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業女性高級職稱延遲退休年齡退休多少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專殘幹部的暫行屬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B. 企業女性技術人員退休年齡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版60周歲,女工人權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C. 企業女職工有高級職稱50歲能辦退休嗎
現在我們國來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自是女年滿50周歲,男年滿60周歲,特殊工種提前五年,但是女幹部是55周歲!如果你的工作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你在企業工作而且沒有聘乾的話,且你的勞動合同簽訂的不是幹部崗位,可以正常退休。如果你現在是幹部崗位而且聘幹了,要想正常退休,注意要變更勞動合同!將崗位變成工人崗位,就可以辦理退休手續!詳細請咨詢勞動保障部門! 不知道我的回答您是否滿意!
求採納
D. 事改企業單位女性高職退休年齡
己經改為企業單位的女高職這次不在延遲退休的范圍,仍是55歲退休
E. 企業女高級職稱退休年齡如何規定
企業女高級職稱的幹部,也是55周歲退休,女工50周歲退休。
F. 企業中有高級職稱的女性為什麼不可以申請延遲退休
企業單位的管理來類人員是源可以在55周歲退休的,但要單位在規定的退休年齡50周歲時向社保部門出具證明,並通過審核,才能至55周歲退休。否則,一般的到50周歲時,系統會自動退出繳費系統,列入到退休人員名單中
G. 央企女職工高級職稱退休規定出台
摘要 按照退休年齡改革方案:從開始,女性退休年齡每3年延遲一歲,男性退休年齡每6年延遲1歲,直到2045年同時達到65歲。
H. 企業里的女高級職稱技術人員也是60退休嗎
2月27日晚有媒體報道中組部出台新規,具有正處級職位的女性幹部延遲到60歲退休,但這只是非主流媒體的消息。至今,中央媒體並無消息發布。這則消息是否真實,尚有待證實。
如果消息可靠,也僅是針對公務人員中具有處級待遇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女性。此規定也有彈性,如希望55歲退休,本人可以申請。此規定可以視作延遲退休年齡的試水。
目前,對於大專院校、文藝團體、國有企業目前並沒有類似的政策出台。這些部門具有高級職稱的女性退休年齡依然是男60、女55退休。
I. 企業女性正高職稱退休也是55嗎
國務院關於高級專家離休退休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為了充分發揮高級專家的作用,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多作貢獻,並有利於新生力量的成長和隊伍的更新,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專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正副主任醫師、正副編審、正副譯審、正副研究館員、高級經濟師、高級統計師、高級會計師、特級記者、高級記者、高級工藝美術師,以及文藝六級以上的專家。
第二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年齡,一般應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對其中少數高級專家。確因工作需要,身體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徵得本人同意,經下述機關批准。其離休退休年齡可以適當延長: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上一級主管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教授、研究員以及相當這一級職稱的高級專家,經所在單位報請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長離休退休年齡,但最長不超過七十周歲;
學術上造詣高深、在國內外有重大影響的傑出高級專家,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暫緩離休退休,繼續從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條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中,擔任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的,在達到國家統一規定的離休退休年齡時,應當免去其行政領導職務或管理職務,使他們集中精力繼續從事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等工作。特殊情況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除外。
第四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的待遇,按國家統一規定辦理。符合以下情況的,退休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
(一)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中央、國家機關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費標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標准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
(二)建國後從國外或者從香港、澳門、台灣回來定居工作的高級專家,其退休費均按建國後參加革命工作退休幹部的最高標准發給。其中有重大貢獻的,再按本條(一)項規定提高退休費。
第五條
高級專家離休退休後,如身體尚好,可以接受部門或單位的聘請,擔任科學技術或文化藝術顧問,也可以直接承擔業務工作。聘請離休退休高級專家應簽訂聘請合同,聘請條件和受聘人員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各單位和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幹部離休退休後政治、生活待遇的有關規定,對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應體貼關懷,熱情愛護;要積極主動地幫助他們繼續進行科學研究、資料整理、著書立說等工作,為他們的業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以前,已經離休退休的高級專家,不再復職。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人事部負責解釋。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