除或終止時,需提前30日通知員工;

本通知一式兩份,單位與被通知人各留一份。

簽收欄:

上述通知我已收取,內容已知悉。

簽收人:

年 月 日

(6)人員退休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參考資料:網路-《勞動合同法》

G.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可以領取社保嗎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是領取社保的條件哦。
要符合下列兩個條件才能領取版養老保險權:
1、《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法定退休年齡男性60歲,女性職工50歲、女性幹部55歲。

H.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什麼情況下不通知勞動者

《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終止勞動合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通知勞動者,要不然必須承擔不利後果(《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觀點,供參考。
謝謝!

I. 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裡面內容怎麼寫對員工有利

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寫明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有利。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寫明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有利。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J. 員工給公司到期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寫

勞動者也不需要做,到期自動終止,找人事部給你開離職證明結算工資就可以了。
公司未提起一個月通知你 你可以主張單位支付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的補償金以及代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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